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钢邹燕自述几年来遭到的非人迫害


【明慧网2005年10月15日】我叫邹燕。女,30岁,汉族,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向阳东村85附14号。攀钢新钢钒股份公司动力厂给水车间新区工段。我于1997年修炼法轮功,被非法拘留2次,非法劳教一年半。在此期间遭受单位,派出所,公安局,劳教所的迫害。现将我因修炼法轮功,几年来遭受的迫害事实详述如下:

1999年12月攀钢动力厂给水车间原书记刘立斌、原主任罗心鸿、主席郭卫东、新区段长吴碧金以停工、打旷工、不准回家、送看守所威胁家人等手段强迫车间法轮功学员写“保证书”。安排各水站站长和班长监视法轮功学员的举动。

2002年1月,车间领导怀疑我上访,不让我休年假,强行给我打了六个旷工。吴碧金带着原厂保卫科长唐廷云到我家无理取闹,索要身份证,说是上级指示。威胁我不写“保证”就给我停工。

2002年7月,我同两位功友去得石镇向世人讲清真象。遭得石镇森林派出所绑架,非法搜身,搜包,非法拘押财物(收走手机,雨伞等,现在弄弄坪国安处,至今未还)非法拘留两天,不给饭吃,刑讯逼供。将我们三人轮流用手铐吊在楼梯上,脚尖离地。几个男人踢我们的脚跟,发出一阵阵惨叫声。我的右手背皮开肉绽,至今留下一块伤疤。右手臂被拧伤,好长一段时间抬不起来。所长用皮带,粗皮管将我大小腿几处打得乌黑。处长张柏林用装满水的矿泉水瓶将我额头打了一个包。

原弄弄坪国安袁斌将我吊铐在窗框上,双脚被手铐铐上,脚尖离地,又踢腿又打脸。用带刺的草打脚背,马上就红肿了。一个北方口音男子说:“你不说传单哪来的,打死算白死,随便我们说,公安局是从来不负任何责任的”。并在我背上狠狠打了一拳……。事后,我们三人被非法关押在市看守所。(我被非法关押27天)

两天后,车间书记刘立斌得意洋洋地带着厂保卫科长杨绪德,汪涛,袁斌来抄家。搜走手机充电器,说明书等。又到单位撬开工具箱拿走身份证复印件,照片。弄弄坪公安分局威逼家人拿5000元取保候审,时间半年,承诺保工作。家人被迫将我保出。袁斌强迫我在取保候审书上签字。回到单位,车间领导逼我写保证和检讨,吴碧金逼我写辞职,我拒写。刘立斌,吴碧金,汪涛,杨绪德到我家传达不准我上班。家人问有无手续,他们说公司下达了一个新文件,专门针对法轮功人员的,这种事不需要手续。第二天,我去单位要手续,等了一天,单位领导和弄弄坪公安分局密谋给我开了一个《暂停履行劳动合同通知书》。

十六大前夕,单位领导和弄弄坪公安分局密谋,由汪涛,吴碧金代找原弄弄坪国安陈岗把我从家中骗到公安局(说问几句话就回来),结果被绑架到市看守所,非法关押42天。原弄弄坪法制科长想贪掉那5000元取保钱,和单位领导密谋,经厂长刘遵汉同意。没经过开庭审理,家人也不知道的情况下将我送劳教,出看守所释放证上写着“涉嫌利用××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我拒签,原弄弄坪国安王勇打我的脸,踢我的肚子,腿,多次将我踢倒在地。在弄弄坪公安局法制科科长要我在没收5000元保证金和劳教通知书上签字,我拒签。

一进劳教所五中队就被强迫在光天化日之下把衣服脱光,检查身上有没有“经文”。包装好的卫生纸、卫生巾、洗衣粉、奶粉等都被拆开检查。凡是法轮功中队,每到节日敏感日,几乎每个月都要检查“经文”。在劳教所关押期间,为了强迫我放弃信仰。恶警指使吸毒犯等杂案犯体罚我。天天面壁坐军姿,早6:00---晚11:00,罚站,早5:00---凌晨3:00.不准说话,不准动,不准午休,无放风时间,吃住解手睡觉洗漱全在一个屋子里。限制洗澡,洗衣服。强迫收看,收听电视录像讲座、报纸和强迫学员花36元买王志刚的书。连环似的高强度灌输洗脑。在高压手段、精神迫害下被迫写三书和每周思想认识,强迫勾花替劳教所还债等。

2003年8月我被查出有胆结石,急性黄疸性肝炎。劳教所被迫给我办理“保外就医”。8中队队长趁机敲诈我,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给我开了一大堆药,连其他恶警带我去县医院检查的路费也全部算在我头上,共计275元。

回家不到一星期,王涛逼家人替我写“保证”。保外就医期间单位领导多次以续签劳动合同为名想借机将我骗出去,再绑架回看守所。吸取上次教训,我没有去。以主任罗心鸿为首的以此为借口,说我自愿放弃续签劳动合同,多次向厂领导申请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厂劳人科威胁家人说已经给我解除合同了,不去签就一分钱领不到。2004年两会期间,罗心鸿,王开智带几人到我家强迫我解除劳动合同。借口是王开智说我有20多个旷工,但拿不出解除合同手续。我拒签。

回去后动力厂相关人员安排保卫科方梅到我家骗取“保外就医”证明,写伪材料上报公司与我终止劳动合同。在我劳教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公司批准与我终止劳动合同……。还遭到派出所,居委会的骚扰、监视。

综上所述:原弄弄坪国安袁斌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违反宪法第13、37、38、39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原弄弄坪国安王勇触犯《刑法》第247、248条,非法拘禁罪;违反宪法第37、38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原弄弄坪国安陈岗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违反宪法第37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原弄弄坪法制科科长违反宪法第13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610及原弄弄坪公安分局参与迫害人员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违反宪法第36、38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得石派出所所长、610张柏林及其他参与迫害人员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违反宪法第13、37、38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8中队队长李琦及其他参与迫害人员触犯《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罪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违反宪法第13、37、38条;违反《人民警察法》第22条。

攀钢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厂汪涛、杨绪德、刘立斌触犯《刑法》第245条,违反宪法第13、39条。

攀钢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厂原厂长刘遵汉、罗心鸿、刘立斌、吴碧金、杨绪德、汪涛、郭卫东及其他参与迫害人员违反宪法第36、38条。

故依据《宪法》第二章41条规定,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追究犯罪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要求赔偿给我及家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名誉损失、精神伤害。恢复我的工作,退还克扣和没收我的全部工作、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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