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报:立法内容的严重问题


【明慧网2003年1月7日】世界日报2003年1月6日刊登文章说,谘询文件根据23条的五个内容提出,也就是叛国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叛乱罪、颠覆罪、窃取国家机密。另外有关「外国政治性组织」、「域外效力」、知情不报,以及警权扩大等等,都引发很大的争议。

原来光从媒体报导,还不了解问题的严重性,一直到拿到整本文件,才真正感到震惊,因为几乎处处都埋有地雷等着人们去踩。

由于内容太多,这里只能举出一些例子出来:

一、有太多暧昧和含义不清的字眼和词句,例如以下有关「煽动叛乱」的一段:

「并规定干犯下列行为,即在知情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某刊物是煽动刊物的情况下--(一)处理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或(二)管有该刊物,而没有合理辩解,即属犯罪。」

什么叫「干犯」?什么又叫「处理」和「管有」刊物?

香港八间大学的图书馆长立刻表示他们的忧虑,因为他们都在「管有」和「处理」刊物,但是他们没有能力去区别哪些是「煽动刊物」。

时事评论员也表达同样的忧虑,因为他们家里都有各种资料,当然包括「煽动刊物」;还有人认为第一个被取缔的应该是「毛泽东选集」,因为很多煽动暴力和叛乱的文章,在一本《毛泽东早期文献》中,毛泽东就主张中国应该分裂成27个国家。

二、将中国法律中可以「无限上纲」的罪名强加到香港,例如,「煽动叛乱罪」中还有:

「纯粹发表意见,或就意见或作为作出报导或评论,均不会列为刑事罪行;除非这些意见、某报导或评论煽动他人以发动战争、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严重非法手段达到某指定目的。」

中共的「反革命煽动罪」判了多少人的徒刑,乃至枪毙,现在这个法律也要延伸到香港。任何言论都可能被无限上纲到「煽动」,而「威胁」和「严重非法手段」更是当政者可以任意解释的罪名。

「叛国罪」中则有:「任何助长敌方势力或削弱自己国家抵御敌人能力的行为,均属协助公敌行为。」而敌方不只是战争中的敌方,还包括「公开的敌对状态」。例如北约的美国飞弹打中中国驻贝尔格勒大使馆,海南军机相撞,以及中共经常指责美国为「外国敌对势力」,中美处于「公开敌对状态」时,如果有香港人声称「中国打不过美国」,就可能是「助长敌方势力或削弱自己国家抵御敌人能力的行为」,香港人只能噤声。

「叛国罪」里还有:「旨在(一)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二)以武力强制手段强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或(三)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施加武力或强制力;或(四)向其作出恐吓或威吓」的战争。

这里的「强制力」指的是什么?含糊不清,而「恐吓或威吓」也可以将某些言论作海阔天空的解释,例如「结束一党专政」,「江泽民必须下台」也可以算是「恐吓」。

此外注解里说明,「这处『战争』并不限于国际法所指的真正『战争』,还包括任何可预见的骚乱。」而「在本文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我国政府』一词,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在宪法下确立的国家机构这个整体概念。」因此如果对北京或香港特区政府,乃至政府属下机构某些政策、措施的不满出来抗议而引发骚乱,只要被扣上同「外国」有关,就是叛国罪行,可判终身监禁!

在「窃取国家机密」中,是将现行法例中的「官方机密」改为「国家机密」,显然是把帽子加大、份量加重了。而订立新的罪名中,将一列受保护的资料,新增加了有关中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文件,如若「作出未经授权和具损害性的披露,即属犯罪」。

这是高悬在香港媒体头上的一把剑,随时可以作为收拾媒体之用,必然使香港媒体出现更多的「自我审查」。

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如果立法通过,有八成新闻从业员认为会影响新闻自由和资讯流通,有一成表示会改行,三成四考虑辞职。可见影响之大。

三、「外国政治性组织」方面的荒谬和恶性发展。

原来英国政府唯恐国共两党在香港斗争而扰乱香港的社会秩序,所以禁止他们在香港公开活动。但是特区政府却将政治性组织的含义扩张到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等等。此外,还有两个恶性的发展:

第一,英国人把中国大陆和台湾列为「外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特区政府沿用英国人的称呼把中国大陆和台湾的政治性组织称之为「外国政治性组织」,莫非香港是独立国家?

第二,基本法23条只提到禁止香港同外国政治性组织之间有联系,完全没有提到同中国内部的关系,但是特区政府的谘询文件规定在香港可能被禁制的组织中,包括「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这点很明显的是针对法轮功。

中英联合声明的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的法律基本不变。」基本法也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如今,中共和特区政府用为23条立法来颠覆香港的司法独立了。问题是法轮功可以因此判罪,那么同中国国内有联系的民运组织,同中国国内地下教会有联系的香港宗教组织,不也可能被禁制吗?

四、「域外效力」伸到海外。

在上述罪名中,还有「域外效力」和「域外适用范围」的规定,例如分裂国家罪,「应适用于所有自愿在香港特区的人,而其域外效力则适用于所有香港特区的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以外地方的行为」。理由是这些香港人享有香港特区保护,因而也享有国家保护,因此应有「回报义务」。

如果我们再看「分裂国家」的行为包括:

「(一)把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分从其主权中分离出去;或(二)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中国一部分行使主权」。

那么即使移居海外的香港人同情和支持台湾拒绝中共的「一国两制」,拒绝中共的统一,都有「域外效力」的罪名。中美关系紧张而因为曾经宣誓效忠美国而支持美国对华政策的香港人,也属「叛国罪」。如果知情者不去举报这些人,也有「隐匿叛国」的罪名等候开铡。这样,不但海外的香港人回到香港时要担心自己的安全,做生意的台商到香港时,也得想一下有没有抗拒中央人民政府对台湾行使主权。

五、警权扩大可以抄家

目前香港警察调查罪案,进入办公室或民居,必须有法庭的搜查手令。但是根据新的立法,只要警方认为有必要,警司这一级就可以决定破门而入搜查。引起香港市民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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