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联合国秘书长和各国驻联合国代表团的信


【明慧网2004年9月2日】

尊敬的联合国秘书长:
尊敬的各国驻联合国代表团:
女士们、先生们:

我是一位中国公民,在第59届联合国大会将要召开之际,吁请大会关注中国的人权状况,尤其是中国的尚在持续之中的“反法轮功”运动。

五年来,在中国,数以千计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数以千计的健康的法轮功学员被关入精神病院,数以十万计的法轮功被关入“纳粹集中营”式的劳教所、监狱,难以计数的法轮功学员被关入“洗脑班”……中国的“反法轮功”运动也扩张到世界,他国法轮功学员,在中国外,也遭到诽谤、殴打、枪击……

中国的“迫害法轮功”运动以“精神死亡”--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对法轮功的自愿修炼并仇恨法轮功--为首要特征,并伴之以“肉体死亡”、酷刑折磨和强制“洗脑”--如果法轮功学员坚持信仰自由的话。这不能不使人联想到古罗马帝国对早期基督信徒的迫害。

中国为“迫害法轮功”而倾尽国力、运动全国,也不能不使人联想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出现了这样一些国家,它们奉行蓄意无视法律的政策,大肆群体灭绝,并且发明了“总体战”……

对灾难的任何描述都是苍白的,每一个受害者的血泪、尊严、生命、灵魂都是真实的、珍贵的、无可代替的。

希望大会能够声明:中国“迫害法轮功”运动这场人权灾难,其受害者,不仅仅是法轮功学员,也不仅仅是中国人民,而是全世界每一个人,因为中国“对人权的无视和污蔑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语)。

希望大会能够指出:中国的“迫害法轮功”运动,无可争辩,属于群体灭绝罪行,既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强行法(即jus cogens 或 peremptory norm),且其严重性和规模,又足以被认为是对国际法律秩序的攻击,联合国应致力于制止此罪行的延续并惩治之。

女士们、先生们,今天还在中国持续的“迫害法轮功”运动,是对世界和平、正义与自由的挑战。

众所周知,联合国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炮火中,人们认识到:战争与法西斯国家野蛮践踏人权有着内在联系,人权与世界和平、正义、自由是不可分离的,没有人权就没有世界和平、正义、自由,因此“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

50多年来,联合国大会为“助成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实现”(《联合国宪章》语)而努力;其中,联合国大会的一项重大成就,是将群体灭绝确定为一项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并且为其制定了标准。

联合国大会在其1946年12月11日第96(I)号决议内曾声明群体灭绝行为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违背联合国的精神和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并认为有史以来,群体灭绝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9日第260A(III)号决议批准《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该公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

上个世纪90年代,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对包括群体灭绝罪行在内的若干罪行進行了审判。

中国于1983年4月18日,批准加入《防止及惩治灭绝群体罪公约》。该公约从1983年7月17日起对中国生效(当然,中国还是其他多项人权公约的签署国)。

在中国发生的群体灭绝罪行,没有理由能够不受到惩治。

任何国家都没有特权,能使其人权灾难免受谴责和制裁。中国同样没有。

女士们、先生们,世界需要真、善、忍,法轮功属于全世界。法轮功也称为法轮大法,是根植于中国古老传统的一种修炼方法,由李洪志先生于1992年在中国长春向公众传出。

尽管在中国遭到残酷镇压,但是,法轮功对改善健康的有效性和其注重提升道德的原理,使他在世界各地得以迅速传播。据估计,至今在60多个国家有超过一亿人修炼法轮功,在其修炼者中几乎可以看到任何年龄、任何肤色和任何种族的人。《法轮功》一书已被译成25种文字在世界发行。在北美、欧洲、澳洲和亚洲的主要城市和大学里都有法轮功修炼团体。在一千多封来自各国政府和要员对法轮功的褒奖函中,加拿大总督伍冰枝女士这样描述法轮功:“法轮佛法修炼者们努力完善自己的身心。他们希望与宇宙共生,体验内心的宁静。他们的修炼远非只是掌握一些技能,而是为了人的提高和升华。他们修炼达到内心祥和并与宇宙协调的意志,从而与人为善,有力于创造一个更开放、更宽容的社会。”

法轮功主要包括两部份:指导原理和动作练习。人们发现这是一种平和、宁静且有助于自身改善的功法,便自发在户外公园里修炼。通过人口相传,修者日众。许多修炼者不久发现,当他们按照法轮功“真、善、忍” 指导原理去处理每日所遇事情的时候,不仅他们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明显改善,甚至与家人及同事等周围人的关系也变的越来越佳。他们把这称为“修炼”,而修炼法轮功的人则称呼“学员”或“修炼者”。

女士们、先生们,中国“迫害法轮功”运动这场人权灾难,毁灭着“世界和平、正义与自由的基础”。

沉默不是中立。无视不会安宁。正义不能交易。真理不容践踏。我们自己愿意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上?我们希望把一个什么样的世界留给我们的子孙?我们没有权力毁坏这个世界。我们需要对自己负责,对子孙负责。明智、勇气与使命来自我们内心的最深处。让后世子孙感激我们今天的抉择!

诚挚的,

金正
2004年8月16日



资料:关于联合国大会

联合国大会每年举行常会一次,由全体会员国派代表团参加。大会通常为期3个月,在“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二”开幕。如果议程未完,可以在次年春继续进行会议。

大会列有广泛的人权议程,其中包括讨论世界各地的人权局势和实施有关的人权文件。它还接受和审议一些人权条约机构提交的报告。

大会除全体会议外,设有7个主要委员会。人权问题在被提交全体会议之前,通常要经过第三委员会(社会、人道与文化委员会)的预先审议。

每个会员国都有权派代表参加这7个委员会。大会把大部份议事日程上的有关项目分配给它们,由它们分别進行讨论并提出决议草案。委员会的决议草案须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才能成为大会的正式决议。凡未提交给主要委员会的项目,由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处理。

大会的议事过程,大体可概括如下:

1、在大会开幕前60天,由秘书长拟就一个临时议程问题单(questionaire),分别送给各个会员国。此问题单一般包括: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联合国各机构的报告;上届大会规定列入本届会议的项目;以及联合国秘书长认为有必要列入的项目等。

2、大会开幕时根据这一问题单确定正式议程。在会议过程中,会员国还可以随时提议将其认为重要的问题列入议程。

3、议程通过后,立即将其中需要准备的项目按性质分给各个主要委员会进行讨论,并按需要拟出决议草案。

4、至此,一切就绪,大会進入一般性辩论阶段。

5、一般性辩论结束后,大会开始讨论未分给各主要委员会的议题,并讨论各主要委员会就分配给它们的项目所准备的决议草案。

6、在会议议程上的各个项目讨论完毕并通过相关决议后,大会即宣告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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