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禁止陈述的控诉书


【明慧网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自中共99年7.20迫害法轮功以来,吉林辽源市610公安国保、国安、检察院、法院、政法委等,被中共利用来迫害大法与大法弟子的机构直接参与了犯罪,并且达到疯狂的程度。于2006年12月6日在辽源市看守所二楼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剥夺大法弟子陈述的一切权利,未通知受害的大法弟子家属到场旁听。

下面是辽源市大法弟子项利杰的控诉书,此控诉书在庭上被禁止陈述,请关注邪恶流氓集团迫害大法弟子的犯罪事实。

控诉书

我叫项利杰,女,40岁,我根据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1.申诉权,2.辩护权,3.检举揭发等权利,为我们法轮功的冤案公开辩护。

94年8月8日我和丈夫杨进义正式领取结婚证书,我和杨进义结婚是受法律保护的,我属于台湾籍人,根据宪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国外司法机关相互请求刑事责任司法协助,请问本法院非法审理、开庭之前是应该和台湾司法机关请求沟通的,而法轮功在台湾有30多万人修炼,并且全部是公开的。根据法律规定,本法院无权力独立开庭审理。

一、我要状告江泽民、罗干等伪造天安门自焚事件,并杀人灭口,栽赃陷害法轮功,捂着我们的嘴,不给我们说话的机会。根据宪法第二百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泽民、罗干等利用手中的权力欺上瞒下,非法关押法轮功学员,活体摘除器官高价出售牟取暴利,火化尸体足以构成严重的故意杀人罪。

二、根据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力,和公民有使用自己身体健康权利。我国许多修炼法轮功的按照师父要求的“真、善、忍”要求自己,从而使我们懂得人生的真谛,处事为他人着想,时时刻刻做个好人,身心得到了净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精神文化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医药保健报》1997年12月4日报道“祛病健身首选法轮功”。法轮功师父92年第一次在北京公安大厅传法,当时有很多社会著名科学家、博士、硕士、领导都参加了。92年~99年短短七年间,法轮功就传遍了中国的大江南北,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在1999年江泽民一意孤行迫害法轮功之后,就出来了什么自杀、杀人、自焚等事件,没有取缔之前怎么风平浪静的呢?国外80多个国家的人炼法轮功为什么没有一例自焚的呢?王进东自说“炼功”多年为什么不会打坐?不会结印?那么大的火把裤子、手都烧坏了可双腿间的雪碧瓶为什么还没烧坏?刘思影大面积烧伤,为什么全身用绷带包着(烧伤病人应该裸露治疗)?气管手术四天后接见记者还能嗓音洪亮的说话唱歌?记者不穿隔离衣不戴口罩,不怕感染?国际人权组织提出的问题为什么中共一句答辩都没有?

四、天网恢恢、善恶有报、苦海有边、生死一念,法官清醒过来吧!你们还记得“文革”吗?文革只不过十年就平反了,可当时造反派打砸抢的人和你们一样是听从上面的安排,没过多久文革平反,当时打死打伤右派的人、造反派头目和随从者也没因当时是听上面的命令而无罪,文革平反后,不也治了他们的罪?

“国际司法正义协会”于2006年5月1日公布一项统计显示,法轮功团体近6年来在全球5大洲33个国家,分别控告中共前头目江泽民、罗干及30名严重参与迫害法轮功之中共高级官员,所提出之民事诉讼或刑事控告多达54项。该组织表示,法轮功的国际人权诉讼规模堪称21世纪初全球之最,所控罪行是国际刑事法 认为最严重之国际罪行。

请问各位法官,你们的良心何在?怎么明知我们是好人,还抓我们还判我们,你们想没想过自己的后果!世界东、西方等共产国家大量解体,苏联解体了,当时有人说苏共即将解体时人们不相信,就在1991年8月19日那天一夜之间苏联一切共产党组织解体了,中国共产党是苏联一手扶持起来的,中共还会长久吗?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为了自己的将来,退出共产党的一切组织,为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吧!

五、我们被判的理由是根据宪法第三百条,这纯是生搬硬套,宪法第三百条规定: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而我们自始至终都是善意的,按“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去病健身。我们理智平和的向各级政府及你们讲真相,是共产党胡编乱造抓捕大法弟子,我们多么希望让不明白真相的人明白真相,还大法清白。而你们对我们做的都是秘密的、非法的,从抓捕到开庭都是秘密的、非法的。

大法弟子无罪,法轮大法好!我所受的迫害都上了国际网站,必须无条件释放我们。

辩护人:项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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