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新加坡民众真正明白真相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二月一日】

尊敬的师父好,各位同修大家好。

这份心得体会是挨家挨户讲真相组的集体体会。

1. 新加坡挨户讲真相的迫切性

由于新加坡政府为了一点小利,屈服于中共邪党的淫威,昧着良心的阻扰法轮功学员在新加坡揭露中共邪恶,甚至时不时的滥用权力迫害这些揭露中共邪恶、讲清真相的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本地公众的第一反应一般都是负面的。经常,我们或听到公众说:“你们是犯法的。”或者:“我看到你们的人在大街上拿着横幅和展板,可是我不知道他们要做什么或想表达什么”;“我看过你们的传单,不过我还是不太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事。”这些反馈不是从几个常人的口中听到的,而是从至少三个组屋区。不是批评,但这些反应足以告诉我们在新加坡讲真相的進度和公众对我们的看法。如果很多公众都有这样的误解,这将会形成一个很大的负面的场,从而让邪恶钻空子,干扰大家讲真相的工作。

2. 面对面讲真相更深入

目前,有些同修对挨户讲真相有所误解。有些同修说:“现在都什么时候了,还挨家挨户讲真相?”也有人说:“你一张嘴能讲多少家?还不如发资料。”“在公共场合讲效果会比较好,更多人们可以更快的了解迫害。”

其实,挨家挨户讲真相能做到的数量是可观的。据估计,一座政府组屋有大约一百一十个单位。假设一半的人了解真相,就是五十五户。新加坡家庭每户平均三点五个人,如果每户一个人了解,然后跟家人说,那就是一百九十二个生命得救了。现在,我们每个星期花两个小时,能够讲完四座组屋,那就是七百六十八个人。如果我们更多的同修可以持续深入的在自己的组屋区讲清真相,我们相信很快就能清除负面的场。

虽然挨家挨户讲真相没有分传单来的快,可是我们觉的只靠一种方式讲真相是不行的。很多时候,公众看完我们的真相材料后还是有很多疑问,或者因为在媒体看到有关案件的负面新闻,从而选择不看真相资料。因此面对面讲真相、解释清楚就非常重要了,如果我们不深入的去做,我们是不会知道公众有没有看材料和他们的反应。

3. 如何让常人了解真相

3.1 不同人,不同方法

我们遇到不同人,就根据情况用不同的方法讲真相。比如:一个同修交流说,如果遇到那些比较负面的,一开门或半开门,开口便说“没时间听”、“没兴趣听”这类人,她就会即时把最主要的信息告诉他们,希望能够启发他们的良知去了解所递给的真相资料。

开门的人如果是友善的、愿意听,她就会先向他说说大法的好处和历史,一页一页的翻着手中的相册(里头有图片、有标题等真相资料)向对方讲述大法的美好,再讲到被迫害,还有联合国报告、全球公审江泽民、邪党活体摘取器官暴行、国际组织的报告、以及加拿大独立调查报告等其它事例来让对方清楚消息是千真万确的。通常这类人,真相资料、VCD等,他们都愿意接纳。

比如:最近讲真相时遇到一个女士,对于任何跟法轮功有一点关系的资料,她都不肯接受。可是,她却对大纪元时报报道的中共活体摘取器官的事件和第三方的国际人权报告感到震惊,愿意接受这些资料。

3.2 正念突破众生的思想障碍

有好几次,当对方听学员给他们解释到一半的时候,他们突然想起来在四马路看到过同样的资料。他们的面目表情马上变的一种很不赞同的样子。遇到这种情况,同修们就会跟他们解释这些学员所做事情的背后的原因。我们会告诉他们,“我们在中国的同修每分钟都在面对着生死的考验。他们真的有很紧急的事情要告诉新加坡人。”

3.3 讲真相救度众生时要保持正念和善念

我们的做法是一定要学法,因为这直接会影响到我们挨家挨户讲真相的效果。一个学员交流说她出发去做挨家挨户讲真相之前,都要读一讲 《转法轮》,到地铁站之后就发正念。最近,她开始在学法上更加认真,她发觉随着她更加用心学法,更深的理解法理时,当她去讲的时候,很多门都开了,而且很耐心的听她讲。所以,我们不能忽视了学法的重要性,因为学法可以使人保持正念和慈悲心,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才能真正的救度更多的人。

这里与大家分享一个讲真相的故事,它体现出,当人们被我们的善心感动时的反应。一个学员在一户人家的门口给一个和善的、富同情心的人在讲真相。当学员谈到在中国发生的活摘器官的情况时,这个学员感到自己的眼睛湿润了,而当她再看那个听真相的人,学员惊奇的发现他也在流泪。听真相的人的母亲后来也走过来,问他怎么了。给他母亲解释后,他母亲也感到发生这么残忍的事情太可怕了。

师父在一九九八年的《新加坡法会上的讲法》中说,“我经常讲一句话,如果一个人没有自己的任何观念,不站在个人的利益角度上作为出发点,真心为别人好,给别人讲出他的不足,或者是告诉他什么样是对的,他会被感动得流泪。”

4.结语

通过我们直接的观察和接触,我们会从人们的第一反应中知道怎样才能唤醒他们的良知。从而,我们就可以做出相应的资料直接能够解除他们的疑惑,真正的救度他们。

以上心得修炼层次所限,不当之处,请慈悲指正。

(二零零六年新加坡法会发言稿)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2/1/1480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