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证据确凿 江集团犯下重罪


【明慧网2003年6月19日】法轮大法信息中心6月15日报导-- 自1999年7月20日以来,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动用国家机器对一亿遵从“真善忍”准则做好人的法轮功学员进行了残暴的镇压,数百万人遭无端逮捕刑求,数十万人被非法劳教,数千人被关进精神病院强行注射损害神经的药物,妇女遭到强迫堕胎,轮奸等非人折磨,至今已有七百多人(包括老人和婴儿)确认被折磨致死。

如同对SARS严重情况的遮盖欺骗一样,中共当局一直否认对法轮功学员大规模的人权迫害酷刑折磨,以至虐杀。不少中国同胞或受蒙骗或因为长期受中共毒害而相信了中共为镇压法轮功而编造的种种谎言。

然而,如同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无情揭穿中共有关SARS的谎言一样,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人权监察专员连续几年在多项报告中指证谴责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严重的人权迫害。这些报告属于联合国官方文件,由联合国印刷出版,并登录在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的网页上。

酷刑

奈鸠.罗德里伯爵2000年提交的酷刑折磨报告中提到,酷刑监察专员与“非法拘捕问题”工作委员会主席就法轮功学员受到逮捕与酷刑折磨的问题于1999年7月23日向中国政府递交了紧急呼吁信。

报告中最早的受酷刑致死的案例是赵金华,她于1999年9月27被张星镇警察逮捕,在关押期间被打死。10月7日,她曾因被打昏迷而送入急救室,随后又被警察带回并用警棒拷打审问有关法轮功的情况。她死于当日。烟台市法医的检查报告证实她除头部外全身多处受伤和淤血,并指出她的死因是钝物打击。[1]

2001年度报告中指出许多人在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被送往劳改营遭受长达三年的劳动教养;有的被关进精神病院并遭到连续几周的强迫药物注射。许多人被酷刑折磨和虐待。

1999年8月30日,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科系副教授朱航因为在公园里炼法轮功而遭抓捕并关押在位于南关岭的大连姚家看守所。她的手脚被用铁链子拴在一个高20英尺,15英尺宽的沉重的钢架上(一种“地牢”刑具)。在她7天的绝食后,看守所命令狱警对她执行强行灌食,这造成她口腔严重受伤。狱警插入一个管子给她强行灌流食,这种方式使她失去知觉并被送去第二人民医院抢救。后来,政府官员把她关进精神病院以掩盖她在看守所的经历。[2]

2002年度的报告显示,情况仍然恶化,2000年1月20日,北京房山地区城关派出所向外国记者承认有近50名法轮功学员被关押在周口店精神病院。警方承认这些法轮功学员不是病人,是在精神病院里受“再教育”。

张正刚,江苏淮安人,2000年3月2日被捕并关押在淮安看守所。张正刚3月25日上午惨遭非法毒打,致使头部重伤,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到了3月30日晚医生做了心电图,张正刚心跳微弱,有呼吸。当时突然来了四、五十名公安人员,戒严了医院走廊、病房,强迫医生拔掉输氧管和输液管,然后将张正刚送去了火葬厂强行火化,并不准其家人亲属询问。[3]

2003年度由提欧.范.波文教授提交的报告提到他继续收到了下列法轮功学员的个案。这次甚至涉及到了外国法轮功学员。

2001年11月20日,法国女学员海莲娜ܮ帕提特在北京的天安门广场和其他法轮功学员为和平请愿时遭到中国警察粗暴对待。报告说,她是被强行塞入警车的,她的腿被多次撞在车门上,造成腿部淤伤。在警车里,一名警察将她的脖子按在车座扶手上,并用她手提包的带子勒住她的脖子以防止她移动。在派出所里她被推下楼梯,而且一名警察还曾试图用手触摸她的阴部。[4]

黑龙江省哈尔滨万家劳教所里关押了数千名法轮功学员。他们被长时间强迫劳动,当他们以绝食抗议非法关押和虐待时,都遭到了野蛮灌食。他们还被强行注射使身体虚弱的药物,不准睡觉,或者只能睡在潮湿的草席或地板上。尽管冬天夜里的气温只有零下20至零下10度,他们也只能穿着单薄的衣服,而看守们还把监室的门窗都打开。可以看到学员们身上布满了伤疤,而有些已经溃疡腐烂。他们还经常被长期关在约2平方米大小的小号里,在里面会遭到毒打,不允许会见家人、说话、洗澡、洗衣服。监察专员还收到了有关被关押者被长时间捆在铁椅子上,遭到强奸、毒打和电刑。

群体灭绝罪

由联合国人权调查专员阿诗玛.嘉翰戈尔女士提交的2001年度报告指出,监察专员就38个关押其间非法致死的案件与多国政府进行了联络,其中包括中国8例。监察专员相信灭绝种类罪是对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此国际社会有责任保障这类大规模对人权的侵犯被调查,并使其责任人被绳之以法。所有灭绝种类罪的案件都必须被调查,无一例外。国际刑事法庭的罗马法令提供了永久的机制来处理灭绝种类罪这类影响整个人类的罪行。

其中最早的一例是2000年2月20日,陈子秀在关押时致死。据报导,陈子秀是被当地专管法轮功的负责人抓走,并带至北关派出所。次日,陈子秀被带至“法轮功转化看管中心”城关街道办事处,政府官员毒打了她几天。就这样,陈子秀被毒打致死。[5]

而在2002年度,专员就150个关押其间死亡的案件与多国政府进行了联络,中国增加到17例。

专员特别注意到,2001年6月,在中国黑龙江省万家劳教所有15名女性法轮功学员死于酷刑虐待。根据所得到的信息,15名女性法轮功学员与2001年6月20日左右在中国万家劳教所被酷刑迫害致死,其中包括张玉兰,绍影,李秀琴和赵雅云。[6]

2003年,专员共发出188个紧急呼吁,中国占7个。

报告中典型的是陈运川一家的遭遇。陈运川,63岁的父亲,被判刑2年并被关押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大唐湾监狱;他60岁的妻子,王连荣,自2001年1月起失踪;他们的31岁的女儿,陈洪平,被非法关押在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劳教所。他们的34岁的儿子,陈爱忠,于2001年9月12日被判3年劳教并关押在河北省唐山市第一劳教所;8天后,即2001年9月20日,被酷刑折磨致死,身体上布满伤痕和淤血。陈爱立,另一个34岁的儿子,被关押在唐山市冀东监狱。2001年12月26日,昌平警察局的警察带着冀东监狱的王科长(大队长)和黄队长来到陈淑兰(35岁的女儿)的家。王科长告诉她陈爱立的健康状况很不好,需要保外就医。他们要求她签字,当保人。陈淑兰问他们何时放人,被告知还有很多手续要办。陈淑兰问她能否去监狱探望,王科长要她等到第二年春天才可以。陈淑兰拒绝签字。2002年1月8日,陈淑兰直接去了冀东监狱探望,被另一主管告知陈爱立自2001年10月1日以来一直沉默寡言,他的健康状况已经恶化。鉴于陈爱忠已经被酷刑折磨致死,而且陈爱立被强行灌食药物,监察专员在紧急呼吁中担心陈爱立可能被进一步酷刑折磨或遭受其他形式的虐待并生命攸关,而且担心其他家庭成员也有可能被酷刑折磨或遭受其他形式的虐待,尤其是王连英在不明地点被关在小号,而且长期被关小号本身就是残忍,非人道和侮辱性的虐待。[7]

任意逮捕和监禁

任意拘捕工作组在2000年11月/12月,2001年5月和2001年9月的第29,30和31期会议上的评议。工作组列举的评议表格和与这些评议相关的统计数据被第58届人权委员会的报告采用。

2003年度报告指出,在讨论期间,有87个紧急呼吁通过工作组转达上来,其中包括6个对中国的呼吁联合国“非法拘捕工作组”就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捕案件的裁决意见。[8]

被捕人:唐西涛(译音),韩跃娟,赵明,杨灿荣。

其中韩跃娟女士,43岁,是联合国前任军事观察员刘鸣放烈士的遗孀,毕业于中山大学,曾任广东作家艺术家协会东山区秘书长,东山区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科长,并且是一名法轮功学员。1999年7月22日她第一次被关押了15个小时,并被要求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后来她又于1999年7月26日、2000年6月上旬和2000年7月和12月被多次关押,其间她遭到了虐待甚至酷刑折磨。2000年6月她被开除公职,2000年10月她申请护照被拒。2001年6月23日,她在广州被警察抓捕,并被押到一个不为人知的地方,连续三天每隔2小时审讯一次。2001年6月27日,韩女士被送往广州东山区天平架看守所关押至今。

工作组认为,这四名法轮功学员的活动和抗议是和平和非暴力的。特别应该指出的是,中国政府并未否认这几个案例的涉及人是因为和平地行使和表达他们信仰法轮功的权利而被关押的。工作组认为中国政府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特别是其中的第19项。根据这一项,每个人都拥有信仰、良知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项权利包括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还是通过任何媒体来不受干扰地表达个人的信仰的自由,以及拥有自己主张的自由

为此,工作组要求中国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这四人的情况加以纠正与补救,以符合《世界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标准及法则。工作组并敦促中国政府认可《国际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

干涉言论自由

在阿比德.侯赛因提交的2002年度言论自由报告中,提到2001年10月30日,特派专员与负责酷刑的人权特派专员就以下指控送交给中国政府一项紧急呼吁。2000年12月25日,张宝兴及其大女儿张娟前往北京呼吁中国政府停止镇压法轮功。他们一同被捕并被押解回江西省九江县拘留所。在拘留所张宝兴遭受严重殴打,于2001年1月25日被折磨致死。即使在张先生死后,警察也没有减轻对他家人的迫害。警察甚至没让张先生的妻子见其丈夫最后一面。张宝兴的弟弟和10岁的儿子只被容许在遗体被匆匆火化前见了草草一面。他们看到张宝兴的遗体到处是黑色瘀伤,在被从医院抬去火化时仍被铐在一个铁板床上。[9]

侵犯海外公民权利

由赫娜.吉兰妮女士提交2002年度报告的人权保卫者报告中指出2000年9月7日,香港的法轮功学员朱柯明被捕。原因是他在2000年8月29日向中国高级法院呈上诉讼书状告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前组织部部长曾庆红,及前政治局委员会秘书长罗干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目前为止,他的家人仍不知他的下落。[10]

2003年度报告又有日本法轮功学员被拘捕,2002年5月24日,日本的法轮功学员金子容子在天安门广场散发关于揭露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迫害行为资料后被拘捕,并随即遣往海定区公安局。至今未释放。[11]

对妇女暴力

2001年度由拉迪卡.库穆拉斯瓦密提交的对妇女暴力报告中提到年龄最小的陈英,18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一九九九年八月初,去北京中央上访被捕。从得到的消息中得知,在返回黑龙江途中,警察恐吓折磨她。她被迫跳火车身亡。她的家人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被告知这个消息。[12]

2003年度报告的报告再次涉及外国法轮功学员被捕,2002年1月24日,联合国监察专员代表加拿大法轮功学员康尼.契普卡就酷刑和言论自由一案,紧急联合上报联合国工作组主席团。康尼.契普卡于2002年1月23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被捕。[13]

2002年10月18日,代表在中国和美国的法轮功学员起诉中国前独裁者江泽民和处理法轮功问题办公室(即610办公室)。诉状中提出的具体起诉缘由是酷刑和群体灭绝,同时也指控被告阴谋在美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侵犯民权的罪行。中国政府对美国政府施加了巨大压力,要求美国政府迫使法庭拒绝受理这一诉讼案。致使美国司法部去年也曾经向法庭递交过一份法庭之友法律理由书,要求法庭拒绝受理对江泽民和中国政府610办公室的诉讼案。然而美中时间6月12日上午10点,在伊利诺伊州北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听证结束,法庭接受了数十位国会议员联名签署的关于请求继续受理法轮功学员在美国控告江泽民「群体灭绝罪」一案的法律论点陈述书(也称非立案方辩论书)。

全球每一个人、每一个团体、每一个政府都应该及时了解江氏在这场迫害中对他们的欺骗与伤害,每个人都有权将江押上人心法庭,对其进行良心、道义、法律的大审判!

详情请参阅“联合国关于法轮功的报告”之“联合国人权监查专员年度报告汇编”。

[1] Distr. GENERAL, E/CN.4/2000/9, Fifty-six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2] Distr. GENERAL, E/CN.4/2001/66,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3] Distr. GENERAL, E/CN.4/2002/76Add.1, Fifty-eighth session,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4] Distr. GENERAL, E/CN.4/2003/68/Add.1,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5] Distr. GENERAL, E/CN.4/2001/9,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6] Distr. GENERAL, E/CN.4/2002/74,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7] Distr. GENERAL, E/CN.4/2003/3/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8] Distr. GENERAL, E/CN.4/2003/8/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1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9] Distr. GENERAL, E/CN.4/2002/75/Add.2,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1 (c)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0] Distr. GENERAL, E/CN.4/2002/75/Add.2, Fifty-eighth session, Item 17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1] Distr. GENERAL, E/CN.4/2003/104/Add.1,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7 (b)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2] Distr. GENERAL, E/CN.4/2001/73/Add.1, Fifty-seventh session, Item 12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13] Distr. GENERAL, E/CN.4/2003/75/Add.2, Fifty-ninth session, Item 12 (a) of the provisional ag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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