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强烈呼吁石家庄中院回避审理宋爱昌案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四日】河北省石家庄大法弟子宋爱昌,2007年6月22日中午下班在住宅楼下被警察带走至今,一直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已经近二十个月了。历经一审开庭三次,退侦两次,桥西区法院主审法官苏常印采信石家庄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伪造的《物品鉴定证明》,在一审超期羁押九个多月后,于2008年9月22日对宋爱昌枉判三年。

宋爱昌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律师和家属针对一审程序中适用法律错误、没有证据、伪造司法鉴定文书、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破坏二审终审制、剥夺当事人上诉权利等违法行为,分别发出多份投诉,中级法院只得在2008年11月4日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桥西区法院重审”。2008年11月21日案卷退回桥西区法院重审。

2009年2月17日上午10点10分,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整个庭审过程在两位北京正义律师的有理有据辩护下,检察院的公诉人理屈词穷、丑态百出,法院的审判长有气无力、哑口无言,公诉人心虚当庭自己宣布撤掉一审时的主要证据。

然而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因宋爱昌已经被非法关押20多个月了,涉及赔偿问题,检察院不敢撤诉、法院不敢判无罪。在610的操控下,中共的公检法联合勾结在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不顾事实,于2009年3月13日枉判宋爱昌有期徒刑三年,维持了原一审的错误判决。

宋爱昌再上诉至石家庄高级法院,这是第四轮重审的二审阶段。鉴于石家庄市中级法院违法干预下级法院审判,宋爱昌的辩护律师强烈要求石家庄中院回避审理宋爱昌案。以下是辩护律师申诉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宋爱昌一案的辩护人,经过查看案卷及沟通,我们了解到原一、二审以及现一审辩护律师,在已经完成的审判程序中反复并着重指出该案的焦点以及经过庭审确认的事实是: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没有其制作、传播的证据(即法律上要求的证据)而并非是程序上的某些证据未经指证这一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将产生如下两个法律后果:1、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008年11月4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事实与法律以(2008)石刑终字第00598号刑事裁定书作出的发回重审裁定,完全回避了事情的本质,以“证据没有质证”这一次要问题掩盖没有证据这一根本性问题,是一种欺骗与自欺的把戏。

本案从桥西区法院原一审没有证据却判决被告有罪,到桥西区法院第二次在没有证据的情形下依然违法判决被告有罪,究其原因就在于原一审程序中石家庄市中级法院居然公开违法授意一审法院如何判决该案:2008年9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给桥西区法院的《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函)》(见证据一),其上公然决定桥西区法院的审理结果,明确指示桥西区法院作出三年有期徒刑的有罪判决。嗣后,桥西区法院果然出此判决!这一行径创造了中国司法的历史,更足以写进世界司法史!

此后之所以有发回重审的一幕,不是缘于石家庄中院的幡然悔悟,而是源于辩护律师就此问题交涉给其带来的压力及其面临道义上的绝境!既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煞费苦心的“躲猫猫”,并且其所出的《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函)》明确显示该决定由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申请石家庄市中院回避该案的二审审理工作。希望通过此种程序正义的唯一可能方式来维系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最后一丝寄望。为此,我们强烈呼吁:贵院务必慎重考虑我们此项请求,依法作出裁决。因为如果此案仍由石家庄市中院进行二审,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便在程序上如何继续表演下去都不足以掩盖其赤裸的既定非法意志!在此情况下我们的辩护工作也不过是在为载入耻辱历史的一幕提供注脚而已。

由本案石家庄中院的违法表现使我们不得不联想到更多的事件,这一系列刚刚发生的事件已经一再证明石家庄市中院的司法公信力早已彻底破产!

本案辩护人在不久前即2009年2月13日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行政立案,该院行政庭法官杨聚存将本该接受的行政诉讼材料直接扔到垃圾桶里,这也是创造历史的“勇敢之举”。一个普通法官何来如此的“气魄”对自己的天职做如此的选择令人匪夷所思!但它也绝非偶然,曾几何时,闻名中外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待三鹿奶粉案,其所作所为违背基本事实与法律,选择性的司法真叫社会大开眼界,为之愤慨一致声讨之余,已然忍无可忍!

此前本案的原辩护人已向河北省政法委、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石家庄政法委等有关方面投诉举报过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事实指出其严重危害性。为避免司法沦为人们的笑柄,避免继续透支所剩寥寥的司法公信力,挽回执政党、政府、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日益遭到摧毁的危急形势,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我们强烈要求:在作出石家庄市中院回避本案审理决定的同时,对此案中违法渎职人员立案追究。基此,立即开始全面深入调查石家庄市中院存在的所有违法情事挖掘其深层次原因,以为尽快重组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必要之准备,并依法严惩少数隐藏在该院内部的违法犯罪分子,以警示全国司法队伍,为我国2009年及更长远的和谐稳定创造条件。


辩护人:
北京共信律师事务所 谢燕益13121117524
北京安汇律师事务所 唐吉田13161302848
原一审辩护律师: 李顺章 杨律师
二审及重审辩护律师:程海 黎雄兵

2009年3月29日

抄送:河北省政法委、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政法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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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单位电话:

石家庄市中级法院 石家庄市北环西路191号邮编:050000,总机 85187000;
院长:许广为85187297(需确认)
主管副院长:董建义85187186
副院长 刘世军 张保江 张朱贵
刑二庭庭长 魏淑贞(女 ) 85187158
刑二庭副庭长王峰85187326 13315119295
副庭长 吕玲85187153(主管迫害法轮功案件,邪恶)
裴卫华(女)0311-85187159
刑二庭办公室:孙85187151(可让其叫人或转达来电内容)
刑二庭办事员:武婵媛 13126136626
院长接待室:85187151
中院信访办:杨主任85187208
中院审委会:
许广为(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罗湘英(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李保亮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正文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江涛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马贵玲(女)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机关党委:0311-87793244
纪检处:87783411
举报电话0311-85187165、85187170、87757514
执行热线电话0311-85187173、85187121(方便当事人对有关执行问题的及时咨询、投诉、举报)
研究室85187330
纪检组长张卫平
市中院办公室主任张晓旗
信访办张贵军
刑一庭:87797341
刑一庭85187135
刑一庭副庭长孙月梅(女)
刑一庭副庭长臧占刚
刑一庭助审员 张玉坤
刑二庭法官助理 任立新
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钱仁冬、吴亚梅(女)
执行庭副庭长 张琪
立案庭 庭长王正文85187263 内勤85187281;
立案庭副庭长刘俊平(女)、立案庭审判员封双勤
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董香梅(女)、张淑秀(女)

河北省高级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路419号 总机:83031192
院长高勇
副院长景汉朝、副院长孟宪昌85156228 、副院长甄树清
刑二庭副庭长87937352
纪检处:87937232
办信组:87937307(查信件转何人)
信访办:赵梅梅87937119
办公室:87937000
政治部:87937020,政治部副主任郭羊成,政治部副主任、宣传处长韩元恒
机关党委:97937040
纪检组:87937044
研究室:87937134
刑一庭:87937049、刑二庭:87937071、民一庭:87937096、民二庭:87937075
民三庭:87937086、行政厅:87937123、执行局:87937104、审监一厅:87937187
审监二厅:87937110
纪检委监察处:康宏周85156418、葛建勃85156416、张洪武85156411、成功85156413、高金川85156415、田慧芳85156415、李云85156818

河北省610办公室
地址:石家庄市维明南大街46号,邮编:050052
头目:张国均,办,0311-87906310;宅,0311-87906898;
副头目:王永志 办:87908681,宅:87906766;13931110731
副头目:冀廷宇,办:87908895,宅:87906889;
助巡:丁绣峰,办:87906533,宅:87900918;
秘书处长:王树民,办:87906057,宅:87909866;
秘书处:87908610
副处长:王秀英,办:87906535 ,宅:83022650

石家庄市政法委(市610)
地址:石家庄市青园街56号
政法委书记,栗进路
主任梁建斌(比较邪恶)电话86686716(办),0311-85804135(宅电),手机13653312118;
副主任吕军英:86686706、韩新民:86686708
督办处 王普 86686715
刘如杰,手机13315991078
执法监督处 杨处长 86686243
信访办:87852933
值班室:86686701
秘书处:曹永军866686709 杜静波866686712

河北省公安厅国保总队
石家庄市裕华西路120号邮编050051(同法制日报社在一个大院)
电话:85183399转

河北省公安厅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69号,邮政编码:050051;
总机0311-85183399,83033941转
省长助理、书记、厅长俞定海,
厅长 刘玉顺
副书记、副厅长李力,83837898
副厅长马玉蝉,
副厅长曹爱平,83809999
副厅长郑晓
纪检委:王年真13582311766、林书记
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士良
省公安厅刑侦局局长魏晋虎,副局长陈国平
河北省公安厅纪检委举报电话:0311-83033093
河北省公安厅投诉检查科 电话:0311---85183399转2020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元南路90号 邮编050000(槐安路高架桥东头,加油站南边)
总机查号台 86862114,电话总机:0311-86862222、86863400,
局长:张铁力
副局长武瑞琪(负责非法劳教和拘留同修的手续审批)电话:13931977066
主管迫害法轮功副局长张石余
督察处86863070
控申处86863386

国保支队(伪造的《物品鉴定证明》陷害宋爱昌)
值班电话86863020、86862420、86862450
队长韩玉刚电话:13932183699
其妻子于彦君(石家庄市交警),电话:13803117999
支队周队长(接邓方、刚刚上任)
国保支队警员李兴山
法制办(也是劳教审批处,市公安局10楼)潘处长86863196、86863190
督察处86863070
控申处86863386
警务督察86863076
网络警察分局:86863150
监所处86863757、86863756
指挥中心:86863400、办公室(秘书处):86863300、政治部:86863310
人事处:86863313、教育训练处:86863839、宣传处:86863316
机关党委:86863832、纪检委、监察室:86863804、老干部处:86863319
综合计划处:86863320、户政处:86863090、监管处:86863758
信息通讯处:86863110、出入境管理处:86862500、审计处:86863850
流动人口管理处:86863748、禁毒处:86863920、危爆物品管理处:86863749
警察学会:86863714、治安支队:86863030、巡防支队:86863044
刑警支队:86863050、经侦支队:86862210、消防支队:86863100、8861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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