关于审判法轮功学员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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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1999年12月26日】 12月26日北京对法轮功四名学员的审判是对自我标榜的“依法治国”的最大的嘲讽。在这一走形式的、不公开的审判过程中,只允许每个被告人一位亲属到庭旁听,不准国外媒体公开报导,整个审判没有具体情节。

1998年6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曾发布一条通知,规定任何一个年满18岁的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然而在法轮功一案上,法庭违反了自己的规定。中国政府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呢?匆匆忙忙地开庭,没有事先通知,而且选在圣诞节后的第二天,外国记者无法到场。最具讽刺意味的是,四名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因为行使自己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而获罪,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事实上,这一走形式的审判充分说明了中国政府没有诚意遵守自己的宪法及世界《人权宣言》,不尊重公民的意愿,不敢让公众知道事实真相。这种做法不禁使人回想起文革,那个没有法制,没有自由的悲惨的年代。

我们呼吁国际社会谴责中国政府严重违反国际惯例和人权的行为。法轮功是基于宇宙特性--真、善、忍的传统的修炼方法,平和而且没有政治目的,帮助全世界亿万弟子增进健康,提高道德水准。为了中国人民、中国领导人以及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我们呼吁各国政府制止中国对法轮功的镇压,敦促政府和法轮功对话,和平解决法轮功问题。

《明慧》编辑部
199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