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五)

——如何运用民事诉讼来反对迫害?


【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中国大陆法制,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三种。邪恶势力操控整个国家政权来迫害法轮功,同时,邪恶势力还把整个社会都卷入了对法轮功的迫害狂潮之中,所以,很多社会机构(包括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都有意无意的犯下了迫害法轮功的罪行。对于罪行严重的,我们提起刑事诉讼;而对于罪行轻微的,我们可以通过劝告来制止迫害,但有些恶人就是恶性不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用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制止迫害,追究恶人的责任。

一、在什么情况下要用到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中共恶党煽动仇恨,甚至直接操控一些民间机构或个人迫害法轮功,比较典型的可提起民事诉讼的事例有:

1、学校、事业单位和企业无故克扣学员工资,无故降职、停职,甚至无故辞退、开除学员,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破坏了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

2、学校无理向学生灌输邪恶的洗脑内容,强迫学生写“保证书”,强迫学生在诽谤法轮功的宣传品中签名,甚至无理勒令学生退学又不退还学费,严重侵犯了学生的消费者权益。学校收了学费,它就是一个服务机构,而不是权力机构,学生是付费的消费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服务。

3、有些人受了恶党的欺骗和煽动,无理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赡养子女等方面又提出非常无理的要求。如果在正常的环境下,法轮功学员自然应当忍和舍,不与常人计较;但是这些人是因为受了邪恶势力的操控而这样做的,那么就不允许它存在和发生,就不能承认它,所以在必要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还有其它一些民间的侵害事件,如果是因为邪恶势力的操控而发生的,必要时都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的行为触犯了刑法,那就可以同时用刑事诉讼法来起诉他。

二、民事诉讼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要告谁,就在它所在的法院起诉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学员如提起民事诉讼,则同样享有委托代理人、收集证据等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進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四、民事诉讼中如何委托代理人?

学员如需要委托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包括律师),请注意以下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五、在民事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学员提起诉讼,必须举出证据。当然,如果自己收集证据确有客观困难,也可以申请法院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六、民事诉讼的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不难写,而且可以口头起诉,所以学员不必感到为难。只要是必需做的,自然都会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起诉状格式:
原告:
姓名: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合同副本____份。
  本诉状副本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份。
注:①事实和理由中应写清合同签订的经过、具体内容、纠纷产生的原因、诉讼请求及有关法律、政策依据。
  ②原告应向法院列举所有可供证明的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书证、物证的来源及由谁保管,并向法院提供复印件,以便法院调查。

七、如法院不受理起诉状怎么办?

提出起诉后,如法院不受理,则可能要走其它途径解决:

1、转向行政诉讼;
2、转向仲裁;
3、转向其它机关;
4、转向其它法院;
5、转为申诉程序解决;
6、对法院不受理的裁定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八、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上诉?

民事诉讼经过一审之后,同样可以上诉;如对上诉的判决或裁定不服,还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如果学员的民事诉讼受到中共的非法阻挠,那就要用到以下这些法律来继续诉讼,直至初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上诉状格式: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份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九、如果在判决后恶人拒绝执行,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中共操控下的法制之黑暗,还有一个特征,叫“执行难”,即虽然法院判决出来了,但败诉的恶人一方就是拒不执行判决书中的义务。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恶劣环境下,如果学员在民事诉讼中胜诉了之后,恶人拒绝执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的话,应当怎么办呢?——应当向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十、如果法官受中共操控,枉法判案,学员应当怎么办?

法官本应是主持正义,专门审判别人的,但中共操控下的法官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都存在着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应该怎样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呢?

《法官法》第三十二条有如下的规定: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法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怎么起诉法官呢?首先是向检察院控告法官,如果检察院不受理,则以自诉的方式直接向法院起诉枉法的法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学员完全可以根据本条第三款提出“自诉”案,起诉枉法的法官,不经过公安与检察院,直接向法院起诉该法官即可。当然,也可同时向检察院或上一级法院提出控告或检举,由检察院侦查后对该法官提出公诉。

不必担心“黑黑相护”,总有人会首先醒悟并站出来维护正义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十一、把追究罪恶進行到底

在当前的中共法制下,控告恶人会有难度。但只要坚持下去,一定会柳暗花明、正义伸张。

如果控告恶人没被受理,则可申请复议,反复再告。

如果公、检、法中的一个部门不受理,可向公、检、法中的另两个部门去告。

如果那一级部门不受理,则可向它的上一级部门去告。

如果公、检、法都不受理,其上级部门也不受理,那可以向政府和人大的信访部门去告。

如果政府和人大也不受理,则可到媒体、特别是可以由百姓发声的网络媒体上申冤,向社会寻求舆论支持。

运用法律的方式是无穷无尽的,只要熟悉它,就能运用自如。如果与社会上正义的力量结合起来,法律的力量就会更强大。

只要有铁树开花的决心,不管时日多长,不管天涯海角,一定能将恶人绳之以法。

十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请考虑如下建议

(一)在诉讼中如何谈法轮功问题,要理智去做。

1、首先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有什么信仰,与案件无关,因为这不是法律所应管的范围,而是个人思想问题。不管个人持有什么样的思想信仰,但作为社会上的一个合法公民,就是一个民事权利与义务主体,享有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民事权利。一切问题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不允许在民事权利上歧视有不同信仰的人。

2、理智反迫害,先易后难,打民事诉讼的官司,无论是从安全性方面还是从难易成度方面考虑,都宜于优先选择。虽然是在个别的权利上追讨回来法轮功学员应有的东西,但只要官司赢了,都是证实法、维护正义、制止迫害方面的重大胜利,其鼓舞人心方面的意义也不可低估。

3、智慧的平衡好为自己洗清冤屈、为大法讲清真相、为救度众生而揭露邪恶、制止迫害的关系,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们主张学员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从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诉外,还可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多方寻求声援,这样更能震慑邪恶、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后或同时向政府信访办、人大信访办和施予迫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媒体、全国媒体、国际机构写信,呼吁支持正义。

(三)充份利用国内的媒体(特别是网络)反迫害,把控告信、检举信或自诉状改编成适合于网络传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国内(特别是当地)的网站、论坛、QQ空间等处发表和传播。注意,所发文章或帖子是没有“敏感词”的啊。虽然没有“敏感词”,也同样能让人们认识到中共迫害的残酷性,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因为没有“敏感词”,只是揭露某些恶人的罪恶,所以会不受障碍的传播,如果写的好还会传播的很快。在传播的过程中,也会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告诉世人——其实这些受害者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传播开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国外的网站上传播,还不足以震慑邪恶在大陆的主体。目前急需的一步是如何使真相在大陆的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近年来,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国内的网络媒体中曝光后,引起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民众对恶党的声讨,这些现象都是为大法弟子铺路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善用呢?我们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修炼的,我们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们就以公民的名义写出我们受迫害的遭遇,唤起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这同样是正当的。

(四)在实施法律行动时,学员全方位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特别是揭露当地邪恶,意义重大。如当地学员整体配合揭露、曝光有关迫害事件中的当地恶人,当地学员整体配合发正念,全世界学员和媒体配合声援等,整体协调起来,一定能发挥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

(五)学员家属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将会非常有力。所以,在运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与家属交流,让他们明白真相、充满正气并自愿站出来维护正义与法律的尊严。在民事诉讼中也非常需要家属去做。

(六)始终要注意学员的安全。虽然环境有所缓和,虽然我们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党毕竟是十恶俱全的,所以我们在开展法律行动时,始终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学员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强大了再行动,不能勉强谁去做这件事,建议学员不要随大流、看榜样、跟风上,那样做很可能会被邪恶钻空子。在开展法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用正念对待,不可陷于追求结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讲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炼。稳健推進是最好的,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哪怕是取得一点点進展,对世人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邪恶都是莫大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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