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杨家镇王增仁的起诉状


【明慧网2005年4月10日】

诉 状

原告:

王增仁,男,汉族,现年 岁,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杨家镇高斗村村民。(以下简称“我”)
田玉琼,女,现年 岁,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杨家镇高斗村村民。

被告:

黄许九五厂;德阳市看守所;
德阳市旌阳区杨家派出所;工农村派出所;德阳市610;
德阳市旌阳区杨家派出所所长向华明;工农村派出所所长×××;德阳市旌阳区610头目洪琦等参与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员。

诉讼请求:

1、要求法办所有参与迫害原告的单位和个人。
2、要求恢复法轮功及创始人的名誉,正常出版发行大法书籍,给予合法公正的修炼环境,无条件释放全部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3、要求被告恢复原告的一切合法权益,并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

起诉的事实和理由:

我以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糖尿病、直肠癌,1997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功。《转法轮》中“真、善、忍”的法理和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时时事事为别人着想、无私无我的法理把我深深吸引。两年内所有疾病不治而愈,从此我体会到无病一身轻的幸福。法轮大法“真、善、忍”博大精深的法理和他的神奇功效,以及教人重德向善,让人做好人的道理迅速在全国传开。没有任何报刊、电台、电视的有偿报导,人传人,心传心,在短短7年时间里,修炼人数达到了一亿人。1999年7月以前,无论城市、乡村、公园绿地、街头巷尾,人们都能看到法轮功的炼功场面,许多报纸、电视台也对法轮功作过客观报导。修炼人数的迅速增加,引起了中国大陆官方的注意。1998年下半年,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派出工作组深入到全国法轮功学员中进行了数月的官方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于年底向中央提交了调查报告。

但是江××出于个人的妒忌心,不顾这一调查报告及无数客观事实,一定硬要将法轮功除掉。他亲自写公开信给全党诬蔑法轮功,并在全国处级以上干部中传达。而且明令××党员、机关干部不准修炼法轮功。江××的一声令下,全国打压法轮功狂风骤起、铺天盖地。血腥镇压使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抓捕、非法抄家、非法关押。法轮功的书籍、录像、录音资料被非法搜走、焚烧、砸毁,我们尊敬的师尊被诬蔑和非法通缉。这到底是为什么?师父教人重德向善、做好人,使人道德回升,无条件的帮人祛病健身有什么错?法轮功讲“真、善、忍” 有什么错?

2002年9月25日上午(11:15左右)杨家派出所所长向华明骗我到派出所,说是谈话,却叫工农村派出所将我非法送到德阳市看守所非法关押9个月,于2003年5月中旬非法判劳教二年,我的工资被停发。

2003年6月30日我被非法关押到黄许九五厂(劳教所),(在劳教所不准我炼功学法,生活、卫生条件恶劣,致使我的直肠癌复发。现在恢复正常修炼我又基本痊愈了。)8月4日上午两人叫我到大门卫生所,其中一名狱警崔××叫我背靠窗户站立,可是马上又叫我俯在窗台上,不知用的什么药在我头上擦了几下,我就突然昏迷了。

(昏迷中的事实经过由我的妻子田玉琼叙述):恶人通知我(田玉琼)到德阳市第五人民医院看护我的丈夫,当然少不了两个恶警看守。我看到丈夫象死人一样躺在床上,顿时悲愤交加,泪如泉涌,我说:“你们把一个好人无辜地抓来迫害成神志不清,你们用的什么毒药?人都被你们迫害成这样了,你们却把他往医院和家属身上推,妄想推卸责任?你们良心何在,天理何在?你们必须负全部责任!”这时恶人却来逼迫我与丈夫离婚,并说我们是半路夫妻,只有钱情,没有爱情。在丈夫命悬一线的情况下提出离婚,那不明摆着要他的命吗?我揭穿了邪恶之徒的借刀杀人的阴谋,恶人立即慌了手脚,把我丈夫转到内科四楼重新救治,我丈夫才终于脱离危险。

此外,1999年7.20后,恶徒非法抄了我家数次,我仅揭露能够回忆起来的几次:

2000年10月下旬,德阳市旌阳区杨家派出所所长向华明叫恶警林德喜,把我从家里绑架到杨家派出所戴手铐关了一宿,第二天送到德阳市看守所拘留15天,抄走了我家里各种大法书籍和真象资料。

2001年8月15日晚上11点左右,恶警向华明、林德喜带着十几人到德阳市杨家镇高斗村将我夫妻二人绑架到杨家派出所值班室,不准睡觉,喂蚊子一宿。8月16日将王增仁非法送德阳市看守所拘留15天,后又将我绑架至德阳市旌阳区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同时,抄走了数本大法书籍和真象资料及身份证等各种证件、电话本等。

2001年我准备去北京上访,杨家派出所恶警在德阳火车站将我绑架到德阳市看守所非法拘留15天,从看守所刚出来,杨家派出所又把我非法关押在派出所4天。就在我去北京当晚9点左右,杨家恶警与高斗村治保主任余云寿共计6、7人,把我家的大门及锁砸烂,冲进院坝大叫“王增仁开门!”接着又冲上了二楼。我丈夫坚决不配合邪恶,正念赶走了恶人。

还有一次(时间记不清了),德阳市工农村派出所与德阳市旌阳区610头目洪琦、张述等恶警非法抄了我在工农村的宿舍,抢走影碟机一台,大法书几本,磁带十几盘。

起诉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第八十和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权限的规定中,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利。因此,××民说“法轮功是×教”,以及他操控新闻媒体、报章、杂志等和民政机关、公安条例宣布及打压法轮功,都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那么所有执行江氏集团指令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2. 上述单位和参与迫害的有关直接责任人触犯了《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被告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构成了“非法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触犯了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了“滥用职权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触犯了《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人人享有主张发表意见的自由,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不论口头、书写、印刷、采取艺术形式或任何媒介”。

3. 德阳市德阳市旌阳区杨家派出所、工农村派出所、德阳市610对我们进行非法绑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构成了“非法绑架罪”。

4. 黄许九五厂(劳教所)给我注射毒药,实行非人折磨,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办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它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了“虐待被监管人罪”。触犯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5. 全国各级“610”办公室的成立及运作从法律上找不到任何依据。此机构凌驾于法律与同级政府、公检法司之上,指使各部门迫害法轮功及其修炼者,目前经确认已被迫害致死的超过1200人,无数家庭妻离子散、无数孤儿失去母爱心灵备受摧残、无数好人被非法判刑、劳教、被迫流离失所。此机构的成员已构成了群体灭绝罪、反人类罪、酷刑罪等罪行。

6. 德阳市旌阳区杨家派出所所长向华明;工农村派出所所长×××;德阳市旌阳区610头目洪琦等参与非法迫害原告的人员还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有关条款,应按该法第七章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此致

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法院

起诉人:
王增仁、田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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