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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九评》劝退党不违反中国《宪法》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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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一月十三日】2004年11月大纪元网站发表《九评共产党》系列社论,引起社会反响,掀起退党大潮。法轮大法弟子为救度众生而传九评,劝民众退出中共相关组织,在讲真相过程中,涉及中共迫害法轮功及中共的历史、现状和必然灭亡的命运。对于这个问题,一些人不理解或不接受,有的认为参与政治,有的认为是违犯法律等等。下面从法律的角度就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

一、传《九评共产党》劝民众退出中共组织这种行为不违反“宪法”及法律

《九评》所记述的是对中共历史和其本质特征客观真实的揭示,是对中共本来面目的还原复述。《九评》内容的描述,其中时间、地点、人物、事物、情景、数据等实实在在,原汁原味,所有经历过这段历史的人都可以证实它是真实的。

正因为如此,《九评》发表之后,立即出现如下反应:第一、社会民众产生广泛响应与共鸣。争相传看,成为畅销书;第二、三退现象普遍出现,遍及工、农、商、学、兵、政、党各个阶层,截止现在三退已有1700多万人,每天约3万人的速度增加着;第三、《九评》发表两年多,且退党不断涌进,中共却哑口无言,不敢正面回应,只好搞个自欺欺人的“保先”闹剧,背地里拼命堵截《九评》的流传,这对暴力起家、消灭异己的中共来说是不可思议的。这足以说明《九评》的真实性、必然性,点击中共“穴位”的真东西。

《九评》在社会中受到关注、广为流传,并引发退党退团退队现象(三退),这是当今世界言论自由的正常现象。从传《九评》、劝“三退”的方式看,是表示自己意愿的个人行为,是经过说明情况后,对方自愿接受九评和退党的,是当事人双方的自愿选择,这种行为方式对他人对社会无任何伤害,没触犯法律法规。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之规定。因此传《九评》、劝三退是合法行为,应当受到《宪法》及法律的保护。

这几年,中共控制公检法对大法弟子的抓、关、劳教、判刑纯系非法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但为什么有些人对此仍模糊不清呢?这里边主要是“党文化”的影响和灌输,长期用党文化强行灌输的思维方式和衡量标准来认识问题,已经没有了自己的思想。另一方面,由于国际法制接轨及国民法律意识增强,中共不得不在法律问题上做文章。近二十年,中共操纵“人大”这个橡皮图章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分别四次修改《宪法》,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美国的《人权宣言》发布至今200多年未动。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不能随便改动的,而中共随意改动宪法的目地是将共产党丑恶的东西往《宪法》里塞,把强权独裁置于法律之上。2004年3月第四次修改《宪法》时在序言中加进去:“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马克思列宁主义就是暴力革命,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恐怖主义。

在传《九评》、劝三退讲真相活动中,有人产生了是否“违宪”、“违法”的误解。这个问题需要弄清两点:一是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中共一党控制下体现中共意志而不是人民意志的专制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中共在法轮功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也不讲法律(这个问题后面讲)。二是即使将“共产党领导”塞进《宪法》序言中,传《九评》、劝三退这种行为是体现信仰、言论自由的个人行为与坚持不坚持共产党领导也毫无关系,这也不是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行政处罚法》也有关于无明文规定不得实施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必须有具体法律条文的具体针对,而不是原则笼统的、类推式的定罪,更不是中共惯用的分析推理、上纲上线、以人定罪的办法。司法办案是程序化,法律性比较严格和机械的东西,就是法律条文的程式化运用,对号入座。传《九评》、劝三退不存在违法犯罪问题,而且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凡对此有误解的都是党文化及中共邪灵在作怪,一定要清除。

二、中共镇压迫害法轮功压根就没有讲法律

如同历次政治运动一样,中共出自于流氓本性,以暴力手段消灭异己,血腥镇压人民。所不同的是由于法轮功坚忍不拔、永不退缩的和平抗争,讲真相,使中共流氓耍尽而黔驴技穷,不得已用所谓的法律作遮挡、掩饰,利用公检法的非法司法手段实施欺骗、迫害。七年多来,中共对大批法轮功学员实行了非法判刑、劳教。特别近两年来,中共暗中下手对传《九评》、劝三退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抓捕、关押、劳教、判刑等迫害。这都是中共操纵下的司法机关的执法犯法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年来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定罪处理,具体司法办案中依照了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应当说在正常的司法办案过程中,“两院”的司法解释是有效的,但在法轮功问题上,“两院”的司法解释是非法的、无效的。

为什么呢?因为法轮功被定为×教及非法组织,压根就没有经过任何法律审判程序确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完全是江泽民的信口胡言。为了给江泽民堵漏,为掩人耳目,全国人大于99年10月匆匆出台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两高院”根据这个东西,在“司法解释”上偷梁换柱的说出“法轮功是×教”,让人们误以为是法律根据。其实,“两高院”的司法解释通知无权给法轮功定性。这些年来大批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劳教判刑,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耻辱!这是中共专制独裁、以党代法、以权压法的丑恶暴露。中共镇压法轮功根本就无法律根据。(可以参考明慧网2005年1月8日文章“针对法轮功,简析中国在立法、司法中有关问题”)。在讲真相过程中所遇到的任何迫害都是中共的非法行为。

三、彻底清除“党文化”流毒,弄清《九评》“劝退”与“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概念,从邪党恐怖阴灵中跳出来。

长期以来,党文化的灌输渗透,用一种强化的思维模式和恐怖阴灵控制着人,形成一种习惯势力的思维模式:共产党说不得、动不得,一说就要整你。它的逻辑是:说中共某一个人不好或社会体制社会现象不好,这就是反党、反社会主义、不爱国、甚至违法犯罪、叛党叛国、就要处治、镇压。这个无形的枷锁牢牢的控制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中国人长期生活在精神监狱中却不自知。因而在讲真相过程中,一些人认为讲法轮大法好可以,讲遭受迫害也能理解,一谈到中共、九评、退党等,就无法理解,甚至大惊失色或极力排斥。这是中共几十年来实施暴力统治给人导致的“恐惧症”。

一提起中共的治人手段,无不谈虎色变!我们在讲真相中遇到的人,几乎人人都说:哎呀!谁不知道共产党厉害!真祸害人哪!这些年来,中共也清楚自己的丑恶,因此为自我挽救做了些动作,1979年7月颁布新《刑法》时废除了:“反革命”罪、“反党、反社会主义”罪,中共“党章”规定退党自由,《宪法》规定了言论、信仰、出版、集会自由。但这些都是给别人看的,根本就不执行。而公检法暗中执行中共的另一套,这另一套或是口头的、或是内部文件,但都是绝密的。如:中共曾开会部署镇压法轮功时,一律要求口头传达,不准记录,按自己的理解、领会执行(作为一条纪律)。公检法司的内部文件及开会部署:凡法轮功人员起诉或复议的案件一律不受理。这一些都是见不得人的,但被党文化淹透了麻木了的人们明知道不对,却违心的照办执行,被中共当工具一样的玩弄。

有一个观念必须打破:中共不能说不能动。《宪法》规定: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应在宪法及法律范围内活动。这个中共为什么就凌驾于《宪法》之上呢?这个党为什么不能反呢?它就是坏,不允许说它坏吗?它就在耍流氓!就在犯罪!不该制止它、反对它吗?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中共败坏到这种程度,人人都在厌恶唾弃它!法轮功学员及正义人士把事实真相讲出来,说出人们的心里话,怎么还不理解呢?还抵触反对呢?这不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吗?连中共自己都知道濒临灭亡的状态,都在纷纷找退路、留后手,贪款外移、老婆孩子移居国外,自己在伺机而动,人们还在大被蒙头!

目前中共以虚假泡沫的“热经济”极力掩盖重重危机,用警察和部队控制局面。中共内部权力之争已剑拔弩张,企业破产,国家“主人”(工人、农民)实业下岗、失地,“仆人”们拼命搜刮贪占,党政机关连续翻番长工资。中共把官民置于两极分化的严重对立状态,民怨沸腾!谁都知道,目前中国的发展是:“两靠”、“三卖”,即:发展经济靠外商投资,外事活动靠拉拢收买;卖土地、卖资源、卖良心。

一位外国人谈中国说:中国是一个有灵魂的国家,中国的民族历史、文化内涵博大精深,但我担心中国的灵魂丢失了!真是一语点破,中国的灵魂已被中共掏空了、丧尽了。外国人都看得如此透彻,我们中国人还不反省吗?还不赶快找回我们民族的灵魂,找回我们真正的自己!彻底摆脱中共,清除党文化,真正树立起中国的民族尊严和中国人的人格风范。

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看清中共本质、内幕,真正了解共产党是什么?法轮功是什么?为什么讲真相?为什么传《九评》、劝三退?这一切与每个人的利害得失有什么关系?要想明白这一切,就去看《九评共产党》、看《解体党文化》(继《九评》之后又一部力作,大纪元网站系列社论)这是破迷、脱壳的灵丹妙药。只要看《九评共产党》、看《解体党文化》就能冲破桎梏,自我解放,就会明白真相,就会发现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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