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社:律师说法轮功(学员)有权在香港抗议


【明慧网2002年8月9日】 路透社2002年8月7日香港报导,辩护律师星期三说,16位被以“阻街”起诉的法轮功学员有权在中联办外抗议。


法轮功学员5月份在香港炼功

律师约翰-海恩斯(John Haynes)在法庭上说,“这是一块公共场所,香港人民有权在公共场所示威,”这是香港首例对这一有争议的精神运动成员的起诉。

尽管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被(江泽民政府)取缔,但在香港仍是合法的。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中国时获得承诺拥有高度自治权。

港府对包括4位瑞士人在内的16位法轮功学员起诉的决定使人们对香港在回归中国5年后的自由产生质疑。

这16位学员被控于3月14日在中联办外抗议时“阻街”。他们也因展开写有“江泽民,停止虐杀”的横幅而被控有“阻街”嫌疑。其中有9位还面临第三项起诉,指在抗议时当警察强行驱赶他们时故意阻碍公务。十六人中有3人被控“袭警”。

16人都否认有罪。

法轮功学员说,对他们的拘捕和起诉是港府迫于江(泽民政府)压力下的政治迫害,而“阻街”是迫害他们的一个借口。

海恩斯说:“下结论说在如此大的一个公共场所进行一个小抗议就「阻街」或者「危害他人」是没有逻辑的,是不合情理的,是对香港的示威权利无理和心胸狭窄的限制。”

海恩斯辩护道:“公众使用(中联办外的)人行道的权利以前已被蚕食,遭到不正当的损害,所以,到了3月14日,港警已经开始相信,在(中国)国旗正前方不许有任何抗议,不管规模多小。”

海恩斯提到,比起其他“阻街”案,港府对该案要重视得多,委任了一名高级律师。他说他希望这是因为起诉方意识到该案可能会影响到市民的示威权利。

对“阻街”的罚款可高达5千港币(641美金)或者3个月的监禁。“袭警”将被罚款5千港币并处以6个月的监禁。

法轮功结合了打坐炼功和佛教与道教的一些成份。1999年上万名法轮功学员聚集在北京领导人的住所前(译者注:当时法轮功学员是去毗邻中南海的中央信访局,而不是中南海。)要求官方认可,中国领导层(江泽民政府)被吓坏了。

几个月后北京(江泽民政府)以“XX”为名取缔了法轮功,自那以后进行了严酷的镇压。法轮功说已经有1600多名学员在被警察监禁期间或在拘留所里被虐待致死。

香港警方曾在大多数情况下允许该团体抗议,因为这被看作是特区政治和宗教自由的一个尺度。

此次起诉案和香港特首董建华因北京的批评而采取的强硬立场不谋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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