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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大法弟子李文军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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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7日】

申诉人:李文军,1967年11月1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
吉林市人、家住吉林市高薪区二委联系电话:0432-4657658
申诉人李文军对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2004年4月15日吉市劳字[2004]1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一、撤销吉市劳字[2004]1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二、立即释放被无辜关押的李文军

事实与理由

一、对李文军进行刑讯逼供,依据刑讯逼供的结果作出决定教养。

李文军在2004年3月16日在吉林市客运站与他人乘车去外地在客车上等候开车时,上来一伙人说李文军坐错座位了,并不由分说将李文军和朋友架下车并往值班室拖。强行将两人搜身,李文军身上只有些现金并无他物,这伙人就用衣物将两人头蒙上,架上一辆面包车送往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维昌派出所。

过了四、五个小时,维昌派出所警察才来询问李文军,李文军因无任何违法行为,又不知是何人给强行绑架到此处,所以什么也没有说。警察白刚,副所长徐新革以及警校实习生等几人长时间打李文军脸部,把脸部都给打成紫红色,他们仍不罢手,又把李文军打倒在地,有的用脚猛踩、踏头部;有的用脚浑身乱踢,他们还用塑料口袋把李文军头给套上,不让呼吸,差点憋死,又多次将李文军的头往墙上撞。如此这般折磨到两个小时左右,才将李文军送到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的一个大铁笼子里。

维昌派出所的所谓“口供”是在这种情况下被炮制出来的,刑讯逼供后的“口供”怎能做为定案的根据?

二、李文军不符合劳动教养条件

依据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条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其中的第四项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而李文军的行为并不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即没有聚众斗殴,也没有寻衅滋事,更没有煽动闹事,等各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怎能依此条规定将李文军劳动教养?明显是滥用法律。

三、李文军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

劳教决定书称李文军伙同他人在他人住宅内,用打印机等制作法轮功宣传品,这与事实不符。李文军有时住在他人家里这没错,但不能因为有时住在那儿,就说李文军在他人住宅内印制了书籍,小册子和宣传品,况且连房主本人都说根本没有小册子和宣传品,这是在栽赃陷害这两人。住宅中有法轮功书籍,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因为法轮功书籍在互联网上是可以免费下载,并不是什么秘密,就算是印制了法轮功书籍也不能认定为是扰乱了社会秩序。法轮功书籍只是修炼者自己修炼的指导书籍,怎能算扰乱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吉林市国安支队的人以莫须有的理由将李文军绑架,既未出示证件,也未表明身份,而维昌派出所的个别民警,违反了《警察法》中不准刑讯逼供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并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将打人恶警绳之以法,体现出“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利益犯罪案件”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举措的真正意义。撤销吉市劳字[2004]1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立即释放被无辜关押的李文军,体现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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