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迫害吉林市米红的相关人员的控告书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月三日】

控告人:郝文琪(女,20,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米红(女,43,大学文化,家住吉林市昌邑区,现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被控告人:

吉林市东句子派出所所长冯冰、副所长教导员、警员高阳、赵显杰、衣宏、两个年轻警察、昌邑分局国保大队长都兴泽、侦审中队警员郭瑞、崔刚、吉林市东局子街道主任魏彬、姜艳新。

控告请求:

1、归还所有抄家物品,及被偷物品。
2、撤回对米红的审判,并立即无条件释放米红。
3、对原告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控告人。
5、承担诉讼费用。

事情经过:

2008年7月11日,东局子派出所警察以孩子上学指导为由,骗开米红家门,把其骗到楼下。在没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把米红带走,又以奥运火炬传到吉林保治安为由,将其拉到250秀山宾馆洗脑班迫害。只剩孩子独自在家中,精神上受到巨大伤害。

随后警察又进行非法抄家,警察在没敲开门的情况下,找到开锁人开锁,强行撬开米红家门,抢走的东西计有:大法书籍、两台家用电脑、卫星大锅盖、三部手机、两个随身听、一台电视、DVD机、一台打印机、两大一小的订书器、两个U盘、塑封机、切割机、若干张光碟、两桶家用透明胶、电子书、人民币1950多元,警察非法开锁、找搬家公司的钱直接从这些钱中扣,但没有告诉我们,已从中扣出,同时家中丢失四百元钱、MP3及很多东西。

一、非法抄家及绑架。2008年7月11日下午,警员高阳、赵显杰、衣宏、两个年轻警察等人,撬开我家门在没出示搜查令的情况下强行抄家(后来才又补的)他们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和住宅权。违反了《宪法》第13条,第39条规定:

1、《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所有权。法轮功书籍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公民个人购买的法轮功书籍,理所当然为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这些物品被抢走后没有出示扣押物品清单,物品均属公民私有财产,任何人无权予以收缴。

2、高阳带领的人员没有着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没有出示任何证明,证件,未表明身份的情况下闯入了我家,违反了《宪法》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抄家过程中,孩子被放回时发现,自己攒的400元钱被偷走,还有MP3等东西昌邑国保大队警察都兴泽都已归还孩子,孩子第二天回家发现又没有了,还有鼠标垫、手机、手电筒等也丢了,鼠标垫在东局子派出所警察的电脑那儿垫着,DVD在所长办公室看碟用。小订书器没有被放入清单中,却出现在派出所的后勤办公室里,非法抄家时孩子没有看到物品清单,警察说清单在米红那,然而米红当时没有在家。在没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如街道主任)下,不给家人看清单,弄得家人现在都不知道还有多少东西被拿走,家属要求出示抄家人员名单,所长冯冰不给。当家人知道在抄家过程中有人偷了家里的东西,要求报案时,所长不受理。东局子警察赵显杰也是办案人之一,在对孩子问话中对孩子说:“没有我们你早就让流氓送妓院去了。”在对米红的审问中,他们还以不让孩子上学和把孩子也送进拘留所为由恐吓米红,威胁米红招供。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得人个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1条:公安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侮辱或者虐待。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昌邑分局罪行。在分局对米红的录口供中,昌邑分局国保大队长都兴泽都在其中扮演着极其邪恶的角色,威胁当事人及家属,扬言要给米红送狗圈去,他本人早已知道真相,却还一意孤行,在知道法轮功不是邪教的基础上还对大法弟子进行疯狂的迫害,罪加一等。郭睿也对孩子进行威胁恐吓,要把其送进拘留所。另一名警察崔刚在米红没有提出找律师的情况下,骗孩子说米红要找律师,并把米红情况告诉了与他有交情的一位律师告诉她我家的情况,电话号码,并说他能帮助。但经家人证实米红没有要求找律师

三、居委会罪行。居委会主任魏彬和姜艳新在7月11日米红被绑架、迫害一事中有着巨大的责任,他们向公安机关报告米红孩子上学让其用此借口骗开家门,且当晚孩子和米红在派出所看见魏彬也在其中,证实了她也参与迫害大法弟子一事,两人多次让邻居及路边人看着米红,想为迫害找借口,是助纣为虐。

四、检察院和法院的罪行。在不明法理,在没有法律条例认定有罪的情况下,接受了莫须有罪名-“利用邪教组织妨碍法律实施罪”,对米红起诉并开庭审理 。我认为他们是打着法律的幌子迫害正直善良的守法公民。

五、“利用邪教组织妨碍法律实施罪”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应解除审判及判决,立即无条件释放大法弟子米红。一些警察徇私枉法,知法犯法,他们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理由如下:

没有任何法律能将法轮功“定性”为×教。最早污蔑法轮功为×教的是迫害法轮功的首恶江泽民在1999年10月对法国《费加罗时报》记者说的,之后《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这不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是不是“邪教组织”不是哪个权势者、哪个文章说了算,对这种造谣诬陷,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对。然而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员会通过所谓《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江泽民污蔑在先,人大的决定在后,也就是说,人大的决定是为江泽民的污蔑擦屁股的。

《宪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关于国家主席的权限规定中,并没有赋予国家主席为任何组织、个人及功法定罪的权力。《宪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在未经国家任何检察院,法院判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情况下,江泽民说法轮功就是某教是严重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且,无论是人大取缔邪教的决定,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所谓两高颁布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从头至尾跟法轮功不沾边。

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照某权势者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另外,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其发布的取缔法轮功的《通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那公安机关米红所有的所谓“证据”都不成立。

米红自修炼法轮功后,遵循真善忍的法理学习做个好人,遵纪守法,处处为别人着想,身体得到了健康,是邻里间都公认的好人,米红没有影响社会治安,也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正义,何罪之有?再说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明文规定,申诉遭受迫害是违法的。难道某些权势者或某部门可以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以权代法,以势压人、整人、迫害人吗?那些虐杀法轮功学员的凶手,难道可以若无其事的逍遥法外,而揭穿罪行的人倒成了罪犯、阶下囚?

米红只是一个普通的炼功人,无人强拉米红加入任何组织,以前她身体不好,脾气暴躁,自从修炼法轮功后,不但身体健康了,脾气也改了。这样一个对人身心健康,于国于家都有利的好功法,为什么说他是邪教呢?如果让法轮功学员还象以前一样自由炼功,没人迫害,大家没有冤情,谁又会去上访、发资料呢?

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望法院为民做主,得出公正的判决。

原告:郝文琪、米红(郝文琪代写)

此致
吉林市昌邑人民法院

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8/10/3/1870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