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过程中当注重破除党文化思维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三退大潮浩浩荡荡注定了邪党即将解体的必然宿命,但是年前却也发现一个现象:有的同修已经劝退了,但是忘了对方姓名或化名,再找到问名字时出现反复又不同意退了,这里面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我们没有真正把恶党本质讲清楚,没有真正把恶党对民众造成的精神毒害肃清,可能当时在同修正念之下三言两语劝退了,却没有真正明白。正法進程到了今天,在世间一方面要解体恶党,一方面也要解体恶党的党文化,肃清在人们头脑中的党文化毒素,同时在救度世人过程中洪扬奠定大法带给未来人类的新文化。所以在讲清真相三退过程中注重破除邪党的党文化思维就是十分必要的。

我在常人中有一个很要好的朋友,已经退出恶党的团队组织,但是年前我再次见到他时,他告诉我单位正在准备发展他加入邪党组织,并且提出“搞政治”等恶党的一套邪说。当时我刚刚看过一遍《解体党文化》。从自身修炼角度来说,这本书破除了我很多的党文化毒素,找到了很多原先修炼中不曾发现的党文化思维误区;从讲真相角度说,看过《解体党文化》后使我可以有理有据的把邪党给民众造成的思维变异说清楚。我就问他,我有没有权利搞政治?一下子他倒愣住了。

于是我就开始讲我在政治上有哪些权利,只要没有被剥夺我当然就有这样的权利,至于说行使不行使、怎么行使则完全在于我。我也告诉他,唐太宗李世民、林肯等等可都是著名的政治家,这样一下子就破除了他头脑中被恶党变异了的政治概念。接着我又根据《九评》给他讲清恶党的邪灵本质,最后当他在心灵深处明白时说,看来这个邪党还真不能入。此时我相信,今后他会在亲朋好友之间有意无意的传递着解体邪党文化的正面信息。

我想大家肯定也都感受到了正法進程的变化,我们的美展早就在海外各地巡展,目前舞台艺术通过新唐人晚会把神传文化内涵淋漓尽致的展现给世人,大法开创的新文化逐渐的全面呈现给世人,这是大法需要在世间确立的一方面。可是,毕竟恶党系统的替代了传统文化,给大陆民众造成思维上的变异与混乱,下一步恶党没有了,人们带着这种党文化思维也不行,并且恶党文化严重的阻碍了众生了解真相,这些又是我们应该花力气在世间破除的一方面。

我们要跟上当前的正法進程,学好法,从根本上解体清除恶党的变异思维很关键。《九评》已经讲透了恶党的本质,二零零六年推出的《解体党文化》则是更细致的分析了党文化的形成过程与在社会上与人们头脑中方方面面的表现形式,一方面这使我们能发现自身更细微的恶党因素,帮助我们从恶党的思维中跳出来,一方面我们能够更清晰的讲明真相。读了师父经文《再论政治》后,我進一步明白了,不仅仅是“搞政治”这一个问题,在所有问题上我们都应该跳出邪党给我们造成的变异思维,我们讲真相的活动本身不能带有邪党的任何因素。

以前我在讲真相中存在一个误区,却不知道误在哪里,师父经文《再论政治》使我明白我原来很多时候是在邪党的思维之中谈邪党,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一个“斗”的因素在里面。世人一说你们“搞政治”,我马上反驳澄清;世人说你们“反华势力”,我马上说不是;世人说共产党给我钱,我马上又去否定;…… 在很多的问题上我几乎都是象用堵的方式治水一样,和对方不自觉的就有一种对立,硬碰硬的回答对方表面的诘问,其结果只能是谁也说不服谁。这就是恶党给我们灌输到骨子里的党文化思维,僵化而好斗。看过一遍《解体党文化》后,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把我的思维打开了一些,师父的经文《再论政治》则使我一下子跳出了这种僵化的思维,在法中拥有了师父开启的圆容的智慧。

所谓“搞政治”、“反华势力”等等表现在这个人类空间是人在说,其实都是邪灵因素说的,我们反驳正上了邪恶的当,带着斗的因素加强了邪恶的场。我们透过表面看到实质,那是邪党的邪骗煽基因在起作用,此时我们不见得急于否定对方,而是顺着对方的思路接过话题,然后直击控制对方的邪灵因素,解体清除,同时归正对方被恶党变异的思维概念。比如遇到“反华势力”之说,我们可以不直接否定,而是按照对方思路说,八九年六四时中共在媒体上公开说没开一枪,可是血溅天安门广场;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可是文革后很快平反;……中共什么时候对民众说过真话?直接揭露邪党骗的邪恶基因,邪灵因素会瞬间解体,人这面则表现认同我们的说法。再比如,世人说“共产党给我钱”,这是恶党给世人头脑中灌输的“事实”,直接否定效果肯定不好,如果我们肯定下来,是,共产党给你钱,可是共产党不生产不劳动它哪来的钱给你?接下来我们可以把邪党靠暴力强抢豪夺的本质讲清。

这里通过举例说明回答方式,目地是想说明我们的思维应该摒弃恶党给我们造成的僵化思维,真正用大法赋予我们的圆容的思维去讲清真相,不在邪党的思维因素左右下,智慧就会源源不断,随心所欲,无所不能。

学好法是升华自己、讲清真相的前提,《解体党文化》是当前正法進程下破除邪党党文化思维、讲清真相的有力辅助,建议大陆同修在学好法的前提下抽时间尽早看看,磨刀不误砍柴工嘛。

个人体悟,不足之处请同修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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