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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镇压法轮功违反国际社会文化人权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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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0年8月22日】一、在社会权利方面

1、剥夺人们在社会上信仰自由的权利。
2、剥夺人们自由选择有益身心健康,锻炼方式的权利。
3、剥夺人们在受到污蔑时,申辩理由,说明事实真相的权利。
4、剥夺人们在正常生活的权利。比如高献民就是在餐馆吃饭被抓,并迫害致死。还把大批学员送进精神病院。
5、剥夺人们正常社会交往的权利。法轮功学员只要同别人交往,交谈,就被抓起来。
6、剥夺人们通讯自由的权利。经常非法私扯人们的信件;不准网上通信;监听人们私人的电话通讯;破坏互联网的正常运作。
7、剥夺人们从事正常社会劳动的权利。赵金华在地里劳动,被抓,并迫害致死。
8、剥夺人们就业,就学的权利。大批解雇法轮功学员,开除公职,开除学籍。
9、剥夺人们社会生存的权利。大批法轮功学员被抄家,罚款,现金,存款,财产被没收,生活无着落。
10、剥夺人们社会活动的权利。法轮功学员被监视,跟踪,每天要向街道委员会,公安局报到,外出要请假,身份证被扣押。
11、剥夺人们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不得享受任何救济。退休金被扣发,生活困难。
12、剥夺人们社会文化活动的权利。不准法轮功学员参加文化娱乐活动。

二、在文化权利方面

1、禁止人们接触中华文化的瑰宝。不准学炼有益身心的功法。
2、在城市中行走的人,被迫辱骂法轮功,撕毁法轮功书籍,否则就要遭受野蛮的对待。
3、大量烧毁法轮功书籍,图片,影像资料。
4、对法轮功书籍出版、销售人员非法判以重刑。
5、大量出版、推销、散发攻击法轮功的有害资料,书籍,画册。
6、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漫天造谣,陷害法轮功。
7、剥夺法轮功学员旅游,观光,出席展览会的人权。
8、剥夺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家属子女升学,读书,学文化的权利。
9、迫害有高度文化教养的专家,学者,教授,医生,博士,使他们不能从事正常的文化,科研,教育工作。10。破坏精神文明建设,使道德风气急速下滑,各种野蛮的刑罚手段都搬了出来,这是对中华文明的大破坏。
11、违犯文明道德原则,残酷迫害妇女,孕妇,小孩,老人。

(2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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