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修切磋资料的选取等


【明慧网2006年8月7日】首先跟做真相资料的同修说几句,本想就真相资料取材问题与您当面切磋,提出要求后没有得到回应,所以就想借明慧一角与您切磋。几个月前我曾发现了大量的取材于“人民报”的小册子,当时曾提出过这个问题,可是现在又出现了。我想有必要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我认为“人民报”也好“大纪元”也好,这些媒体只是给不同特点的常人读者提供媒体信息,上面的文章大都是代表个人观点,甚至有许多是常人的文章,直接编辑在大法弟子讲真相的小册子里做真相资料散发是不合适的。而明慧网上的真相资料已是成品,经过大法弟子精心的加工和集体智慧的圆容,已不再代表个人观点。而且我们发现明慧网上的真相资料都充满着祥和和慈悲,能更好的救度众生。目前明慧网的真相资料已非常全面,完全能满足我们讲真相的需要,我认为没有必要向外取材,特别是目前师父已经讲了在中国大陆大法弟子不适合做媒体。

二、个人编的真相资料,未经过大家的切磋认可就直接大量打印让大家做是不合适的。个人的智慧毕竟有限,我认为个人有建议和想法可以提,如果让大法弟子大量散发,要经过多名同修切磋审核认可后再做比较合适,这也体现了我们为法负责,为同修负责,为众生负责,因为这直接涉及到我们整体能否走正路的问题。如果您有时间我建议您根据本地区在明慧网发表的文章,编一个桦南专辑(小册子)我认为很有意义。

三、前几天发现在街上贴的两张标语的内容有些不合适,在此也谈谈个人看法。一张是“正告恶人李军停止做恶!”一张是“请正义之士搜集国保李军贪污、淫秽的证据!”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大法弟子为什么而存在。我认为我们应该是以证实大法,反迫害救度众生为根本的。有人曾说:“我们贴这标语不就是反迫害吗?”那么我们应该反的是什么迫害呢?我认为我们应该反的是对大法和大法弟子的迫害。

先说第一张“正告恶人李军停止做恶!”这个标语里没有提及法轮功,不知道真相的人不知道李军是谁,也不知做了什么恶,没有起到“讲清”真相的作用。起不到证实大法,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写成“正告恶人李军停止迫害法轮功!”我想这么写就可以了。

再说第二张“请正义之士搜集国保李军贪污、淫秽的证据!”这也是没有讲清这个人和迫害有什么关系,也就是没讲清为什么要揭露他的其它劣迹,所以看上去就更跟法没有一点关系了。我个人认为如果在一篇文章里为了说明都是什么样的人迫害大法,引用一些恶人的丑行是可以的,因为它只是为主题服务的。把反腐败直接作为主题出现是不合适的,好象变成了常人的争斗。我听说李军在抓捕大法弟子时,拎着标语说:“你们不能贴吗?我一天抓一个。”最近我们有很多同修被抓,有没有我们路没走正的因素呢?我们是不是有一颗恨人之心哪?

所以我建议我们桦南的同修都负起责任来,编辑真相资料的要以明慧网的真相为依据,不干胶以明慧网提供的模板为参照。经同修审核后,再大量印制。发真相资料的先看一看资料内容再做。大家都站在法上看问题,修好自己,才能圆容我们整体。

师父在《走正路》这篇经文中说:“正法就是正宇宙过去不正了的法,其中包括宇宙中一切高层生命与低层生命,当然也包括他们留在不同层次的法,以至传给人的修炼之法。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就是要证实真善忍、成就新宇宙的大法为根本的,怎么能去传、去证实那些不属于真善忍新宇宙的东西呢?不要为达到目地就不考虑大法弟子为什么而存在。其实救度众生中包括着个人修炼提高的因素。无论是救度众生、个人提高、反迫害都是在证实法,走正你们的路才是证实法。也不要把迫害的邪恶形式作为不证实法和证实不好法的借口,其实旧势力安排的邪恶迫害也是为了考验你们做铺垫的。虽然我们不承认旧势力的存在与安排,但是它毕竟干了它们所干的。你们才是历史这个时期的主角,当前无论邪恶还是正神,都是为你们存在的。走正你们的路才是最重要的。最后的时刻,邪恶的因素会减少,环境会宽松,世上的形势会有变化,要求你们走正的路永远不会变。”

四、建议大家重视学法。法学的不够是我们地区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问题。我们怕心很重,出来做真相的人不多,揭露当地邪恶不到位,力度不够。遇事总是习惯于用常人的思维方式考虑问题,不会站在法上看问题。根本原因就是我们法学的不够。法学的不够的根本原因是我们没有重视学法。另外我们还有“学人不学法,崇拜个人”现象,也是这个原因。师父在《去人心》这篇经文中说“有一些学员就是不重视学法,经常把大法学员中出现的什么情况都用常人心来认识,不只是表现在盲目崇拜上,其实这种人心的表现是修炼人与常人的真实体现。也会给自己带来许多修炼中的麻烦,干扰证实法、与学员之间在法上的互相协调。最突出的是许多学员被迫害的很严重也是自己的人心过重、正念不足造成的。解决的办法是一定要重视学法,认真学法。这部大法能正大穹,能使人修炼圆满,那为什么不珍惜这万古机缘呢?而且这机缘瞬间即逝呀!”

我们的正念,我们的提高,我们所成就的一切,都来自于大法,所以我们一定要重视学法。

个人所见,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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