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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铁斌、张风荣无罪 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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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2008年8月3日,明慧网报道了发生在7月14日晚的,黑龙江省鸡西国保大队赵泰山和鸡西安全局宋文爽、钟继伟,在牡丹江农垦局密山市北大营派出所带领下,绑架法轮功学员姚铁斌、张风荣夫妇,抢走现金13000多元,以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私分一事后,恶警为掩盖他们的犯罪事实,把姚家夫妇的手拽过来,不许他们看,就在他们写好的询问笔录上签字、按手印,不签字、不按手印就打。作为他们迫害姚家夫妇的依据,而移交到牡丹江农垦局检察院。检察院继而起诉到农垦法院,农垦法院2008年11月21日对此案公开审理。

11月21日上午,牡丹江农垦法院内外有180多人,参加了旁听。

8点40左右,各界人士及张、姚两家的亲朋好友和大法弟子约60-70人坐在旁听席上,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所谓的“材料”。审判长问姚:公诉人所说是否属实?姚说:不属实,又问:不属实你为啥签字?回答:他们根本不让我看笔录,是在安全局拽着我的手硬按着手签的字、按的手印。

问:扣押清单所说的是否属实。姚说:不属实,扣押清单上写的是什么,我也不知道,他们也不让看,只叫我签字,不签字就打我。

在鸡西安全局的人毒打姚铁斌时,姚一再好言相劝:不要打了,这样打你们会遭报应的,他们不听,继续毒打。后来打人者胳膊疼痛难忍,并说自己遭报了。

当审判长问7月15日审讯笔录的有关情况时,姚说:是在7月14日晚上,一边审讯,一边毒打一宿的情况下,逼着我签的字……

法官问张风荣:公诉人所说属不属实?张说:不属实,扣押清单是在不让我看他们写的情况下,逼着我签的字。当时我蹲在地上,看着他们象土匪一样把13000多元钱和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都拿走了。

对于姚做的资料,法官问张是否参与过?张说他做什么与我没关系,同时也揭露了他们骗供、诈供、逼供等卑鄙手段。

在整个庭审调查中,所有在座的人都听明白了,安全局在整个办案中所使用的手段是极其恶劣的,连审判长也不得不承认刑讯逼供事实。看起来刑讯逼供是成立了。

在庭辩中,姚铁斌的辩护律师严肃指出:根据刚才法庭调查事实表明:公安机关指控姚铁斌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姚铁斌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1)经法庭调查查实,由于两位被告人供述所指控的案件事实的讯问笔录,及证人证言均存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方法取得证据,应该认定两位被告人供述的证据无效。两位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当然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2)经法庭调查查实:两位被告人签字的“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办案单位并没有让物品、文件持有人被告人姚铁斌在场,更没有让本人当场清点,而是直接让被告人姚铁斌在公安机关签的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于扣押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因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该证据无效。

(3)在法庭调查中又查出,鸡西市公安局的干警在搜查过程中,存在违法搜查及经济犯罪的事实。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提出了一个举报犯罪,要求立功的重要线索。法庭应将此线索交由有关部门侦察。

(4)因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铁斌的行为不能成立。法轮功不是“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同时,被告人姚铁斌的事实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构成要件,控方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应依法宣告被告姚铁斌无罪。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人民审案的基本原则,根据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的法则,被告人姚铁斌的行为,在刑法中找不到任何定罪的条款,应当庭宣告:姚铁斌、张风荣无罪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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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2月10日人类即将迎来《世界人权宣言》问世六十周年;而其中第18条和第19条即是本案所涉及的宗教信仰自由条款和言论表达自由条款。联合国普遍定期审查制度(UPR)将在2009年2月5-16日对中国的人权状况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审查,届时,中国的人权记录将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第一次全球普遍的定期审查的显微镜下。

因此,我们正告法官、公诉人和所有公、检、法还在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执法人员们:尊重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尊重我国公民的人权,正确地面对自己的历史责任,敢于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善恶有报是天理,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赶快弃恶行善,同化“真、善、忍”,善待大法弟子,给自己和家人选择一个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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