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普卡:我为什么不能默认诽谤

——潘新春诽谤案原告乔-契普卡访谈录


【明慧网2004年2月6日】四年多来,江泽民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不但在中国大陆大搞诽谤宣传,还盗用政府名义,威胁利诱所有中国的驻外官员,把诋毁法轮功、煽动仇恨,这些不属于《维也纳公约》所规定的外交人员职权范围的犯罪行为,当成所谓的“外交大事”。不少中国的驻外官员在江氏小集团的胁迫和诱惑下,到处给所在国各级官员发黑材料,诽谤法轮功,沦为江泽民实现个人目的的工具。

在中国,默认诽谤似乎成了自然,别人诽谤你,只要他会耍无赖,或者有钱有权,老百姓只能认倒霉。时间长了,社会风气越来越败坏。但是,西方人是怎么对待诽谤的呢?

明慧记者2月5日采访了潘新春诽谤案的原告乔-契普卡先生,请他就起诉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诽谤一案的起因和结果,谈谈他的看法。

记者:契普卡先生,能否请你谈谈是什么想法促使你起诉潘新春的?

契普卡:我是一名加拿大公民,多伦多的地产商。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看到中国江氏集团为迫害法轮功修炼人而制造的谎言公然出现在媒体上,它们在攻击“真善忍”,在欺骗加拿大人民,我心里感到不能容忍。在中国,我的岳父母为了不接受它们制造的谎言继续修炼法轮功而受尽折磨,失去所有的一切。如今,这样的仇恨散布到我的国家,影响到了我的家人。作为一个加拿大人,我觉得我有责任站出来揭露这种欺骗,使加拿大人民免受伤害。这是我的最大目的。

中国驻多伦多领馆官员在1999年7月江泽民在中国公然镇压法轮功以后,干了很多散布谣言、煽动仇恨的事,完全超出了外交官员的职能,违背了《维也纳公约》,同时也侵犯了加拿大的法律。起诉是个机会,就是要把这些曝光在公众面前,同时用法律公正的力量制止他们的诽谤和仇恨宣传。

记者:在中国社会,很多人对诽谤都采取一种默认态度。你能不能谈谈为什么你认为不能默认诽谤?

契普卡:诽谤是诬蔑,是造谣生事,是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中领馆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学员的诽谤则具有更大的危害,因为仇恨宣传、谎言是江××集团制造和维持这场大规模迫害的基础,是它们对千百万中国法轮功学员进行酷刑折磨和精神迫害甚至被杀戮的舆论保障,因此是必须被曝光的、必须被停止的。

对于诽谤“真善忍”的默认,等于是默认杀人放火,默认坏人对好人行凶,默认摧毁人类的道德,这种默认的最终结果就是放任毁灭整个人类的灾难发生,这关系到每一个人。我个人是微不足道的,但是我不能容忍对于“真善忍”的攻击,我不能默认它们散布对于法轮大法的仇恨。我站出来的唯一目的,就是想通过这件事把迫害和谎言都揭露出来。我也相信,如果明白法轮功真象的善良正义的人们都不再默认对于修炼“真善忍”的诽谤,那么在中国还在继续的这场迫害就无法维持了。

现在,法庭对于不默认诽谤做出的结论我觉得非常重要,它意味着法庭承认,任何中国的外交人员诽谤任何法轮功学员在加拿大都是超越其职责范围的,是违法的。这将是一个好的开始。

记者:听说您在准备起诉到最后法庭审理的七、八月的时间里,经历了很多压力,包括来自家庭的,能不能请您谈谈这方面情况?

契普卡:这段时间里我确实经历了很多,曾经有自己对案子结果的担心,还有家庭中经济和精神方面的压力。我曾经考虑诉讼费用很高,而且我不可能从家里得到支援,只有靠我自己想办法解决,感到困难。我父亲在得知我要起诉中国外交官员时,不能理解,非常动感情地跟我吵闹,后来又采取冷战办法,不和我讲一句话,同时阻断了我的经济来源,我感到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压力都很大。

面对这些,唯一支持我走过来的,就是对于“真善忍”的坚信,我坚信自己做的这件事是正义的,是对的,是好的,因为法轮大法是教人做好人的,是讲“真善忍”的,那些反对和攻击“真善忍”的,一定是坏的、恶的。抱定了这一念,没有任何力量能停止我去揭露那些伤害好人的人,我迈出了这一步,不论结果如何,都是胜利,都是有利而无害的。

事实最终也证明了,在父亲得知我胜诉以后,他主动给我打来电话贺喜,他从我的坚定中看到了正信的不可战胜,胜诉的结果也使他看到了正义的力量,家庭的冷战就这样结束了。

记者:您在这起诉讼案中胜诉了,能否谈谈您现在的感想?

契普卡:我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向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传递一个强有力的信息:在加拿大,无论何种身份,任何诽谤法轮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伤害法轮功学员、煽动仇恨、破坏法轮功的人,都将为他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我也希望广大善良的人民从此案的胜诉中看到法律公正、人心善良和世界正义的力量。

法轮功在中国遭受迫害已经四年多了,这个案子的胜诉在我看来只是个小小的胜利。无辜的中国法轮功学员们还在遭受着残酷的迫害和虐杀,谎言还在毒害着很多人。当所有的法轮功学员都真正获得信仰的自由而不再遭受迫害的时候,当所有的仇恨都被彻底根除的时候,当一手发动和推动这场迫害的元凶江××和所有帮凶以及所有参与迫害的责任者都被送上法庭的时候,那时,我才会真正的高兴。(明慧记者古安如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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