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加拿大警方、司法的行动 看江泽民输出仇恨宣传的终结


【明慧网2004年2月9日】截至到2004年1月底,加拿大警方已经把江××、李岚清、罗干等直接迫害法轮功的45名责任人列入皇家警察的监视名单;2004年2月3日,中国驻多伦多副总领事潘新春因诽谤加拿大法轮功学员被判违法成立并罚款;2004年2月23-25日,蒙特利尔一家中文报纸被控煽动仇恨法轮功的诉讼也将结案。这些都体现出西方文明社会正在越来越有力地抵制江××对法轮功进行的仇恨宣传。

* 施害者受到加拿大法律处罚 凸显江××迫害法轮功的反人类性质

加拿大的“反人类和战争罪方案”(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War Crimes Program - CAHWCP)将包括江××、以及李岚清、罗干、原北京市长刘淇等专门迫害法轮功的“610”人员45人列入监视名单。这意味着这些人如试图进入加拿大,会立即受到调查。结果可导致这些人被拒绝发放签证、被吊销加拿大公民身份并被驱逐出境,甚至会因其犯下的“反人类罪”在加拿大被起诉。

对法轮功直接、公然的人身迫害虽然局限在中国境内,但是,以现代人权观念和基本法律来看,这种迫害的性质是反人类的。之所以应用“反人类和战争罪方案”来制裁迫害者,不仅是对他们个人罪行的制裁,也是对整个打压运动的反人类本质的确认。

* 潘新春获诽谤罪 根源在江××

一个中国驻外领馆的副总领,在任职期间把当局针对法轮功的一贯“说法”照搬到加拿大,来诽谤法轮功,称一名法轮功学员是“×教”成员,这种在当今中国司空见惯的枉法定性,却不被文明社会的法律接受。判决结果是潘新春被加拿大法庭判为诽谤,诽谤者并被罚款。领事馆官员身份不能保护他的非法活动。

虽然法庭判的是潘新春个人,但是说到底,他是在执行江的旨意。这一方面说明,江××指使中国外交部门从事诋毁法轮功的活动,违反了国际法和加拿大法律,同时也告诉人们:江××等人对法轮功信仰和团体的污蔑都是违反加拿大法律的。

* 《华侨时报》煽动仇恨法轮功远远超过诽谤性质,祸根同样在江

《华侨时报》系统诋毁法轮功,其性质已经远远超过了诽谤,因为它的行为与国内官方控制媒体煽动仇恨法轮功的行为完全一样。它不仅污蔑法轮功,而且以言论、新闻自由为借口,借用人们对自由社会媒体的信任,把国内各种各样的诬蔑之词灌输给不明真相的人,并利用人们的善良,挑起公众的仇恨。

这种仇恨宣传,正是江泽民大规模实施迫害的基础,它使整个社会对修炼“真善忍”的人产生歧视和仇恨。官方喉舌媒体的谎言从“杀人”、“自杀”、“自焚”、“杀亲人”到“杀团体”(所谓“谋杀乞丐案”),为了维持难以维持的迫害,江氏集团的谎言不断升级,将一个和平、善良的修炼团体诬陷成一个嗜血的恐怖组织,再利用被毒害和激怒的舆论达到“杀人不见血”的目的。

谎言被传播到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的遍布中国大陆的劳教所、洗脑班,用于动摇修炼者的意志;诋毁真善忍的仇恨宣传被媒体传播到城市、农村的大街小巷;被编到中小学课本中;被输出到海外……

接受了仇恨宣传的人,即使知道法轮功学员被虐杀的事实,却无动于衷;一些人甚至认同迫害者的说法,把法轮功学员揭露谎言和迫害真相的行为说成“危害社会稳定”,客观上助长了迫害。更为严重的是,仇恨宣传使人们颠倒了是非、善恶,甚至可以为了眼前的利益出卖良知和道德,最终受害的将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2003年11月10日至25日,魁北克省高等法院全面听取了原告12名证人的证词。所有证据都表明,《华侨时报》翻版国内诬蔑法轮功的材料,而被告《华侨时报》的社长在法庭上刻意回避与使馆的紧密联系来看,这种仇恨宣传的来源于于江氏集团。

* 法律健全的社会不允许任何煽动仇恨的行为

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加拿大“反人类和战争罪方案”已经将江××及其“610”打手们列入监视名单,而且处罚了受江××集团指使诽谤法轮功的中领馆官员,并即将对仇恨宣传的“舆论打手”进行判决,那么江××集团在加拿大甚至整个海外,输出针对法轮功的仇恨宣传,自然也就没有了空间。

尽管各个国家的具体法律条文不同,但是,各个国家的司法都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基本特征。基于此,在任何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江氏集团都罪责难逃,包括在法制健全后的中国。(明慧驻加拿大记者郑子炎、冬娜撰稿)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2/9/670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