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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劫持在佳木斯监狱的大法弟子王东旭要求无条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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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3月3日】我叫王东旭,是鹤岗市矿务局十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名员工,家住鹤岗实兴山区29委2组2号住宅楼416室。

2002年4月21日晚10点,鹤岗市鹤东公安分局的王德新等4人用力砸门,强行闯入屋内大肆抄家,然后将我带到分局。因为我对大法的正信,坚决不放弃对大法的修炼,当晚恶警将我刑事拘留,送到鹤岗市第二看守所。因不承认强加给我的迫害,我开始绝食,第四天灌食,被所长李树林给我双脚戴上了900毫米长的铁支棍,双腿叉开在冰冷砖地上坐了三天三夜。2002年4月30日被送到市劳教所关押。

因悬挂“法轮大法好”的条幅,散发真象光盘等揭露邪恶迫害大法的真象,2002年7月15日我被鹤岗市兴山区法院判刑四年,现在佳木斯监狱关押,承受迫害。

我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允许的信仰自由的范围内的合法公民行为,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一切强加给我的罪名都是违背宪法的,不被承认的!因此我要求无条件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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