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浅谈司法公正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2年6月25日】今年春季,美国总统布什访华期间曾和江泽民谈到信仰问题,江泽民声称他不干涉司法公正。江泽民作秀说谎已成自然,从不会因为撒谎脸红。

自从1999年7月20日凌晨起,全中国范围的警察统一行动,对部分法轮功修炼者进行大搜捕,从此后,当权者大量焚毁法轮功的书籍,大量抓人、打人、办强制洗脑班、劳教、判刑、施酷刑,下令者是江泽民,当时也没有法律依据。并且先定罪后定个什么法,补充解释刑法条款,这就是江泽民的司法公正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只要说一句“法轮大法好”或者“请您记住真善忍”就要被抓,贴一张类似的条幅就要判劳教、判刑、或者遭枪击,符合的又是哪条法律,司法公正又在哪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同时还规定“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上访申诉遭迫害的情况,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却遭到非人的打击报复,这就是司法公正吗?

现在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不过是一句空话。当权者大量抓人、打人、办强制洗脑班、劳教、判刑、施酷刑完全不按法律程序,并且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主要以口传形式下达的密令:“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由上到下传达给各级610、警察等迫害单位,用于对付法轮功的坚定修炼者,不知符合中国法律中的哪条规定。几百名死难者的死因全都是“自杀”和“心脏病”,万家惨案中的李秀琴先被火化,家人见到的只是她的骨灰,就证实了这条密令不但确实存在而且已被政府的部分人员贯彻执行了。为了“彻底消灭”法轮功,有的警察被密令对挂横幅、贴标语、发传单的法轮功修炼者“一经发现格杀勿论”。据报道已发生多起枪击事件。这就是江氏集团的司法公正。

直接策划了所有对法轮功的舆论攻势、构陷及迫害的“610”办公室,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严密而独立的体系,对中国的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的操纵权利,而且有权指挥各地新闻媒体机构。各市县的“610”办公室直接部署对法轮功修炼者的监控和抓捕,其运作几乎不受法律限制。各级政府要给“610”办公室拨出大量资金,“610”办公室对法轮功修炼者以交保证金为名大笔金额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理》第六条(2)规定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运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五十元以上罚款是不能用简易程序的。而“610”办公室对法轮功修炼者罚款几乎都是简易程序,并且罚款额许多在五千元以上。“610”办公室既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司法机关,何来处罚权,法律依据何在?它凌驾于宪法、法律和国家体制之上又财源滚滚,即使明朝的锦衣卫在世,也得望钱兴叹了,“610”办公室利用搜刮上来的钱财私设金库、花天酒地、游山玩水。5.1前后全国各地“610”办公室纷纷出去旅游,江氏集团中国特色的“司法公正”真可谓世间独创。

封建的“连坐制”又使法轮功修炼者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同志等相关人员牵扯其中。“610”办公室不仅对无辜的法轮功修炼者本人进行处罚,还可以对其家人单位及单位领导进行处罚。这是江氏集团“司法公正”的又一大特色。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