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害廉洁法官黎梅 合肥法院的六项违法行为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明慧通讯员安徽报导)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12月8日非法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原合肥市中级法院一级法官黎梅。在庭审过程中,黎梅的律师程海依法指出瑶海区法院的多项违法行为。作为公审机关的瑶海区法院执法犯法,从立案程序到立案依据,再到庭审过程,无一不充满漏洞,并与现行法律相悖。

黎梅任法官期间,时时按照法轮大法“真、善、忍”的要求修心向善,正直廉洁,秉公执法,在单位是办案能手,深受访民爱戴,被誉为“黎青天”。可是这样一位廉洁奉公的法官却因坚持信仰遭瑶海区法院陷害。

就本案的几个关键环节,让我们看一看瑶海区法院的六项违法行为。

一、缺乏立案依据。黎梅的律师郑重指出“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司法原则。翻遍目前中国所有的法律,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文规定“炼法轮功有罪”,所有打击法轮功的内容都是以通知、文件的形式秘密传达的。某机关、某当权人制定的通知、文件,既不能取代法律,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法庭应该以什么作为立案依据?当然是法律。瑶海区法院却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非法立案,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

二、缺乏立案程序。在庭审过程中,黎梅的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要看本案的立案文件,法庭的回答是:“没有。”律师当即指出,“尚未立案怎能开庭?”法院如果连这种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了解,又怎能让人相信它会做出公正、依法的判决?

三、违法取证。公安机关在法院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就非法对黎梅进行抄家,这样非法得来的所谓“证据”,却被瑶海区法院采纳,这是瑶海区法院欠缺基本法律知识的又一证明。

四、不履行告知程序,非法拒绝证人出庭。在本案开庭前,瑶海区法院未按程序通知当事人出庭,意要让当事人措手不及。不仅如此,当黎梅的律师提出请控辩双方共同的证人出庭作证时,瑶海区法院出尔反尔,拒绝到场的六名证人出庭。这种严重违法的行为,不知是哪部法律赋予瑶海区法院的“特权”?证人不到庭作证,即缺乏事实依据,案件便不能成立,当事人还何罪之有?

五、推诿阻挠律师取证。本案审判长杨连文,审判员吴明霞在黎梅的律师取证时,不依法为律师提供材料。如瑶海区法院是问心无愧的依法判案,那何惧之有,为何不敢向律师提供材料呢?

六、本案主要审判人员有多次违法判决记录,令人质疑其依法审判能力。本案审判员吴明霞长期以来执法犯法,她不依据法律判案,而是滥用手中职权违法审判,曾非法判六至七名法轮功修炼者“有罪”入狱。她执行的不是国家的法律,而是江泽民违法制定的所谓“文件”和“通知”。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提请追查国际立案。同时,在此正告瑶海区法院吴明霞法官,以及所有非法审判过善良的法轮功学员的法官们:功名利禄不长久,良心和正义却是永恒的。试想想,那些在文革中违心给张志新判了罪的人,他们过后是何感受?!违法审判、违心审判,那会给自己的生命留下无法弥补的痛苦和悔恨。

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是中共和江泽民,你有权选择不追随他们做恶,而是做出符合良心的选择。更何况“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是自古以来的天理啊!法轮功学员不想看到人们因为被中共欺骗成为帮凶,而遭到恶报,我们想让你们拥有美好的未来。迷中的人啊,不要等到后悔已晚时,方才痛悔错失了改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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