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法弟子叶密被非法判四年,再次上诉


【明慧网2006年2月24日】福建省厦门大学法轮功学员叶密在2004年12月27日全市搜捕中被不法人员绑架,迄今已被非法关押一年多了。在2005年6月9日的第一次非法开庭中,恶人想对叶密罗织罪名,进行迫害,在叶密的正念抵制和旁听群众的了解真相不配合下,不了了之。由于海内外同修的声援,在2005年11月25日邪恶的第二次开庭也不了了之。

2005年12月30日,厦门市思明区恶党法院非法对叶密第三次开庭,律师在上次开庭提出的几项疑问,此次开庭不给以任何说法,公然违反中国的法律,非法判叶密4年有期徒刑。目前,叶密的律师已经再次上诉,表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依法改判。上诉理由如下:

一、关于信件复印件的证据力

厦门市国家安全局给福建衡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的材料,及公安分局移送给检察院的作为证据的61封信,及公诉机关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出具61封信件,都是复印件,没有出具原件,以供上诉人、辩护人、法官辨认,核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第三款规定“书证的副本、复印件、物证的照片、录象,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对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能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根据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厦国安四[2005]45号“关于叶密涉嫌制作、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信件的证据函”,该61封信件的原件被作为“绝密”资料均存放于厦门市国家安全局。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国家事务的重大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九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暴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以上规定,“法轮功宣传品”显然不属于国家秘密事项,无需由有关部门保密。因此,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在提供鉴定材料时应当出具原件,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及公诉机关均不存在调取原件困难的情况。因此,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信件复印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书证的证据形式,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其证明力不应被采纳。

同时,因为公诉机关不能出具书证的原件以供核对,无法确定厦门市国家安全局提供给福建衡正司法鉴定所的要求鉴定上诉人笔记的复印件与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庭上出具并要求质证的复印件是否一致。虽然,厦门市国家安全局和厦门市思明区公安局分别在其提供的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与原件核对无误,但是,因为这些信件是厦门市国家安全局截获的、据以起诉上诉人有罪的证据,因此,这两个部门在有罪证据的复印件盖章确认与有罪证据原始件核对无误,有失证据的公正性,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精神。上诉人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要求公诉机关当庭出示61封信的原始件进行质证。

二、关于司法笔记鉴定结论的证据力

首先,该份鉴定结论存在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

厦门市国安局九处寄送福建衡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的材料包括:A、信件封面复印材料62页;B、暑“厦门大学美术系”寄“北京团结湖北头条7-2-103 7楼2单元吴楚小姐收”信件复印件一份 C、叶密填写的“厦门大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表”等三份日常手书的资料的复印件。

而国安局要求鉴定的却是信件封面字迹及信件字迹是否是上诉人所写。信件封面复印材料、信件复印件与信件封面、信件是不同的概念。

在没有证明信件封面复印材料、信件复印件与信件封面、信件原件核对无误的前提下,根据国安局提供的复印件是无法得出信件封面、信件是上诉人所写。

其次,福建衡正司法所的鉴定过程存在逻辑推理错误。

福建衡正司法所将材料A与材料B进行对比,得出材料A与材料B是同一人所写。接着将材料C 的三份资料进行对比,得出材料C的三份材料是叶密所写。据此得出结论材料A、材料B与材料C 都是上诉人所写。

这个推理过程中,司法所没有进一步将材料A或B同材料C进行对比的情况下,得出材料A、B与材料C是同一人书写的结论,这明显存在逻辑推理上的错误。

三、关于上诉人写给吴楚的信件的证据力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见叶密作为一个公民,其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关部门要对其信件进行截获检查,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目的要件,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二是主体要件即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叶密一案是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于2004年4月28日予以立案侦查。而上诉人写给吴楚的信件在2003年12月11日,上诉人还没有被采取任何刑事措施的情况下,就被厦门市安全机关截获。可见,厦门市安全机关截获信件的行为,既不符合宪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主体要件规定,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所以上诉人写给吴楚的信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次请世界正义人士关注在中国发生的对法轮功学员的无端迫害!叶密出生于书画世家,母亲是中国著名的画家。她就职于厦门大学美术系,是一个深受学生爱戴的老师,有一个美满的家庭,而现在,却因为无理的迫害身陷囹圄,不能承担她作为一个女儿,母亲,老师的责任。而叶密这样的案例却是中国无数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案例中的一个!请您来关注这个事情,帮助我们,制止邪恶,共同伸张正义!

厦门市相关部门电话及恶警电话:
电话区号:0592

厦门市610办公室 5365256  5365051 5365053 5365052
610头目方国实
610恶警 刘小菊:5148451

厦门市公安局 2025502(总机)2032834(政治部)2130131(信访处)
政保处处长:黄家雄,多次大搜捕都是此人指挥的。13906016312(手机) 0592-2262483(O)
辜祖坚 电话:8805498(小灵通手机)2262151(办) 林致远 13906008870(手机)
白彦平 13859919786(手机)
易某某 13859919767(手机)
黄某某 13906017977(手机)
厦门市公安局副局长:付新民 0592-2129637(办) 2109611(家)
政法委副书记:郭先锋 0592-2029009(办) 2036663(家)
政法委办公室主任:徐积京 5398096(办),5398091(办),13606053644(手机)
陈咏兵:2128006
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5053904  5051724
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5052904
厦门市政法委书记陈炳发    2022932
地址:厦门市新华路43号,中共厦门市 政法委员会,邮编:361003

法院副院长: 吴刚毅 2098039(家)
主要非法审法轮功学员的法官郑志勇:2088987,2030148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政府机关:

A)市委
值班室 5052308;5052309
办公厅 综合一处 5094352;综合二处:5052305;综合三处:5084702
秘书处 5052306;5061640
政治处 5094357
机关党委 5398880
老干处 5398881
B)组织部
部长室 5052199
副部常室 5057444 5094644
办公室 5052349
值班室 5061627
组织处 5052553;5086117
干部一处 5052350;5369058
干部二处 5113905;5369059
干部三处 5094645;5367785
市委组织员办 5052440
教育办、国企办、非公办 5030585 5090897
C)宣传部
办公室 5052343
机关党委 5050477
D)政法委员会 5398096
E)市直机关党工委
办公室 5052444
纪工委 5052563
组织处(党建研究会)5052346;5368373
宣传处 (文明办、政研会、红十字会)5095200; 5365098
F)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综合处 电话:2106844 ;传真:2031250
宣传调研处电话:2117282 传真:2031260
教育活动处电话:2047106 传真:2031261
G)老年基金会
电话:2044866 传真:2103800
H)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电话:2128282

二、人大

值班室 5052315
秘书长办公室 5089191; 5052320
办公厅传真:5067209
政治处 5061638
老干处 5058987
信访处 5312292
行政处传真:5116965;电话:5052556
法制委 5115579; 5061604
内务司法委 5085367;5368156

三、市政府

办公厅值班室电话:5052330 5052331 传真:5052338
市长专线电话:5053333
秘书三处:5083152; 5094501
秘书四处:5083154;5094379
综合处:5052332; 5094374

四、政协

秘书长办公室 2046509
办公厅主任室 2046409
总值班室 2023365

五、政府信访局

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 5088222
局长室 5094651
办公室 5052429
传真 5094513
接访处 5094649

六、湖里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6033905
值班室 6021107
区长专线电话
0592-5628382
hlgov@huli.gov.cn

民政局 6033919
司法局 5621766

七、公安局

总机 2025502
政治部 2032834
值班室 2110119
传真 2110122
行业场所接待室 2101835
治安行动大队 2023693
信访处 2130131
警务督察处 2055587
第一收教治安拘留所 2078684
第一看守所 5051724
第二看守所 5052904

八、公安局分局

开元区公安边防大队 5916556
何厝边防派出所 5028110
前埔警务区 5912871
思明区公安边防大队 2572336
曾厝安边防派出所 2085792
湖里区公安边防大队 5211566
高崎边防派出所 5210110
嵩屿边防派出所 6890264

值班室 5302910/11
刑警大队 2023591/2032405
经侦大队 2032403
禁毒大队 2131108
中华派出所 2023791
文安派出所 2022692
碧山派出所 2085392
思明派出所 2023792
滨滨派出所 2560110
嘉莲派出所 5539752
鹭江派出所 2023292
公园派出所 2022291
梧村派出所 5802087
员当派出所 5051119
滨北派出所 5051157
莲前派出所 5192392
鼓浪屿派出所 2062725
何厝边防派出所 5025894
湖里派出所 6021372
禾山派出所 5781758
高臀派出所 6036499
马垅派出所 5711435
后坑派出所 5237110
刑警大队 6021350
集美派出所 6068321
杏林派出所 6079136
后溪派出所 6260002
灌口派出所 6091060
刑侦大队 6068302
治安大队 6077549
国保大队 6073105
巡警大队 6222110
市站派出所 5816085
市北站派出所 6028153
火车站 5810209

机场值班室 6037933
传真 6022936-8342
办公室 6022936-8184
机场刑侦大队 6022936-8189
治安大队 5733065
候机楼派出所 6022936-8338
机场交警大队 6022936-8349

九、劳教、监狱、武警

监狱 7226762
劳动教养管理所 5520435
监狱独立大队 722192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总队后勤部接待站 505264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办事处 5136183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电指挥部办事处 5090349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厦门房地产管理处 519506
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 5058854
中国人民解放军37514部队 2124218
中国人民解放军37906部队 5969499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111部队厦门第一干休所 2086331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111部队厦门第二干休所 2057303
中国人民解放军731111部队厦门第三干休所 2225509
中国人民解放军32404部队厦门第二干休所 2057776
恶党××市委员会党校 53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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