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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季芝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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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近日,涿州强奸案受害人刘季芝就被告人何雪健强奸、猥亵妇女一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此案,追究何雪健强奸申诉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控告涿州市东城坊派出所民警邢国平、王增军、何雪健(现在押),以及涿州市东城坊镇政府综治办柴玉桥、王会启,要求司法机关分别以刑讯逼供罪、强奸罪(共犯)依法追究以上五名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涿州强奸案的起因是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政府副书记宋晓斌、综治办主任柴玉桥,借迫害法轮功之机敛财。

去年十一月上旬,河北省“六一零”在涿州市开会,布置新一轮迫害法轮功。会议刚刚结束,宋晓斌、柴玉桥便迫不及待的开始了敛财计划的第一步,此次抓人罚款共计一万二千三百元,全部入了宋晓斌、柴玉桥个人腰包。(前不久,又偷偷把一万二千三百元罚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一点多钟,涿州市东城坊派出所警察何雪健“执行公务”过程中,连续强奸了两名女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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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5日,法轮功学员刘季芝被涿州市东城坊镇派出所恶警何雪健毒打并奸污,臀部、腿部多处外伤

本案于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九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但是,一审判决对被告人何雪健强奸申诉人刘季芝的事实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被告人何雪健摸刘某某乳房及阴部的事实予以认定”。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被告人何雪健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何雪健强制猥亵申诉人的定性是错误的,何雪健使用暴力强奸申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犯罪。”一同被抓捕的法轮功学员瞿文婷、汪贺林和家庭妇女贾艳芝也都站出来,用亲眼目睹申诉人被强奸后的失常表现作证。而她们的证言、证词却无人问津,也没有在任何场合被采用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何雪健强奸、强制猥亵妇女一案中,剥夺了申诉人参加庭审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这是申诉的另一个理由。

申诉人刘季芝从二零零六年三月七日到六月十五日一直被保定市公安局和涿州市公安局非法关押,限制了人身自由。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送达了开庭“传票”,被传事由是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参加庭审”,但由于申诉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根本不能参加一审庭审活动以控告何雪健强奸申诉人的犯罪事实,而且申诉人从接到开庭传票到开庭只有五天时间,因无法与家人取得联系也没有机会聘请律师或亲属代理申诉人参加庭审。当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来法院判决书时,也没有人告诉申诉人有权申请检察机关抗诉。因申诉人没有机会向律师咨询,导致法律赋予申诉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一审法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五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同样存在问题。

“本案从二零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零零六年六月八日二审裁定下达,前后只有十七天时间。扣除一审被告人和被害人应该有的十天上诉期,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只有七天时间。而二审裁定书发出的实际时间是‘二零零六年六月七日’。在此期间,二审法院没有询问申诉人对案件的看法或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清,特别是对被告人是否强奸申诉人这一重大犯罪事实不清情况下,二审法院更应该开庭审理本案。即使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也应该听取申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因此,本案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程序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原一审、二审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诉人的诉讼权利,为此,申诉人特请求法院对此案重新复查审理,依法对强奸犯何雪健从严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申诉同时,刘季芝对涿州市东城坊派出所民警邢国平、王增军、何雪健(现在押),以及涿州市东城坊镇政府综治办柴玉桥、王会启五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

控告人刘季芝认为,“被控告人邢国平和何雪健为了获取口供,违法使用械具殴打控告人,手段特别恶劣,而被控告人王增军、柴玉桥、王会启纵容、授意、指使何雪健对控告人刑讯逼供,给控告人的身体和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上述五人的行为均已涉嫌刑讯逼供犯罪。而在被控告人何雪健对控告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被控告人王增军、王会启作为警察和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制止,而是纵容、默许何雪健实施了强奸犯罪,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坏的恶劣影响,被控告人王增军、王会启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犯罪的共犯。为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特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请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零零六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点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保定信访接待组雷洪涛法官和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的胡法官,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待了刘季芝的亲属,详细了解了刘季芝亲属反映的情况,认真做了记录。刘季芝的丈夫魏喜良亲手把刑事申诉状、刑事控告状交给了他们。雷洪涛法官当场表态:法轮功人员也是国家合法公民,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下来之后,认真研究此案,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十月底前答复。上午十一点,谈话结束,将近两个小时。

当天下午五点,魏喜良又把申诉状、控告状递交到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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