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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刘如平律师遭受的迫害看恶党的流氓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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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6年7月7日】济南律师刘如平:2005年10月17日,贴《法轮大法学会公告》被恶人告发,后绑架、非法抄家,送长清看守所拘留;10月25日以“不构成犯罪”而被释放。11月25日,刘如平以济南律师的名义公开发表了题为《立即停止对法轮功学员的强制“转化”》文章。12月7日,公安令“舜天律师事务所”将刘如平骗到单位秘密绑架;12月14日被非法送山东省劳教所劳教一年三个月。

2005年12月14日至今,刘如平律师由于坚信大法、拒不转化,劳教所始终不准与家人探视,长期封闭关押进行迫害。刘如平12月26日在劳教所内书写“行政起诉状”转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答复。

2006年1月12日杨在新受刘如平家人委托担任辩护律师,劳教所、济南市法院一律不受理、不答复、不立案。

在此提出两点,足以看出恶党的本性:

1、2005年10月25日济南市长清区看守所已出示“释放证明书”,明确指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见表一),可让人费解的是2005年12月14日秘密绑架后在“劳动教养决定书”又以看守所拘留时的所谓“违法事实和证据”重复非法判劳教一年三个月。


表一

2、由“劳动教养决定书”(见表二)清楚的写明“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济南市政府或山东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可在2006年1月12日刘如平家人委托杨在新律师为刘如平担任辩护律师,前往位于山东淄博市的山东第二劳教所试图会见刘如平被拒绝,随后向济南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遭到拒绝,他们公开讲一律不受理、不答复、不立案。


表二

同时刘如平于2005年12月26日在劳教所内书写“行政起诉状”转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未有任何形式的答复。(“行政起诉状”明慧网2006年6月26日已刊登)

正告那些济南恶党党徒们:这公开的事实足以看出你们在行使权力时,毫无良知,也清楚地暴露了恶党亵渎法律、独裁祸国、乱我中华、禽兽不如的本性,进一步使人民认识到,没有共产党才有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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