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 2000年06月08日 星期四 全部文章 “7.20”一周年专题征文启事 一位法轮功女学员给派出所领导的信 三言两语:和社科院创作组的对话 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利用法律,说明真相,维护大法 控诉侵犯人权行为联合国程序简介 王辉忠还在搞破坏 2000年6月8日综合消息 -------------------------------------------------------------------------------------------------------- “7.20”一周年专题征文启事 【明慧网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 去年7月20日凌晨,正法史上惊心动魄的正邪斗争开始在全社会范围体现。从那时起,数以百万计的法轮功修炼者走出来投身于特殊的护法修炼,在过去的一年里用大法修炼者特有的无私无我和大善大忍写下了无数感天动地的壮丽护法篇章。 在“720”一周年即将来临之际,我们特向全世界法轮功学员和了解这段历史的善良民众征集以下稿件,以便回顾并留下这段艰难而伟大历史的文字记录,让全世界人民,特别是全世界华人更好的了解法轮功在中国遭到迫害的真象。同时,此专题系列文章在全球的公开发表也将促進全球法轮功学员更好的“助师世间行”并在护法修炼中進一步升华。 征文内容: 一、“720”大陆各地学员轰轰烈烈走上街头、涌向各级政府和信访办,直接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反对迫害的壮歌纪实。──让这段历史留下文字,让更多的人通过这些文字了解真象;欢迎从本人、功友、家人、亲朋等各种角度的来稿。 二、一年来无数遭到非法拘禁、劳教甚至判刑的法轮功学员音容笑貌和事迹回顾。──让这个世界看到都是什么样的好人在遭受迫害,让人们知道这些好人在中国大陆受到的是怎样的残酷迫害,以及在那样残酷的迫害中这些好人展现的是怎样的大法修炼者境界;欢迎图片,欢迎从本人、功友、家人、亲朋等各种角度的来稿。 三、一年来,作为大陆的法轮功学员,您自己是如何向全社会说明真象的;作为海外的法轮功学员,您自己是如何用实际行动声援大陆学员为维护真理而舍弃个人一切的护法实践的。 四、更多真象。──以便更广泛的让全世界各国政府、各种团体组织、各领域各阶层人士,特别是全球华人,了解法轮功以及法轮功在中国大陆受到残酷迫害的真实情况。 敬请大家抓紧时间组稿、投稿,以便我们尽早分期分批刊出,让更多的人读到真象。谢谢大家! 明慧编辑部 2000年6月7日 -------------------------------------------------------------------------------------------------------- 一位法轮功女学员给派出所领导的信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编者按】最近我们陆续收到一些重新回到大法修炼中来的学员写的文章,并已开始酌情刊登。 中国政府中那一小撮反对大法的势力还很猖狂,地方政府在中央个别人的直接授意下对敢于披露真相、讲出迫害事实的学员肆意报复。为避免当事学员受到进一步迫害,我们略去了学员姓名等线索,只把学员提供的事实摆出来供世人了解真实情况。 一位法轮功女学员给派出所领导的信 派出所领导同志: 您们好!关于XX一事,李警官今天做了讯问笔录,想说的都在里面了,再说还是那些话,也就不再浪费大家时间了。 我们修炼法轮功的是一群什么样的人,通过一年多的接触和了解,相信你们心里头都是非常清楚的了。正与邪,不是口头一句话就能说了算的,千百万大法弟子的修炼实践,堂堂正正、光明磊落地摆在世人面前。记得师父曾说过:“大法修炼的学员对于宇宙真理的认识是理性与实践的升华,人类无论站在任何立场上否定高于人类社会一切理论的宇宙法理都是徒劳的。”我们在修炼心性、维护大法的实践过程中,修炼自己、提高自己,用我们的生命维护大法,证实大法是正的,不是邪的。我们会走得越来越正,做得越来越好。 修炼的路虽然走得很艰辛,历经坎坷,历经磨难,是常人无法想象和承受的。我所认识的大法弟子,大多是妇女、儿童,而且许多是中、老年妇女。面对突如其来的、潮水般扑来的磨难,面对舆论的攻击、亲人的不解、朋友的误解、路人的歧视......曾经使我不知所措,一片迷茫。我曾在心里头呼喊“我是为了修炼自己、做好人,才走入法轮大法的法门的。做好人都不允许,做什么样的人才允许呢?”选择摆在了我的面前,是退回去还是随波逐流,人云亦云呢?还是面对强大的压力坚修大法呢?我们师父在讲法中说过,这么大的法传出来,没有他的磨难就不能建立他的威德。外面的人不管他怎么攻击法轮大法,但是他们都不是大法的修炼者。大法好与不好,我们是亲身经历者,我们是受益者,只有我们才明白!“法轮大法好!” 明白了真理要想退回去,是不可能的了。所以,自从选择了坚修大法,一修到底这条路以后,我就选择了这条充满磨难、充满坎坷、充满心酸,也充满喜悦、充满幸福的光明之路。我是幸运的。真修弟子们都知道这句话的分量,都会发自内心的说:我们是幸运的。我们是清清醒醒地走在这条修炼自己、升华自己、返本归真的道路上。那么,无论我们面前出现什么意想不到的磨难,不管这条路有多么曲折、漫长,维护大法是我们每一个真修弟子的职责。 我们会用自己的生命去证实大法。在这里我要掏出我的心,向大家转告一句肺腑之言:“法轮大法是一部天法,是一部宇宙大法,我们的师尊慈悲于人,将宇宙的大法传于世人,救度世人,这也是我们这一次人类文明历史时期从来没有过的,但却在史前,在上一次历史文明时期曾广泛地救度过人。他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珍惜吧!佛法就在你们面前。”(师父的话) 警官同胞们,你们要执行公务,你们对我们大法弟子有怨,有情绪,认为我们给你们添了麻烦,打骂我们,尽管我们从没有怨言,但你们混淆了是非,你们所迫害的世界上最善良的人。更为重要的是,你们千万要尊重大法,千万要修口,因为每一个人的所作所为,都要在将来承担自己的责任,这是一定、一定的。一个人要对自己负责。“自己的一念也会定下自己的未来。”希望你们自重。 还有一个问题,元月份我从拘留所出来,回到派出所,我没有过好关。一位警官要我写保证,保证不再去北京上访,不参加非法聚集,走哪里去要请假。我当时法学得不好,有顾虑,被迫写了这三条保证。但这不是我的真话,这使我一直很痛苦。你们比我懂法律,请想一想,我是一个公民,并不是一个犯人,为什么要写这个保证呢?回家才知道,在我被拘留期间,不光罚了我的款,还罚单位的款。单位有什么错呢?为什么要受处罚?被罚了款。我只不过是该单位的职工家属,户籍和工作关系都不在那里。向社会说明真相,是为人民负责,谁不可以呢?人人都可以。正直有良心的人都应该这么做。 讲出我们受迫害的事实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对,也不需要调查是谁和怎么讲出去的。需要调查的是:讲出的受迫害情况本身是不是事实?应不应该那样对人迫害? 我们千千万万大法弟子和被株连的大法弟子以及他们的家属。亲属、所在单位......你们算过没有,这是多么庞大的一个数字,这么多的人,被粗暴地推到了对立面,再这样继续下,在层层加码地惩罚大法弟子及其家属、家属所在单位的情况下,问题还会更多,公安部门的麻烦还会更多。 我说一句真话,你们事实上已经造成了一个很大群体的不满情绪。凭心而论,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对我们个人,无冤无仇。但层层加码处罚会造成相反的结果。办事处是基层政府组织,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人民谋福利的。无论是对待法轮功学员,还是对待其他人民群众,都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错误的措施就得纠正,一个基层政府的威信,不在于他从不犯错误,永不犯错误,而在于他知错必改,有错必纠,才能在人民群众的心目当中树立自己的威信。所以,每个觉悟了的真修弟子都会以各种方式,向上级政府申诉、上访,向周围的群众反映、说明我们的真实情况。 在这里,我郑重地宣布,撤消我的保证,只要法不正过来,我会依法行使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生死已置之度外了。每个真修弟子都会这样,都会以自己的生命护法、正法。大法给我们开创的博大精深的修炼环境,我们会万分珍惜的。 另外,护法、正法并不是象有些人理解的其与政府对抗。大法弟子不参与政治、不与政府对抗,这是师父教导我们的。我们是让政府和人民了解我们的真实情况。 有一部分基层干部认为,现在中央政府已将法轮功定为邪教,对大法弟子可以随便处罚,这种观念是这些同志犯错误的开始。我们政府的初衷,并不是想将法轮功修炼者及其家属都推到政府的对立面。上面个别人不了解法轮功是修佛修道的,与政治无关。下面个别人不讲政策,不讲法律法规,随心所欲,这恰恰是他们自己走入误区。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不论他的职位大小。 我相信,我们北京的中央领导人在真正了解法轮大法以后,面对目前的局面,他们会冷静下来思考,重新做出判断。据从北京才回来的功友介绍,以前去北京上访,北京的公安人员不让我们说任何一句话。但现在已经不同了。不仅公安人员听取大家的情况介绍,而且信访部门也在开始着手了解和解决法轮功的问题,已经可以申诉了。拘留所也在落实这方面的政策,法轮功专案组也正在了解我们的申诉情况,拘留所的每一个大法弟子都在依据宪法的规定,写申诉材料。这既是无数大法弟子坚定对真理的信仰前仆后继开创出来的环境,更是真理本身的威力。 曾有一个警官在审问我时说过:“你不是大海,只是一滴海水。”这话太对了。 全世界的大法弟子汇聚起来,将是一片什么样的汪洋大海。我们会在理性与实践的升华当中,用我们的血肉之躯护法、助师正法。使宇宙大法“真、善、忍”普照人间。师父是度人的,大法是度人的,我们修炼人只要求政府给我们一个合法修炼的环境,还师父以清白,还大法以清白,让我们继续按照我们师父安排的路修炼,返本归真。 致礼 XXX -------------------------------------------------------------------------------------------------------- 三言两语:和社科院创作组的对话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一、和社科院“创作组”的对话 (电话铃……) A:喂! B:老杆呀,新华社那些批“法轮功”的稿子是你们写的? A:怎么啦? B:我那个上小学的儿子都看不下去了,让我打电话问问老杆伯“他们到底在说什么呀?” A:咳!我们不想写,可上边硬性指派…… B:我顺便问一句,你们那些人里,有谁从头到尾读过《转法轮》没有? A:没人读过。怎么啦? 二、“有进步” 朋友小Y原先最瞧不起新华社,因为这个机构什么瞎话都敢说。可是因为工作关系,小Y每天都得读那些大报,还得对一些主要消息进行综述。最近新华社出了几片儿所谓揭批法轮功文章,让小Y感到实在头疼。 那日,小Y忽向众人通报:“新华社有进步。”众人愕然,进而回以不解或嘲讽的目光。小Y正色曰:“新华社的批判稿中引用法轮功原文的比重在明显增加,虽然是断章取义,而且加了歪批,可毕竟对想去伪存真的读者方便多了,……。” -------------------------------------------------------------------------------------------------------- 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我是大陆某单位的财会人员。1996年住院检查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即俗称为血癌)这等于给我判了死刑,缓期执行。想活只有严格按照医院的规定定期化疗,治一天算一天。经医院两个疗程的化疗,身体虚弱得连站都不能站起来。更不能走路,头发全部脱落。我日夜需要有照料,吃饭喝水都要人送到身边,完全失去了生活的自理能力。每次化疗都有生命危险,因为化疗用的药都是毒药,我承受不了这样的折磨,我不愿过这种生不如死的日子。 1996年8月底,在我绝望之中有缘得到了“法轮大法”。半年来不能读书、不能看报,连自己名字都不能写的我却能每天读一讲《转法轮》,李洪志大师在《转法轮》书中说:“我这里不讲治病,我们也不治病,但是真正修炼的人,你带着有病的身体,你是修炼不了的。我要给你净化身体。净化身体只局限在真正来学功的人,真正来学法的人。我们强调一点:你放不下那个心,你放不下那个病,我们什么都做不了,对你无能为力。”通过不断的学法炼功,提高自己的心性,把自己当作真正修炼人。对大法的坚定终于战胜了病魔折磨的痛苦,我逐渐把得了白血病必须到医院定期化疗这颗心放掉了,正如李洪志大师指出的那样“真修大法的,看书一样会有同样状态出现,同样得到应该得到的一切”。1997年7月底医院抽骨髓等做了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全部项目都很正常。是师父的慈悲,法轮大法的威力,将我从死神之手夺回来。 从发病以来不到一年的时间花掉国家医药费8万多元,在此我多谢国家和学院领导对我的帮助和支持。 我修炼法轮大法4个多月再没有到医院去化疗,也没有吃药。三年来我没有再花国家一分钱医药费。坚持上全班,更没有请过一天病假。现在我的身体已经完全恢复,健康了,长出了一头乌黑的头发,精神焕发,面色红润,认识我的人都说我是象换了一个人似的,比没有生病前更年轻更健康了。是李洪志师父救了我,是法轮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使我重获新生。 法轮大法学员(姓名略) -------------------------------------------------------------------------------------------------------- 利用法律,说明真相,维护大法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编者按】目前大陆学员受到的迫害和不公正对待,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为了便于大家以常人中法律的形式向更多的人说明法轮功在大陆受到残酷迫害的真相,更好地维护大法,我们特此刊出一部分有针对性的大陆法律条款作为参考。 《宪 法》 第五条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斗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二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 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九十五条 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参见后面注1)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高检研究室关于上述条文解说: 非法搜查罪指侦察人员没有出示搜查证或持有逮捕证、拘留证而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1) 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没有正当理由,擅自闯入他人住宅。 (2) 住宅本人发现有人擅自闯入住宅,要求退出而无故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 (非法搜查罪立案标准参见后面注2)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案标准参见后面注3) 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仿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投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仿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现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八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八十八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 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九十二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九十三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认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扶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公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二)仿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三)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仿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六)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公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于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本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只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弄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址五条规定不负刑事现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亟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序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 1、 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 2、 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3、 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传唤、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4、 严禁超期羁押; 5、 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 6、 询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进行还押制度; 7、 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 8、 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 9、 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对检察机关或者检察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向纪检、检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举报。 注1: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儒情节的,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 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 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 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注2:非法搜查罪 刑法(245)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标准: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有下列之一的予以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三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注3: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刑法第248 条规定: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冲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被监管人员轻伤的; (2) 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者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 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 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大陆学员整理 2000年6月7日 -------------------------------------------------------------------------------------------------------- 控诉侵犯人权行为联合国程序简介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控诉侵犯人权行为 联合国程序简介 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出版 来文请寄: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Palais des Nations, 8-14 avenue de la Paix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瑞士,日内瓦) 电话:41/22.917.9000 传真:41/22.917.0212 电子邮件:webadmin.hchr@unog.ch 欲知详情,请查阅:http://www.unhchr.ch/ 导 言 任何人均可提请联合国注意某一人权问题,世界上每年有几千人这样做。联合国人权控诉程序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制止侵权行为的一个强有力的工具。本小册子简要说明提交控诉的现有办法。 控诉或请愿(也称为“来文”)可提交给任何联合国工作人员,包括驻地协调员,而驻地协调员可能是侵犯人权受害者与联合国联系时最易于利用的接触点。驻地协调员可以将来文转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该办事处将按照最合适的程序将这些来文送交其适当的目的地。 何人可以提出控诉? 个人、一批人和组织。 可以对何人提出控诉? 可以控诉的侵犯人权行为是国家机关或代表直接实施的。 控诉的依据是什么? 联合国采用了各种国际框架来监督全世界人权情况。其中有些程序允许审查各项控诉;而其他程序则审查大规模的一贯侵权行为。一项控诉一般不同时在一项以上的程序下加以审议;根据何种程序审议视控诉的性质或控诉人的任何明示要求而定。以下是三项主要的控诉程序: 1、基于条约的程序: 现已设立了一些所谓的“条约机构”的独立专家委员会,监督特定国际人权条约的执行情况。其中三个委员会被授权审查个人提出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控诉,并就此通过意见或决定。这些委员会监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为了求助于一个条约机构,请愿人必须处于已正式承认该机构接受个人控诉之权限的一个国家的管辖之下。 2、1503程序: 对于《世界人权宣言》中界定的侵犯人权行为可以以请愿、信件、电子邮件、上诉、传真等任何书面形式对世界上任何国家或领土提出控诉。如果联合国所收到的控诉表明某一国家里人权一贯遭到严重侵犯,此问题可以提交增进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注意。由独立专家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向由五十三个联合国会员国组成的政治机构---人权委员会报告,由该委员会最终通过最后决定。根据1503程序提出控诉的结果在所有阶段都保密,甚至对请愿人也保密。 3、公约外机构制: 人权委员会指定“特别报告员”、“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工作组监督和报告某些国家或某些问题方面的人权情况。秘书长还可任命特别代表,以类似的身份代表他行事。尽管多数机制没有任何正式的控诉程序,但可以接受关于各项案件的资料,将其列入提交委员会或大会的公开报告。如果请愿人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他们还可以通过“紧急呼吁”提请有关政府注意。 如何提出控诉? 对于来文的格式没有任何正式规定。但也许应该遵循以下一般准则: 控诉不得是匿名的; 根据条约程序,来文必须由指称的受害者或授权代表提交; 来文应该明确表明提交人的权力要求; 来文不应含有谩骂性语言; 来文应该清楚说明被控诉的国家; 如果来文声称某项条约权力遭到了侵犯,该国必须已经批准了有关条约或根据有关条款作出了宣布,而且控诉中应该清楚指明据称已经遭到违反的特定条约条款;以及 首先必须用尽所有国内现有补救措施(除非这些措施受到过分拖延或表明不起作用)。 联合国驻地协调员的协助 关于侵犯人权行为控诉的参考材料可向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办事处索取。尽管驻地协调员无法协助起草控诉或提供法律咨询,但可以进一步解释各种程序并确保设在日内瓦的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收到控诉。 结果----补救措施 根据采用的程序和案件的复杂性,控诉的处理差异很大。预期结果也因程序而异;条约机构可以支持控诉,然后敦促有关政府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基于条约的程序);人权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1503程序);可以紧急呼吁有关政府立即采取行动或者控诉可以列入提交人权委员会或提交大会的年度公开报告(公约外机制)。与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院不同,这一方面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机制来确保根据联合国程序通过的决定或意见得到遵守,但是,被这些机构认定侵犯人权的国家在实践中往往执行这些机构的决定或建议。 (2000-10-28发稿) -------------------------------------------------------------------------------------------------------- 王辉忠还在搞破坏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本网曾刊登一则简报,通报了北京王辉忠打着受法轮大法海外负责人委托的名义,以陷害学员为目的在学员中组织一些所谓活动的情况。时至今日,王某不但不就此认识错误,停止破坏,还一面伪装叫屈,一面继续进行破坏。这种伪装成学员面貌对大法进行破坏的现象应引起大家特别警惕。 其实,从王某刚刚来学法轮功时,老师就知道他的特殊情报人员身份。老师慈悲,一再给他机会,劝其认真修炼。王某伪装积极而不真修,利用有时帮老师开汽车的事,在学员中散布他自己如何如何。其实他连最起码的心性标准也做不到,是个蛮横无理、打骂妻子、另搞情妇,到处招摇撞骗的品行不良之人。中国政府诬蔑材料中汽车的事,就是王某从中捣的鬼,然后又嫁祸陷害老师。他背着师父,骗学员说师父需要钱,结果把骗的钱自己拿去开工厂,谋私利。这几年他就没认真修过。即使对这样严重问题的人,法轮大法也是一在给他机会修炼。 去年政府准备镇压法轮功时,王某立刻就去献媚邀功,自吹他早已潜入法轮功核心层,直接在师父身边,并自吹早以为政府镇压作了充分情报特务工作。因而,在镇压法轮功的整个过程中,他的卑劣破坏行径特别遭人厌恶。 法轮大法一贯光明磊落。我们没有组织,没有介入政治活动,我们是最纯正的大法修炼,所以王某几年的情报特务活动当然就不可能有任何结果。但他利用其接近老师的条件,可以进行许多造谣破坏。事实上,在政府对法轮功大镇压的过程中,他也的确配合邪恶势力搞了许多栽赃陷害,如出卖法轮大法负责人,编造一些负责人的事件等,以此破坏大法。 王某还勾结另外一些早对法轮大法心怀不满的人进行各种活动,假经文的流传,一些活动的受阻扰,许多学员受迫害,都与他们有关。现在应该是做坏事的人清醒的时候了,否则做坏事越多,恶有恶报的结果就会越严重。我们希望王某也能清醒,不要再毁坏自己。(知情者) -------------------------------------------------------------------------------------------------------- 2000年6月8日综合消息 【明慧网2000年6月8日】 自1999年7月22日至今,师父发表的唯一一篇新经文为“心自明”(2000年5月22日发表),没有别的新经文。 【四川】罚款“收据”上网之后 龙岱先生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职工,他本人现在未修炼法轮功,却因妻子鹿燕(修炼法轮功)进京上访,而被无辜罚款5000元,并强索所谓遣返费3820元。(参见5月15日明慧网) 《人民日报》(4月27日)、成都《华西都市报》(4月28日)刊载的新华社“赵衍红事件的来龙去脉”一文中却说:“任何法轮功练习者的家属都没有因亲属修炼法轮功而收到任何形式的高额罚款的通知”。鹿燕女士读到这篇文章才知道中央并没有对法轮功上访群众罚款的政策。 然而现实中,几乎每个上访的法轮功学员家属都有被要求缴纳罚款的经历,有的缴了,有的没缴,有的有收据,有的没收据,数额从50元到上万元不等,这说明有关部门并未按中央的政策办,而是个别人为了自己的私利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 有感于此,鹿燕遂将收据寄往有关部门和报社说明事实真相,明慧网曾以“铁证如山——谁在说谎?”为题刊登该收据,收据上面的公章字样为“成都市青羊区青羊正街办事处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没有上访罚款的处罚种类,综治办也无权罚款,而且所使用的收据不是正式收据,而是小商店和地摊上随处可买的“白条”,按规定罚款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开具专门的”罚款收据“,其款项须上缴国库。当然,这样的话,罚款者要支配使用“罚款”也就不那么方便了。 据悉,“收据”上网后,龙岱、鹿燕被紧急从重庆召回成都,要他们交代是谁上的网,一位派出所警察说:“你们充当陈水扁和国外反华势力的工具,看不把你们收拾安逸。”办事处一负责人甚至扬言“他们跟我作对,我要把鹿燕整臭!把龙岱整臭!” 如此善恶不分,是非颠倒,故意混淆事情的来龙去脉,真是可悲、可笑、可怜! 【大陆】用事实真相揭露谎言 《人民日报》“赵衍红事件真相”一文中,宣称中国政府从未罚法轮功学员一分钱的款。该文发表以来,许多大陆学员悟到这又是一次难得的正法机会,便拿着报纸到各地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让他们了解政府宣传的虚伪,并要求退还罚款,并把罚款事实告诉周围的亲朋好友。政府中一些肇事者变本加厉加剧迫害,同时一些公安感到压力很大,另一些公安则已承认自己“做了违心的事”。 【浙江】浙江海盐大法弟子项进英去年十月底进京上访,被公安反背铐导致骨折(见去年明慧11月初文章和图片)。今年两会期间欲进京上访,被家人举报,软禁于海盐宾馆。5月初,被送浙江德清劳动教养。随身携带的大法书籍被公安搜走,项进英绝食要求归还自己的书籍,被灌食牛奶等。目前绝食已超过十天。请人们予以关注。 新华社:甘肃景泰━白银间发生5.9级地震 新华社6日报道,据我国地震台网测定,6月6日18时59分在甘肃省景泰━白银间发生5.9级地震,震中位于北纬37.1度,东经104.0度。 据初步了解,景泰县震区部分土坯房倒塌,部分乡村通讯中断。这次地震有感范围较大,东至宁夏中卫、西吉、海源、西至甘肃武威,南至兰州一带。人员伤亡等有关灾情正在进一步了解之中。 中新社:广州持续高温创近五十年同期之最 【中新社广州六月六日电】今天是民间习俗的“端午节”,今年广东却出现了“旱龙舟”现象。像这样的“旱龙舟”在近五十年来才出现过四次左右。昨天广州在连日的持续高温中继续升温,当地五山站录得最高气温三十六点六摄氏度,出现了广州近五十年以来同期的最高气温。 成都商报:重庆万州暴雨成灾5人死亡 【成都商报六月五日消息】3日凌晨,万州在连续干旱200多天后,遭遇特大暴雨灾害,暴雨持续长达10个小时,局部降雨量超过211毫米,5人死亡,初步统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多万元。   全区91个乡镇、1081个村、32.5万户、116.8万人受灾。据初步统计,万州主城区四条主干道交通中断长达6小时,318国道万州境内吴家湾段中断,五桥煤坪公路塌方,万(州)忠(县)、万(州)开(县)等主干线公路大量塌方,万州主城区断电断水6小时。有1850家企业遭受损失。万州大桥施工脚手架等重大工程的施工设施被冲走。万州区五三所邮政局400多米长的围墙被洪水推倒,1万多平方米的房屋被淹。 江淮晨报:特大暴雨袭击安徽全椒直接损失接近亿元 2000年06月05日   晨报讯:6月1日22时至6月2日14时,全椒县上空电闪雷鸣,暴雨如注。16小时内降雨量达336.5毫米,为该县百年来所罕见。   突如其来的强降雨,致使该县水库、塘坝暴满,滁、襄河水位陡涨。到2日19时,水位达13.8米,超警戒水位1.32米。县城1/2被淹,2万居民被洪水围困,受淹农田达30万亩,全县直接经济损失近亿元。 辽沈晚报:罕见山洪偷袭辽宁,朝阳2人溺毙,2人失踪 辽沈晚报2000年06月02日   本报讯:前天下午,朝阳市西北方向突降暴雨,不过半小时便形成波涛汹涌的山洪,在龙城区召都巴镇厚杖子村附近河套冲走两台卡车,有两人溺毙、两人失踪。   31日的暴雨来得甚为突兀,16时以后,朝阳县古山子乡一带上空黑云翻卷,炸雷滚滚,天色仿佛一下子到了黄昏时分,一场暴雨铺天盖地而降。半小时左右,几条山沟的雨水交汇,迅即变成滔滔洪流,顺着一条干河套奔腾而下。这条河套起自古山子乡,连通召都巴镇3个村,进入十家河套和大凌河。迅猛的洪水流经厚杖子村附近干河套时,有两台载重汽车正在河套里装运沙子,现场作业者共7人,他们还没反应过来,就连车带人被洪峰裹挟而去。一台汽车被冲出100多米远,另一台车冲出不远即淤陷在坑里。现场7人有3人被冲到下游岸边侥幸生还。洪水稍退后,人们在下游河滩上寻找到两具溺水者尸体,另有两人不知被洪水席卷到何处,至昨日上午记者发稿时仍下落不明。 这场山洪来势之猛十分罕见,当天下午6时左右人们在朝阳市区北大桥十家河套地段看到,昔日的干河套变成了波浪翻滚的宽阔河流。 多维网:考古惊世发现,尧舜禹并非仅是传说 【多维新闻社7日电】山西省襄垣县的陶寺村曾是传说中尧帝及其政治活动的中心区。最近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考古专家在这里发现了4000多年前的一座古城遗址。这一重大发现,将使中华文明起源的探寻工作追溯到五帝时代。 据侨报报道,这座古城的城墙东西有130米左右,年代约公元前4200至4500年。专家介绍,这一时期正好处于传说中尧、舜、禹的时期,这座古城很可能是当时重要建筑的所在地,这与《史记》记载的尧都平阳相吻合。历史上的平阳就是在山西的襄垣一带。 现在,古城的发掘工作尚未正式展开。专家指出,过去中国的第一个朝代夏禹前的历史一直只是传说,从未被考古证实过。海外学者对这段历史多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中华文明史不到5000年。 据报道,陶寺遗址是目前中国唯一一处古城与墓地并存,比较完整反映这段历史原貌,又和历史传说相吻合的古代遗址。这处遗址是1958年被发现的,但是一直未找到古城,只是找到了大型墓地。目前,这处遗址上发现了上万座尧、舜时期的古墓,并发掘出土了石器、玉器、木器和陶器,还有更早的青铜器等一大批珍贵文物。 BBC:中国网民数目在一年内增加五倍 2000年06月07日 格林尼治标准时间09:26北京时间17:26发表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中国网民已达一千万人,今年较早前,中国政府宣布一系列严厉措施,控制网上内容。 明报:千年古城现埃及海底 【明报专讯】考古学家在埃及亚历山大港对开的地中海海底,发现几座淹没在水低千多年的古城。这些古城估计建于公元前六、七世纪,距今二千五百年的法老王时代,它们的名字曾多次出现在希腊悲剧、游记和神话中,这是首次找到实质证据证明它们的存在。 埃及文物部门称这是水底考古史上最令人振奋的发现。除了许多完整无缺的建筑物外,考古学家还在遗址中发现多尊法老像、狮身人面像以及拜占庭古币等珍贵文物。 这几座古城虽是在埃及海岸发现,但由于它们在建成千多年后才灭亡,全盛时期吸收了希腊等多个地方的外来影响,故城中不少古物呈现的反而是希腊文化。由法国海底堪探家戈迪奥率领的一队潜水员,经过两年的探索后,在距埃及第二大城市亚历山大港约六公里、六至八米深的浅海中发现古城遗址。戈迪奥称:「所有东西都被沙覆盖。有些珍藏离水面仅三十厘米,有些却有两米。」 房屋庙宇完好无缺 考古学家这次发现的遗址包括古城伊拉克利翁、卡诺珀斯和门乌西斯等。潜水员在遗址中发现保养良好的房屋、庙宇、港口设施和巨大的神像,反映当时住在城里的人生活富庶。 据希腊神话所载,这几座各一公里见方的古城,当年以富庶的生活和艺术闻名,而由于城里有不少着供奉土地神塞拉皮斯、送子神伊希斯和冥神奥西里斯等神祇的庙宇,可见它们在当年是宗教圣地。 埃及文物高级委员会主席加巴拉称:「这是水底考古史上最令人振奋的发现……因为过往发现的,大多是陵墓或庙宇,但这次我们发现了好几座城,一些我们从经典著作中听闻的城。」 戈迪奥说:「我们发现了完整无缺的城市,时间在这些遗址中停住了。」 建于公元前七世纪 埃及文物部门上周六召开记者会,公布此项考古发现,并即场放映从遗址拍得的水底影片。文物部门亦展出部分运了上岸的文物,当中包括玄武岩法老王头像、土地神塞拉皮斯的大理石头像、送子女神伊希斯的无头石像等。 加巴拉表示,除了体积较小的文物会运到博物馆展出外,当局会让其余的遗迹继续留在水底。 据估计,这几座古城应该建于公元前六至七世纪。其中伊拉克利翁曾是该地区的经济中心,不过自从亚历山大城在公元前三三一年建成后,伊城的经济地位便被取代。由于遗迹中只发现伊斯兰及拜占庭时期的金币和珠宝,因此相信古城是在公元七至八世纪左右才突然消失在海中。戈迪奥认为,该地区很可能因地震而沉没于地中海中。(2000年6月5日) 明报:生活富庶道德败坏 【明报专讯】埃及考古学家今次发现的地中海古城,早在亚历山大城于公元前三百三十一年建成之前,已经进入最繁荣的年代,一直至公元八世纪的「倭马亚」伊斯兰王朝时期才突然消失。过去,无数古籍都有记载这个地区和城市的重要性。公元前四百五十年到访埃及的希腊旅行家希罗多德,就曾在书中提到伊拉克利翁城,和城中供奉大力神赫拉克勒斯的神殿。这些古城的名字,亦见于希腊的古老传说中。 《木马屠城记》曾提及 像有名的《木马屠城记》,就曾出现伊拉克利翁城。在传说中,特洛伊城王子帕里斯与希腊斯巴达国王黑涅拉奥斯的王后海伦私奔,两国自此展开长达十年的战斗。最后斯巴达巧施妙计装做退兵,留下一匹内伏精兵的大木马送入特洛伊城,趁机杀特洛伊人一个措手不及,成功将妻子抢回来。黑涅拉奥斯偕妻回国期间,就曾在伊拉克利翁停留。今次发现的另外两个古城,亦与此传说有关。 卡、门二城建有女神伊希斯神殿,是古代朝圣者趋之若鹜的圣地,亦使二城成为旅游热点。这几个古城虽然富裕,但据不少古籍所述,它们同时也是纸醉金迷、道德败坏之地。随着邻近亚历山大城的建成,伊拉克利翁逐渐丧失其重要经济地位,而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更令这片繁盛但堕落的土地,遭长埋海底,情形就像古人爱说的「道德堕落遭天谴」般。(2000年6月5日) 半岛晨报:奢糜生活也许能说明导致法老古城群突然消亡的某种原因 ----埃及发现传说中的文明古城 2000/06/05   这是世界海洋考古史上最伟大的发现,是揭开埃及文明史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是人类梦寐以求的历史财富。失踪了1200年的埃及法老古城终于找到了!一个由世界权威考古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在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努力后,于6月3日在埃及的亚历山大宣布了这一令全世界振奋和惊喜的消息。   地中海边曾有过一个神秘法老城市群。   千百年来,在古希腊的寓言、神话和史诗中都先后多次提到过地中海边上曾经有过一个极其强盛和文明的城市群。埃及的法老城。根据古希腊史诗中的描述,法老城高度发达的文明将同时代世界其他地方的文明远远地抛在后面,其城市规划的现代化程度甚至达到了20世纪城市建设的水平!最有意思的是,从来没有人提出这个城市群何时兴起、居住在这里的人们来自何方、他们怎样突然拥有了高度发达的文明。   西方第一部历史著作《历史》详细地描述了作者访问埃及的所见所闻,其中用大量的篇幅描绘了法老城中港口城市伊拉克利翁和建于该城中的极为壮观的大力神庙宇殿堂;法老城的名字还在希腊占星家的口中世代流传:斯巴达国王梅内厄斯攻入特洛伊城夺得美女海伦,归国途中就曾在伊拉克利翁歇脚。梅内厄斯国王的大力水手老人星因被一条毒蛇咬伤而最终变成了金星,因此,法老城市群中后来就有两座城市分别以老人星及其妻子门诺里斯的名字命名。   希腊史诗中描述,伊拉克利翁是当时地中海最重要、最繁华的港口城市,伊拉克利翁十分富足,艺术非常发达,并且因为修建有数不清的敬奉专司人间生育的伊希斯女神、冥神鬼判奥斯里西斯和地下之神塞拉皮斯的特大型庙宇而成为世界上许多宗教的朝圣之地。这里的人们崇拜天上的“星星”,他们常常自称祖先来自“神秘的天上”,他们的祖先还给他们留下了神秘的“文明”,因此他们得以过着非常富足安逸的生活,他们及时行乐,欢度佳节,观看斗牛和各种演出,参加文体和娱乐活动,享受青春和生命给予他们的一切。他们的妇女身穿带有荷叶边的长袍和蓬松袖子的上衣或者紧身胸衣,卷曲的秀发轻拂着前额。看演出的时候,她们坐在前排,她们的手套有时戴在手上,有时放在折椅上,一边谈天一边比划着什么。 好一派现代大都市人生活的情景!就是这样一个生活在舒适和平里的文明民族却于1200年前神秘地消失了。   更奇怪的是,不论是希腊的历史还是埃及的历史上,竟都没有这个城市群的任何文字记录,这难道仅仅是一个神话故事吗?西方和埃及的现代考古专家和学者们却不这样认为,尤其是在1870年德国考古学家施里曼根据荷马史诗的描述,在小亚细亚希沙拉克丘发掘出了特洛伊古城后,人们更加相信,神话传说和史诗描述下的法老城真的在地中海史前存在过。   二三十米深的海底下凝固着一个一千二百年前的城市群   为了找回这个失落的法老城市群,世界考古学家们耗去了数代人的心血。直到两年前,这个由世界顶尖级考古学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借用包括磁波在内的现代化技术,才在埃及北部亚历山大港海岸发现了法老城可能的所在地。   当身着潜水服的考古学家们最终潜入海底的时候,他们全都被眼前的情景惊呆了:保存得完完整整的房子,富丽堂皇的庙宇,相当现代化的港口设施和描述当年市民生活的巨型雕像。整个被时间凝固的城市!从这座深埋在海洋里的城市群可以看出,法老城的居民们是一个爱享受生活的民族,为了让自己的日子舒适与快乐,他们建造了宽敞明亮的住房;精心设计了通风口、厕所和洗澡堂;修建了雄伟宏大的露天娱乐场以及完善的城市排水系统。更令人惊讶的是,许多房子里的那些还没有被海水侵蚀的家具仍摆在1200年前的位置上,甚至连过于慌乱的痕迹都没有……总之,不论是从哪个部分来看,法老城都有一种很现代的气氛,以至于考古学家们不得不时时提醒自己说:这一切在1200年前就已经消亡了。   巨型雕像描述的多是当年法老古城居民极尽奢华、纸醉金迷的生活情景,有些雕像上描述的内容令这些见多识广的世界级考古学家面红耳赤。考古学家们甚至感慨地说,也许这种奢糜生活能说明导致法老古城群突然消亡的某种原因吧。   徜徉在这个静静耸立在海底里的城市群,考古学家仿佛置身于一个被时间凝固住的世界里。   在亚历山大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到会记者们被水底摄像机拍下的水底城市的壮观情景惊呆了,有好半天他们全都屏住了呼吸。更惊人的则是部分在海底世界沉睡了1200年的文物:一尊黑色的玄武岩法老头像、一尊地下之神塞拉皮斯卷发黑须的雕像和一尊跟真人一般大小的生育女神伊希斯的雕像。其中伊希斯穿着半透明的衣服,只在胸部钉着小扣结,极具巴黎现代女装的色彩,令许多在场的女记者感慨不已。   一千二百年前的一个晚上盛极一时的文明中心毁于一旦   那么,这个盛极一时的文明中心为什么在一夜之间消亡了呢?为什么在埃及的历史或者希腊的历史上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呢?   根据目前发掘的文物判断,法老城的城市群应该修建于公元前七世纪或者公元前六世纪的法老年代,因其地中海港口的特殊地位而一度极为繁华。到了公元前331年,亚历山大大帝修建了亚历山大港后,法老城中最繁华的伊拉克利翁开始日渐衰落下去,最后可能在一夜之间毁于一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从而整个城市群沉入海底。   根据推测和判断,伊拉克利翁和法老城的其他城市最有可能是毁于大地震,因为从海底保存完好的建筑残骸来看,多数的房子和墙体倒向一个方向。大地震发生后,法老城迅速沉入海底,这也是为什么考古学家今天在距离陆地4海里外的阿布吉尔湾20至30米深的海水底下发现法老城的根本原因。考古学家推测说,这次超大规模的地震应该发生在7世纪或者8世纪,因为潜水员在法老城里发现的银币或者珠宝都是拜占庭时代的,没有比这更晚的了。更重要的是,法老城城址确实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地震的地区,据历史记载,整个地中海地区就数这一带地震最多最为频繁。据此,考古学家们设想了法老城遭天劫的情景:1200年前的某一天,地中海震撼了,一阵惊天动地的震颤将法老城活生生地撕裂了,一条深不可测的深渊出现在法老城城市群中心地带,过惯了安逸舒适生活的法老城的公民们终于感到害怕了。然而,就在他们目瞪口呆的时候,那道裂缝里突然喷出数十米高的海水,转眼之间就将街道、房屋和人们吞没了,海水越涌越多,土地渐渐下沉。没多久,盛极一时的法老城化为一片汪洋,无以计数的生命葬身于茫茫的大海中,几乎没有人逃脱这场灾难。不过,也有考古学家反对这种说法。   从那以后,这个城市群就在30多米深的海洋里沉睡了1200多年,直到现在被重新发现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