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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外交事务大臣就香港23条立法给荷兰法轮功协会的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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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3年2月2日】

2003年1月
荷兰,海牙

荷兰法轮功协会:

您于2002年12月4日致信上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基于基本法第23条的新立法议案表示关注,委员会要求我回覆您的来信。

正如我们不久前给荷兰法轮功协会胡本先生的一封电子邮件回覆中提到,荷兰政府非常关注香港的这项新立法议案。

位于香港及其他地区的人权组织与你们一样,也表达了对该项立法议案的关注,担心该法案有可能影响到在香港象法轮功一样的团体的公民及政治自由。同时,由于荷兰等国家的努力,欧盟一直坚持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进行对话,并在一项公开声明中,要求香港政府对公民及政治权利自由做出保障。

议案的咨询程序已经于2002年12月24日结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将于2003年初将根据咨询程序产生的有关基本法23条的立法草案提交给立法会,这个过程预计将持续至少半年。荷兰政府将会继续关注该立法草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和政治权利自由的影响,并在合适的情况下引起香港当局的注意。

我同时会将这封信转呈外交事务委员会。

胡普-斯各佛(J.G. de Hoop Scheffer)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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