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的呼唤——写给武汉市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一日】

致:武汉市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

新的一年来临,我们正步入一个每一个人要对自己的未来进行抉择的历史时刻。

二零零四年,惊世奇书《九评共产党》横空出世,已阅读过此书的国人不计其数,明智者,已对自己的未来作出了的选择——2008年元月4日,在“大纪元退党网站”上发表声明三退(退党、退团、退队)的人数已达3千多万。相信因网路障碍未能到网上发表声明而想要退出邪党的人恐怕更多。

就在中共气数已尽,不断拉人做陪葬的时候,在历史古城武汉,却不断的上演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惨剧:

案例一,十堰市蔡子东被非法关押七年期满后被非法关押进武汉市二道棚洗脑班迫害;
案例二,武汉市法轮功学员谌红艳被非法判刑四年;
案例三,2007年12月14日晚,武汉法轮功学员董八珍被绑架;
案例四,2007年12月15日早上武汉法轮功学员黄永珍在汉口中山公园被绑架;
案例五,黄陂老人陈小玲2007年12月15日在武汉中山公园被绑架;
案例六,2007年11月19日晚,武汉法轮功学员李诗纹被绑架;
案例七,武汉市法轮功学员王继军被非法判刑五年;
案例八,武汉市法轮功学员张伟杰被非法劳教一年;
……

尽管操纵迫害的罪魁是武汉市“610”,但是不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们也不同程度的参与了进去,成为共同的罪犯,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

对法轮功迫害的公开化,始于1999年7月20日。这是江泽民发动的一场利用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政策法令,整个国家机器,针对中国大陆数千万信仰真善忍的无辜百姓的大规模的犯罪行为。这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联合国1998年颁布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条约》的第六条和第七条的相关条款,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修炼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种族灭绝罪”和“危害人类罪”。

尽管中共采取各种卑鄙的手段阻止法轮功学员对遭受酷刑折磨、被活体摘取器官等等罪行进行曝光;在国内用各种非法、强制和暴力的手段来迫害法轮功学员;利用各种喉舌机器栽赃、陷害法轮功、并混淆民众的视听;利用权力,强迫并要挟司法界参与迫害,不许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 但八年来,海内外法轮功学员以和平的方式、不懈的向全世界人民讲述被迫害的真相,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用道德战胜强权的不朽的历史丰碑。

目前国际社会和国际媒体开始高度而广泛的关注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

在国内,法轮功学员遭受残酷迫害后依然慈悲宽容的对待迫害者,希望唤醒他们沉睡的良知而不再被利用来犯罪。这宽广胸怀和伟大的情操,感动了一批有正义感和道德良知尚存的律师,站出来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还有一批官员和正义之士站出来为法轮功鸣冤。

著名律师郭国汀,2003年公开撰文谴责中共镇压法轮的祸国殃民之举;2004年底代理法轮功学员案件,公开为法轮功抗辩;2006年4月撰文“中共必须立即停止镇压法轮功 所有参与宗教迫害责任人必将受到正义审判”。

高智晟律师①为维护法律尊严,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成为正义的化身。他在2004年成功的为河北两名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使这两位学员获得无罪释放;他曾三度为法轮功学员所遭受的迫害上书全国人大和胡、温,向全世界证实了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迫害的惨烈程度早已突破人类能接受的道德底线,呼吁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他在致胡锦涛、温家宝及中国同胞的公开信中强烈呼吁:“必须立即停止灭绝我们民族良知和道德的野蛮行径”。

2007年2月,浙江民主人士池建伟因帮法轮功朋友传递光盘,而被以“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他的辩护律师李建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考证了一个晚上,后来又找反邪教办公室问,才知道镇压了那么多年,原来连文件都没有。 闹了这么一个大笑话,中国政府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

2007年2月27日,池建伟案辩护律师李建强在法庭上提出中国法律从来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该发言立即引起满场震惊,检察官无力反驳只是强调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都是这样操作的。就是说虽然没有公开的文件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但审判还是把它按照邪教组织来处理。李建强律师说,我们国家是个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判例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判决因为缺乏法律依据,也全都是错的。②

《宪法至上 信仰自由》③是李和平、滕彪、黎雄兵、张立辉、李顺章、邬宏威六位律师在2007年4月27日为河北石家庄法轮功学员王博一家所做的辩护词总标题。辩护词视野开阔,气度宏伟;其文笔行云流水,其正气荡气回肠,体现了这一批有良知的中国律师的崇高人格。他们首次以一个律师的群体出现在中共的法庭上,以他们的胆识、勇气、正义和智慧,慷慨陈词,各展风采,为法轮功抗辩,场面极其震撼!被媒体称为“史无前例的法庭辩护”

2007年10月,安徽省政协常委汪兆钧发表致中国政府领导人的公开信,他指出“当今最迫切的是停止对法轮功的迫害”,“同时对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在公开信中,他谈到:“信仰自由,是当今世界的普遍共识,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均有规定。但是“六四”以后,邓小平的继任者为了继续一党独裁的统治,对于任何非共产党系统的组织都列为“不稳定因素”,要“消灭在萌芽中”,即把“法轮功”一个群众炼功组织作为目标,杀鸡儆猴。人家不服,要“说清楚”,更是大不敬,施以种种迫害。这显然不是针对“法轮功”,而是对全国人民的镇压!所以应当立即对“法轮功”停止镇压。”

中国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没有哪条哪款有明确认定法轮功是邪教。作为检察官应依法举证、法官应依法断案。如果因为眼前的利益而依据上面命令和所谓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参与到迫害中,当历史开始对迫害者进行审判的时候,所有法庭审理的音像和文字记录,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签字,都将成为参与迫害的罪证。作为法律人不能亵渎法律的神圣,要为自己负责,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啊!

律师、检察官、法官本应是社会正义与公正的象征,而当今的中国司法,却沦为匍匐在中共脚下的狂犬,参与到对自己同胞—最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中来,这不能不说是中国人的悲哀、中华民族的悲哀和耻辱。

泱泱五千载文明古国,为外邦西来邪灵暴力理论所洗脑,华夏子民如今早已沦丧为文化和精神的亡国奴。当你接受中共的强权,认可、屈服于它的暴虐时,你已经成为了中华民族的罪人,在干着从根本上毁灭中华文明的罪恶勾当了。我们不能啊,断了我们民族的魂!我们不能啊,成为历史的罪人!我们不能啊,让我们的子孙后代承担我们今天的罪过!

在正义与罪恶、道德与强权之间,今天我们必须作出选择。

大法弟子以诗言志:

大梦缘识真言,
浮荣过眼云烟。
勘破迷雾别样天,
任凭风云幻变。
长路征途漫漫,
茫茫苦海有边。
求道之志比石坚,
不负归真宏愿。

历史如舞台,一幕去了,一幕又来。这是自然,也是必然,您能否坦然面对?

天灭中共在即,我们真诚希望身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同胞,能够如同高智晟等律师一般秉承良知善念,对待和处理法轮功案件。

如果您更有胆略,那就做好立案起诉迫害法轮功元凶江泽民及其帮凶的准备,维护法律和人类的尊严。在这特殊的历史时刻,请给自己的未来——生命的永远做出正确的选择。

最后,祝您万事如意,新春吉祥!

武汉法轮大法学员
2008-1-8

① 请通过动态网登陆:yuming.flnet.org/news2/html/57/books/3934.shtml浏览高智晟律师的《神与我们并肩作战》

②综合多位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的辩护意见,整理如下,以供参考。中国公开颁布的关于法轮功的一系列文件包括:

1、《刑法》第300条;1997年修订刑法时加上关于邪教量刑的条款,当时政府因法轮功修心和祛病的神奇效果还是大力宣传和推广的。即刑法300条中的内涵和外延都和法轮功没有关联;况且《刑法》第300条,设立了对所谓的邪教进行定罪处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与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违背,即刑法300条因违宪而无效,不能适用;

2、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同一天,公安部发布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通告。两个通告中只是认定法轮功组织非法并被取缔,但并没有被认定为邪教组织。两个“通告”中都没有出现“邪教”的字样和相关的内容,根本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的依据;况且民政部也没有权力宣布一个宗教组织为非法组织,公安部也没有权利对宗教的传播实行禁止措施。这两个“通告”,属于部门规章违反《宪法》,不能作为处理依据。

3、1999年10月26日报载,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声称“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便紧随其后发表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报载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个常识是小学生都知道的;

4、1999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一”);

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二”)。

“两高司法解释一”和“两高司法解释二”是对刑法300条《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的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

两个《司法解释》全文内容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单从题目上也看不出和法轮功有任何相关之处。法官怎么能牵强的作为判决法轮功学员有罪的依据呢?“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全世界的法官都是依据法律断案的,维护司法公正是法官的天职,怎么能麻木的紧跟政治形势枉判法轮功学员呢?!

况且,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和《立法法》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的问题进行,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制法律。

“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同时“两高”有关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司法解释也违反了中国宪法的信仰自由条款。

5、1999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9]29号。

这个“通知”在提到邪教组织时,加上“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但只是内部通知,不是公开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必须公之于众才生效,否则就是不教而诛。所以不能作为认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的依据 。

两高在公开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全篇不提“法轮功”三个字,而在内部通知中又把法轮功说成邪教,这是很不严肃的。而且最高法院只能就司法审判如何适用法律进行解释,不能超越这个职权去认定什么社会组织是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这是“越权”从而没有法律效力。

6、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中认定了14种所谓的邪教组织,但没有提到法轮功;况且公安部也没有权利和法律依据认定邪教组织。选摘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处理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发[2000]5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就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具有以下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邪教组织:

二、根据邪教组织活动区域的不同情况,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公安部认定。……”

该文件附件中说,“1983年开始,公安部多次部署开展集中查禁取缔工作,……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呼喊派,门徒会,全范围会,灵灵教,新约教会,观音法门,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被立王,统一教,三班仆人派,灵仙真佛宗,天父的女儿,达米宣教会,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虽然不那么名正言顺,但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明确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自行重新定义,但依旧没有把法轮功作为邪教组织认定在其中。

由上可知,在中国现行的有效法律文件中,法轮功从来没有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对法轮功学员依据刑法300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量刑定罪,是适用法律错误,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对所有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劳教都是非法的。立即依法无罪释放看守所羁押的所有法轮功学员。

③ 请通过动态网上www.google.com 搜索《宪法至上 信仰自由》,即可看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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