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法律协会要求香港和国际社会做出抉择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七月三日】近日,香港当局使用中共提供的“黑名单”,拒绝数百名持合法签证的台湾法轮功学员入境香港,并暴力遣返的事件,引起国际上的关注。对此,人权法律协会(HRLF)发表了声明,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发出声音,做自己所能做并必须做的事情,不仅是要维护香港的基本保障和监督制衡,重要的是要制止发生在中国大陆的由政府支持的残酷迫害。以下是声明译文:

人权法律协会要求香港和国际社会做出抉择

历史的任何时期都没有象今天一样紧迫,我们迫切需要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自由和监督制衡的民主制度。这是由于香港移民局滥用权力,而世界各国政府又普遍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反对发生在中国的由中国政府支持的超出法律界限和违背人类最珍贵人权价值和准则的残酷迫害,已经有超过500名法轮功信仰者被拒绝行使受宪法保护的各种人权,包括旅行权、持有和行使宗教和精神理念的权利、自由结社的权利、和平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以及不因宗教理由被歧视的权利。

这500名被拒入境的游客都是持有效签证和必要旅行文件的台湾公民,他们显然对香港的任何人都绝对不构成任何安全威胁。的确,事情正如一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案的申请人所认为的那样,由于法轮功在香港控告江泽民、罗干、李岚清对当今中国发生的由政府支持的残酷迫害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香港移民局配合中共当局故意排斥所有旅行前去香港的法轮功信仰者。基于跟以上相同的指控,这三名被告已经在全世界17个国家被起诉。

港府对法轮功的遣返行动是根据一份中共政府编辑的法轮功学员“黑名单”进行的,中共把这份“黑名单”提供给港府。如涉及中共海外间谍网的前中共外交官员陈用林所指出的那样,对居住在中国境外的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包括收集有关他们和他们在其它国家活动的情报,以防止他们对发生在中国的由中共政府支持的残酷迫害进行任何形式(法律的或其它的)的抗议活动。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中共当局在遍布全球的为其工作的间谍网帮助下,制定了这些“黑名单”(禁止入境)。

正是这些情报和防止法律或其它形式的抗议活动的努力被用来禁止500名法轮功学员旅行进入香港,不让他们对追究中共镇压政策有关人员责任的起诉案表示支持。

采用黑名单甄选人员用于进行各种迫害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纳粹时期。希姆莱收集了生活在欧洲的犹太人的黑名单,纳粹用这个黑名单识别、集合和运送了六百万犹太人去集中营遭受苦役、折磨和大规模群体灭绝。据知,纳粹盖世太保还编辑了一份超过2300人的黑名单,一旦纳粹胜利,这些人就将被立即逮捕。这份黑名单上的人,包括丘吉尔和他的内阁部长,法国前领导人戴高乐和“德国的敌人”,Astor女士,英国情报部门领导人Robert Vansittart,以及包括弗洛伊德博士在内的许多犹太难民。

然而,跟纳粹德国不同的是,香港司法体系象所有民主国家的司法体系那样,已经发展出结构精细的监督和制衡,这种监督和制衡以政府、司法结构的独立为前提。没有任何有意义的正当程序,拒绝法轮功学员入境香港的“黑名单”(禁止入境)不仅对法轮功学员构成了制裁(干扰他们的宪法权利),也使通过歧视的权力滥用不可避免。这些情况表明,香港明显缺乏有能力判案和解决争议的独立司法机构,并在过程中保护投诉人及其支持者不受惩罚。

在最近,香港发生的违犯司法公正的一系列事件是非常不幸的。因为当初香港在1997年移交主权给中国时是“一国两制”,而非坚持目前大陆的“一国一制”。同样不幸的是,(香港的行为)与世界各地联邦法庭严肃对待的严重违反人权的指控形成了反差,2004年5月,美国第七上诉法庭在其2005年5月27日的意见书中承认,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大规模抓捕、演戏似的审判、酷刑、劳役、‘再教育’、屠杀法轮功成员”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与此类似的是,现在正在负责审理在阿根廷起诉罗干案件的首席法官Octavio Araoz de Lamadrid于2006年1月发布了意见书,意见书认为被告罗干在中共政府支持的迫害活动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如此严重,以至于法庭不允许被告以外交豁免权或有关理由开释。对于起诉中国前国家主席江泽民的案件,包括著名的西班牙国家法庭(Audencia Nacional)在内的其它法庭基于指控的严重性和原告的案件的强度,已经运用了普遍司法管辖的原则,尽管西班牙和所指控的罪行、肇事者和受害者之间并无关联。

尽管世界各地的法庭已经坚持了正义原则,坚持为执行这些原则而定的法律标准,世界上的大多数民主国家却对中共政权支持的,明显超过法律界限和违反所有民主国家最珍贵价值的残酷迫害视而不见。人权法律协会呼吁全世界各国政府发出声音,做自己所能做并必须做的事情,目的不仅是要维护香港的基本保障和监督制衡,重要的是要制止发生在中国大陆的由政府支持的(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

(注:人权法律协会是于二零零五年成立的非营利组织,旨在全世界范围内维护人权。)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7/7/3/1581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