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青菱“转化班”的罪恶必须曝光


【明慧网2000年12月19日】一、区委书记屈服压力,以善为敌

  据官方透露:2000年春节前后,武昌区法轮功学员进京上访人数在武汉市各区中是最多的。为此武昌区委书记杨向玲受到了市领导的批评。内部人士透露:在这之后杨书记向市里领导立下了军令状,下决心采取各种手段转化法轮功。杨向玲下此决心之后,于2000年3月20日开办了“武昌区法轮功重点对象转化封闭学习班”。这期“转化班”至9月中旬结束,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转化班”的负责人都是区委机关和区政府的某些领导及干部(包括610办公室的负责人)。

二、“转化班”的招生办法:强行押送

  2000年3月19日晚7时,几十辆公、检、法的小车、警车和某些单位的小车穿插在一起,排成百米以上的长长车队,灯光直射,串成一条长龙,穿过大道,蜿蜒曲折地驶向郊区。在黑夜中,许多市民在路边观看,并窃窃私语:这个车队绝不是为中央领导护驾的,是在押送法轮功学员……。人们都在默默地同情和叹息!大约行车一个多小时后才到达“转化班”驻地。那里早已布满青菱看守所的警察。熊所长凶狠的训话后,那些警察立即对学员进行搜身检查。当时被关进“转化班”的学员来自三个方面:一部分是被非法刑拘到期后不放回家的,又被强行送“转化班”;另一部分则是各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假借找学员谈话为名,把学员诓骗强行送去的;还有一部分是把设在武昌区党校的“转化班”的学员押送去的。

  当时学员的去向不通知家人,不准家人探视或送衣物等。“转化班”的一切规章制度都如同对待犯人一样,完全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名曰“学习班”,实为监狱之外的监管机构。

  杨向玲以中共武昌区委、区政府的名义主办的这个“转化班”严重地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许多条款,罪恶累累。仅就以“转化班”形式和强行押送的手段而言,就严重地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杨向玲等决策人和执行者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三、“转化班”的主要任务:酷刑迫害

 “转化班”严禁学法炼功,警察昼夜监视,而作为大法弟子,当然是要坚持学法炼功的。每当被他们发现时,学员都要遭到吊铐或毒打。熊所长是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凶手。他把学员吊铐在门框上,不让其脚完全落地,只让脚尖着地,一吊就是3~4小时,或5~6小时,甚至长达昼夜以上,非常残酷。

  大法弟子蔡铭陶(已故,生前是武汉教育学院助教),曾多次被整夜铐在窗框上,有一次他被吊铐的时间长达27个小时。还有一次蔡铭陶因说“法轮功不是X教”,就遭到李书记(李国军,“610”办公室及“转化班”主要负责人之一)一顿惨无人道的毒打。它用拳头猛击蔡铭陶的脸部,当时蔡的鼻嘴被打破,鲜血直喷,衣衫染红。又一次因炼功,蔡被一名矮小个子的警察发现,又遭一阵恶毒的殴打,被打得鼻青脸肿。

  大法弟子陈燕文,他在被押送到“转化班”之前,是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里的,在个别管教的唆使下,犯人将其肋骨打断了三根,他强忍着剧痛,断骨慢慢愈合。到“转化班”后,每天都要强制参加早晨的军训跑步。他多次反映肋骨被打断的情况,熊所长毫无人之善心,不仅继续强迫他跑步,还以违反纪律为由,将陈吊铐在门框上,并威胁道:“你再反映骨头打断了,老子对你不客气。”

  有一位女大法弟子桂红,她的小孩仅仅几个月,还是哺乳期间,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哺乳期母亲,却非法被关押在看守所,一个月后,又从看守所强行押送“转化班”。她在“转化班”几次被吊铐。有一次是因为她拒绝接受剪头发的无理要求,而被李书记(李国军)吊铐几个小时。还有一次将她悬空吊铐长达20分钟,残忍至极。

  一位女大法弟子郑翠华,因炼功也多次被铐,有一次被双手举起铐在床头的上铺铁栏上,时间长达8个小时,由于手铐得很紧,当时,脸色苍白,已处于休克状态,才将其松铐。她那被勒铐受伤深陷处过了几个月都未恢复。

  在“转化班”驻地到处贴挂着攻击诬蔑李老师和法轮功的标语、横幅。有一次高碧珍、蔡连琴、刘光珍、吴克燕、徐道秀等五位法轮功学员将寝室里、大门口的大部分标语摘下后,她们和许多学员都遭到吊铐的严刑折磨。她们五位因此又被押送看守所刑事拘留一个月,随后又将她们押回“转化班”,继续迫害。

  青菱“转化班”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恶在他们看来都是“有功”,他们为了迎接市里领导的参观学习获取表彰,于是在院子里挂起一些攻击诬蔑法轮功的大横幅。真是苍天不容!那些挂起的邪恶被大风掀倒了。当时由武昌区检察院派来的张科长令学员陈建红将倒下的横幅重新钉起来。陈建红果断地回答:“我不钉”。张凶狠地反问:“你钉不钉?”。陈建红斩钉截铁地回答:“我不钉!”。最后,一个姓姜的警察(武昌交通大队派去的)过来罚陈建红站“马步”,大约站了一个小时后,陈建红站不稳了,前仰后倒。那个警察满嘴喷着酒臭,污言秽语不停地辱骂陈建红。一直罚他站到完全无法控制自己,跌倒几次为止。有一次陈建红在默默地背《论语》,被熊所长发现,朝他拳打脚踢,将右眼打伤,当时眼睛就充血肿得很大。

  他们还经常使用一种“背宝剑”的酷刑,就是将学员的两只手,一只从肩上,一只从腋下连结在背后铐住。女学员胡小玲和桂红有一次受刑时间分别长达3小时和4小时。当时“转化班”里有45人,半数以上的学员都遭受过这种酷刑的折磨,绝大多数学员都被他们多次吊铐或殴打及罚站等。

  在这个“转化班”里,以熊所长为首的几个打人凶手犯下的罪行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他们犯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四、“转化班”的另一重点:精神迫害

  1、恶毒地攻击、污蔑、诽谤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老师及法轮大法,强制向学员灌输假、恶、丑邪恶之说。

  “转化班”负责人黄科长等几位科长多次反复地向学员们宣读报纸上攻击污蔑的文章。逼迫学员看中央电视台及武汉电视台播放的假新闻、伪证录像,及公安部门和“610”制作的所谓被转化者的录像片。他们还请来党校的教师到“转化班”作攻击污蔑法轮功的专题邪恶之说。学员们的抵制都遭到负责人几警察的凶狠斥责或体罚、吊铐及殴打。

  2、武昌区副区长吴天祥两次赶往“转化班”作“报告”,他极尽造谣谩骂之能事,恶毒地污蔑、诽谤法轮大法。妄图迫使学员“转化”。

  3、“转化班”的几个负责人分别多次找每个学员谈话做转化工作。其中心要点之一:“中央已把法轮功定为X教,你们再坚持要炼,那就是犯法”。并以“不转化不放回家”以及要劳教、判刑、开除工职、下岗、停发工资等对学员施加压力。

  4、以问卷考试和抄写“标题”的形式逼迫学员“转化”。

  他们有几次以问卷考试和抄写报纸上恶毒攻击法轮功的邪恶文章的标题的形式诱骗学员“转化”。尤其在4月20日这天对全体学员的精神威逼持续长达约13小时左右。上午9点钟开始把学员集中后,周科长宣布:要求每个人将两个恶毒攻击李老师和法轮功的标题各抄写十遍。学员们坚决抵制,纹丝不动。直到当晚深夜12点后,他们无可奈何才让大家回寝室。这完全是精神折磨和摧残身体。

  5、他们还组织所谓“转化报告团”来欺骗转化学员,手段卑劣。

  古今中外历史上人们信仰的所有正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犹太教等都是正法门修炼。法轮大法不是宗教,而是正法门修炼。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是宇宙大法,是纯纯正正的修炼。

  武昌区青菱“转化班”的目的和手段及其全过程,都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斗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凡违反《宪法》触犯《法律》的责任人都要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谁践踏《宪法》和《法律》,谁就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体现宪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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