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中级法院执法犯法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明慧通讯员长春报导)吉林省农安县法院在2009年3月对七位大法弟子非法判刑,这些大法弟子集体上诉到长春中级法院,可是长春中级法院一再拖延。日前,该法院准备不开庭就直接宣判,并宣称“法轮功的问题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2008年12月农安县法院在没有通知任何家属的情况下对韩希祥、李凤鸣等七位大法弟子进行了秘密“开庭”。2009年3月27日又以同样的手段对七位大法弟子进行了秘密宣判。七位大法弟子不服判决,集体上诉到长春中级法院,农安大法弟子及其家属在北京为他们聘请了十四位律师做无罪辩护。

上诉期已过,家属再三催问开庭时间,长春中院一次又一次的推托、搪塞。

2009年9月7日长春中院在没有说明是否开庭的情况下,要求律师递交辩护词,说:“只有律师交辩护词才能决定是否开庭。”难道法院对案件的是否开庭审理是有律师的辩护词决定的吗?中院的欺骗手段已昭然若揭。大法弟子和家属识破其阴谋,要求律师:“不开庭,不交辩护词。”

时至今日,2009年10月21日上诉期已过半年,长春中院通知律师10月23日进行宣判。

上诉期过了半年,而现在却没有经过律师的辩护,不开庭就直接宣判,这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程序执法犯法的行为。当家属指出他们的违法行为时,长春中院的回答是:“法轮功的问题可以不走法律程序。”这就是中共邪党标榜的“法制国家”,这就是中共的“人权”。难道法轮功修炼者就不是中国公民吗?他们就不应该享受法律赋予的人权吗?

长春中院将在10月23日(星期五)下午2点在农安县法院对七位大法弟子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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