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为众生得救着想》一文之己见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日】看了四二二期《明慧周刊》发表的《应为众生得救着想》一文,谈谈个人的看法。

劳教是五十年代中共邪党从苏联学来的,当时规定劳教人员有公民权,劳动教养期间扣除工龄,但工资照发。二零零一年黑龙江某大学校长每月把工资送到劳教所某大法弟子手中。我两次被非法劳教合计五年,劳保金也是照发。

邪党也没有规定劳教人员注销户籍,它不象劳改户籍迁出,当地注销户籍。另外注销户籍不等于取消公民合法居住权了吗?这个土政策是违法的。

在我们当地办理身份证,公安部门没有刁难,这与同修们向公安部门讲清真相有关。我想按师父说的,多学法,正念足,慈悲的向公安部门讲清真相,这方面的例子网上都有,请您看一看借鉴一下。当然也可以利用法律起诉它。

请懂法律的同修参与解释。以上是个人见解,不当之处请同修指正。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0/2/20/2184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