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三周年之际看澳门名存实亡的“一国两制”


【明慧网2002年7月19日】自1999年7.20开始的对法轮功的迫害至今三年了,中国大陆上亿的大法学员遭到无理迫害,被关押、被判刑、被劳改、被关进精神病院、被开除公职、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更有上千人被残酷迫害致死。迫害程度之疯狂,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到今年7.20是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疯狂迫害整整三年,也是澳门回归的三年,美其名为“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澳门果真没变吗?表面上看,“马照跑,舞照跳,赌场照开”,但涉及到精神信仰方面已是今非昔比、天壤之别了。其他方面不须细说,单从对待举世关注的法轮功事件的立场态度、方式手段上就最能体现出回归后澳门的真实情况。

法轮功是一个以真、善、忍最高宇宙特性为指导,直指人心、教人向善的身心修炼方法,对个人对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任何一个正直、善良、有判断是非能力的人,只要花上一点点时间去接触了解一下法轮功,都会为其真善忍信念所感动、所折服,为其神奇的祛病健身的效果所吸引。所以法轮功在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迅速洪传,尤其为那些有自由民主人权的民主国家所欢迎,给予高度评价和褒奖。

唯独只有一个中国,明明知道法轮功是好的,曾给予过不少正面评价和奖励,仅仅因为独裁统治者害怕法轮功的发展太快,人数太多,便硬要疯狂迫害。

孰是孰非,孰善孰恶,昭然若揭。在这种情形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何对待法轮功的问题,实际上成了民主自由社会与独裁专制社会的分水岭,成了真假自由民主社会制度的试金石。

我们不妨以此试金石来看一看澳门的“一国两制”。在澳门回归的初期,囿于“一国两制”的招牌,特首何厚铧曾公开承诺会给法轮功一个生存活动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从一开始便是何其的狭小,至今已几近消失了——

在澳门,法轮功学员自1999年7.20开始便被当作“特殊人物”,受到当局的“特殊对待”。一切言行活动受到严密监控和限制,包括经常性的被查证、盘问;通讯电话遭监听;一天24小时的贴身跟踪;强行入屋进行搜查;出入境过关时受到盘查、扣留甚至不准过关;更有学员只因江泽民到访时进行和平的炼功活动而被抓到警署遭非法拘禁。

澳门法轮功学员完全没有公开发表言论、为自己辩护的自由,所有报刊媒体几乎是一面倒的只报导中共独裁政权对法轮功的造谣诬陷之词,而拒绝或不敢刊登法轮功学员的哪怕是一条关于义务教功的短小广告;澳门当局大力支持某些亲中团体举办大型的诬陷法轮功的图片展览,而对法轮功学员为讲清事实真相只是派发资料传单的举动却加以诸多刁难。澳门法轮功学员的公民权、人权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粗暴践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最近,就有一名在某学校做教师的法轮功学员无端地被校方解聘了。该位做教师的学员对教育工作一贯敬业乐业,任劳任怨,专业上又有一定的造诣,是一位十分称职的教师,只因她不肯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坚持修炼法轮功而遭到任教学校的无理解聘。

该名学员唯有向其他各间学校发出求职信,其中有间学校急需聘请教师,在该学员发出求职信的第二天,学校一接到信便打电话约定该学员于第三天带上照片和学历副本去该校见工。然而就在约见之前的一刻,该学员被告之约见取消,原因欠奉。

是否由于该学员电话遭监听,被有关方面插手干预;还是有关方面暗地里对各间学校发出了某种“指导”:不得聘用该名学员;或是该学校从其他渠道得知该名教师是法轮功学员而不敢聘用,且不去追究。单就这种反常的行为表现,只有一个解释,是由于该名教师是修炼法轮功的,因而既遭到原任教学校的解聘,又不能被其他新的学校聘用。令人震惊和忧虑的是,该间学校还是一间教会学校,本该是尊重信仰自由的、仁慈的、充满爱心的机构,都会在澳门当局高压氛围下作出如此有违道义的举动。澳门现实社会的自由民主人权何在,由此可见一斑。

可以预见,在澳门当局对法轮功如此不公正的对待和封杀下,该名学员将被迫结束教师生涯,而面临失业的困境。

由此可见,澳门当局正紧随大陆独裁政权一步步加紧对法轮功的迫害。澳门法轮功学员正在遭到极不公正、极不平等的对待,已经被剥夺了作为澳门普通公民的公民权、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大陆独裁者对法轮功的“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恐怖政策,正一步步地在澳门得以实施。试问,如此一个紧随独裁政权、肆意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社会算得上是一个民主自由平等的社会吗?澳门当局的正义和良心何在?

现时的澳门与大陆独裁政权唯一尚有所区别的是:澳门现时还需要“一国两制”作招牌,所以还不敢像大陆独裁政权那样完全置法律于不顾地将法轮功学员投进监狱、判刑、甚至迫害致死。

澳门回归不过三年,社会制度已从根本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一国”是实,“两制”早已消亡,更遑论“五十年不变”呢!

(英文版:https://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7/27/24524.html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2/7/19/335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