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容县陈敏清在法庭上反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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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6月6日】法轮功学员陈敏清,女,52岁,于2004年2月9日,往岑溪老家饮喜酒,因发放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真象资料和江泽民在海外被以“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起诉的事实,被广西岑溪公安非法关押,并被强加罪名起诉。

开庭时间2004年5月21日下午3点10分至5点40分,岑溪法院审判庭内一场善良与邪恶的较量,一场法轮大法学员反迫害、证实法、讲真象、救众生、揭露邪恶迫害的过程。

在场人员有广西容县大法学员,岑溪公、检、法人员,上面有审判长覃义军、两名审判员、一名书记,一边是法轮大法学员的辩护律师,另一边是2位公诉人员。

当公诉方利用电脑屏幕显示证人名字和地址、公诉方口述其查证的证人询问笔录和大法弟子陈敏清发放的真象资料作为证据起诉时,陈敏清的答辩大概如下: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和人身自由,同时每个公民有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依法取得赔偿权还有平等权,即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诉有任何例外。

‘皇帝犯法与民同罪’,也就是说:一个当权者,如果不依法行政,不依法执法,有法不依,不重德,那么这个国家将大乱不治,不得民心,后患无穷。

那么,一个国家要稳定,要繁荣,要取信于民,则要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依法行政,取信于民。任何人利用手中权力践踏法律,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发动人民内部矛盾,搞人整人,迫害信仰“真善忍”重德做好人的人,则必应受宪法、法律、道义和良心法庭的制裁。

任何人剥夺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并剥夺了人民有权了解事实真象的知情权,不顾民众的呼声,违反民众意愿,为了达到镇压目地而逆天行道,伤害人民利益、强加罪名,迫害信仰‘真善忍’重德做好人的人,那么无论是谁,时间长短,都必将受宪法和法律的制裁,逃不出人心和道义的审判,迫害者将是千古罪人,民族的耻辱。

大法弟子是信仰者,是善良、重德之人,为人无私无我,做人以‘真善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一个高品格,更高尚的人,对社会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家庭负责、与人为善。这样的人无论如何都与邪扯不上边,重德做好人何邪之有?至于发放的真象资料在全世界都有得看,这些内容都是发生在我国的真实事情,是健康的,是劝善的,就等于人们看报纸一样,再正常不过了。所以,公诉方起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能成立的。希望法官们分清正邪,真正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常运转,把真正践踏宪法和法律者送上法庭,绳之以法,保护善良重德之人,还我自由,把我无罪释放,还大法清白。希望皇帝的新衣不再延续,人们需要和平,需要正义,善良重德者应受到保护,正义需要得到伸张。”

大法弟子的辩护律师从法律的角度作出无罪辩护。

公诉方说:“就算被告人证据不足犯罪,她已二次因上访和写信给容县公安局一科覃科长为法轮功鸣冤叫屈而被二次劳教。第一次是两年,第二次是三年,只是都因高血压和胃部有问题而被保外就医,现在还是保外就医阶段,被告人仍不悔改,还到处宣扬“法轮大法好”,这是政府严禁,并已定性的。”

在整个证实法,反迫害过程中,大法弟子陈敏清几次被公诉方企图制止答辩,终因大法弟子正念足,制止没有成。在整个过程中,陈敏清用大量的事例证实大法是好的,是正的,且全世界得到弘扬,这里就不一一写出来了。当时审判庭内人们听着大法弟子陈敏清有理有据而且条理清晰的辩护,渐渐的人们从不理解到明白,并投以敬佩的目光和善意的微笑,互相交头接耳在议论。这就是纯善和正的力量。

其他到庭的大法学员都在下面发正念。

现在陈敏清的开庭结果正等合议庭开庭宣布。

目前容县还有一名男大法弟子陆炳荣,在广西平南发放真象资料被关押在平南看守所,正请辩护律师,待开庭。希望同修能够相助。


当天参加开庭的审判长:覃义军 电话:0774 8220434
岑溪市法院 电话:0774 8225240

举证人姓名(当天没有一个举证人到场,只是念一念姓名)

吕松标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莫有志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廖之钧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陈志文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陈英光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七队
邓威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胡震昌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吴汉相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福塘队
关崇全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莫志荣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梁英志 地址:岑溪市马路镇义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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