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世人讲清:做真相资料是合法权利 破坏资料点是犯罪


【明慧网2006年6月6日】大法弟子做好三件事,因为大法弟子在正法修炼中,带有救度众生的历史使命,必须向世人讲清真相,所以资料一定要做。

一直以来,邪恶是极尽全力破坏大法弟子讲清真相,要从根本上否定邪恶的安排,在学好法,发好正念的同时,需要加大力度讲清关于大法弟子“讲清真相”本身的真相,也就是说,把关于做真相资料,发真相资料,传真相资料方面的真相也要向世人讲清。

邪恶之徒破坏真相资料点的行为从人间的理来看也是重大罪行。作为大法弟子要首先从法理上明白做真相资料是救度众生的,是最正,最神圣的事,谁也不能干扰,谁也不能来破坏,谁动谁就是对大法和众生犯罪。在坚定这一念之后,再从常人这一层法上将道理讲通。

当然现在不能将具体的讲真相行为都透露出来,因为邪恶会乘机干坏事。是要把其中的道理讲清楚,为什么要做真相资料,讲清做真相资料的合法性质,讲清做真相资料的纯正过程。

现在邪恶之徒认为做法轮功真相资料就可以抓人,做出的真相资料就是迫害大法弟子的证据,这些邪恶观念存在的时间够长了,表演得也够嚣张了。请同修把这一方面的体悟写成文章投稿,我们要在做真相资料的正当性这一点上否定迫害。

这也不是在跟它们斗,是说要指出它们是真正的触犯人间法律,是在犯罪。做真相资料,发传单,贴标语,发光盘,发资料,发《九评》,面对面讲真相,这些事情都是大法弟子讲清真相的方式,可是在邪恶之徒的眼中却是“重罪”,还故弄玄虚的搞了个邪恶的“司法解释”规定做多少真相资料就“判”多少年。现在很多世人也认同“大法弟子要炼就炼,不要参与活动”的邪念,就是很多常人认为大法弟子做真相资料就是在“犯罪”。

邪恶之徒这样认为,不明真相的常人这么认为,但是大法弟子绝对不能这么认为,应该从法理上彻底否定这种邪恶的观念。而在实际的讲真相过程中,大法弟子也完全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法无明文不定罪,“司法解释”违反宪法,没有法律效力),从人间常识道理的角度(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维护自身权益、制止侵犯人权等)驳斥邪恶的诡辩。

以前了解到有一位同修,是属于某地最早走出来的那一批的,因为是负责协调要买机器印刷传单的,机器还没有买回来呢,由于邪恶之徒的破坏,就非法把这位同修和其他同修一起抓起来了,结果按照邪恶的说法:“他是领头的”,就被非法判了7年刑。在这件事中邪恶表演就极其愚蠢,买机器发传单,揭露邪恶之徒迫害好人的罪行,有何不可,何罪之有?邪恶之徒有很多是司法执法人员,身为司法执法人员不去抓捕和审判那些污蔑和迫害好人的邪恶之徒,反而来参与对好人的迫害,除了问它们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罪,还要问它们对邪恶之徒迫害好人的犯罪行为袖手旁观,置之不管的渎职之罪呢。

有时看到明慧网上谈到资料点被破坏的报道,一般同修在切磋法理时,常常把切磋重点落在大法弟子们正念正行这一方面,但是对直接否定邪恶之徒的罪行这一方面却很少提及。

在很多报道中,大法弟子因为做真相资料被邪恶之徒非法抓捕,被非法开庭审判的时候,大法弟子或者是大法弟子家属最高的要求往往是“无罪辩护,当庭释放”。其实,哪能是“无罪辩护”这么简单?应该是一切参与非法抓捕大法弟子的人员,不管它们是什么借口,只要是针对大法弟子做资料而来的,统统是在犯罪,是在真正的触犯法律。大法弟子和大法弟子家属完全可以严正的起诉它们。难道一定要等它们把大法弟子抓进监狱,残酷折磨,打折了一条胳膊,打折了一条腿,注射毒针,逼成了精神失常,挖掉器官,烧死活人之后才能起诉它们吗?不是的,从一开始就要严正的起诉它们。

当世人都明白了大法弟子为什么要做真相资料的时候,就可以消除很多的误解,破除邪念,世人也就能增强对大法弟子行为的理解成度,这对救度世人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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