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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从未被中国政府禁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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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七月十四日】(明慧网7.20专稿)从1999年7月20日之后,在一般国内外的媒体报道甚至学术研究中,经常见到“中国政府于1999年7月禁止了法轮功”这样的描述。笔者认为,中共迫害法轮功十一年来,从来没有一条可以依据的法律,因为中国政府没有禁止法轮功。至于1949年以来的“中国政府”本身的合法性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暂不涉及。本文主旨在于说明,即使按照中国政府自己欺世盗名用的“法律”,中共和江泽民一伙对法轮功的迫害也是非法的。

造成混淆的第一个原因是,很多人把“中国共产党”与“中国政府”混为一谈,甚至把中共党魁个人与“中国”这个国家、中国这个国家的“政府”混为一谈。第二个原因,中共故意这样宣传和制造舆论,混淆视听。第三个原因,对“禁止”或者“取缔”的法律概念不清楚。

下文从上述三个方面进一步说明:

一、“禁止”或“取缔”的真相

1、关于“禁止”

“禁止”是个相对模糊的概念,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立法,以此将某种言论或行为定为违法;另一种是行政命令。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命令,都不能违反国家宪法,否则这个“禁止”的本身就是违法的。

那么让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也就是说,中国《宪法》是保护法轮功学员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的,如果禁止中国人学炼法轮功,不但违背宪法,而且是对一九九八年十月中国政府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彻底背弃。换句话说,在中国,炼法轮功不犯法,而禁止炼法轮功才是犯法的。

2、关于“取缔”

让我们先来回顾一下历史。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江泽民、罗干之流,出于个人私利,绑架中国政府,通过中央电视台,用“民政部”的名义播出了《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以下简称“取缔决定”)、公安部“六禁止”的《通告》(以下简称“禁令”)、《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

但这根本不等于“法轮功”被“中国政府”取缔了,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取缔决定”声称取缔的是“法轮大法研究会”这个组织,而不是法轮功。而且,连“法轮大法研究会”被“取缔”之说都无法成立:

(1)法轮功于一九九三年被中国气功科研会正式批准吸收为其直属功派,并成立“法轮功研究分会”(或简称“法轮功研究会”、“法轮大法研究会”)。李洪志先生分别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九九五年结束了在中国大陆和国外的传功,此后专心于佛法研究,停止了气功办班活动。所以“法轮功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正式向中国气功科研会提出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的申请,并得到了中国气功科研会的正式确认,完成了退会手续。因此,“法轮功研究会”从彼时起即已经不复存在。一个一九九六年三月就已经申请解散并得到解散批准的团体,怎么还能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再被取缔呢?这不就是中共在耍流氓吗?

所以民政部当时宣布的,只是号称要“取缔”一个已经在三年前就被批准解散的团体。至于“法轮功”本身,法轮功只有“真善忍”修炼原则和五套动作组成的功法,学炼者来去自由,没有名单、会费,不讲组织;“真善忍”原则留在学炼者的心里,五套功法带在学炼者的身上。任何法轮功学员所组成的组织和团体,并不等同于法轮功本身。所以从任何意义上说,法轮功都没有被取缔过,也无法被取缔。

至于民政部和公安部通告中的给“法轮功研究会”扣的那些罪名,更是中共从起家就开始练就的手段:我可以指鹿为马、黑白颠倒,不讲证据和法律,但你必须服从,否则就对你“名誉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

(2)其次,“中共中央关于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是中共党内通知,只是不许“共产党员”修炼法轮大法,而中国人有十几亿,中共党员只有几千万,这并非不许“中国人”修炼法轮功的规定。而且,如果让炼了法轮功的中共党员在“修炼法轮功”和“党籍”之间选择,很多人会选择退出中共。当然,中共只许加入、“开除”,不许自愿退出,一直在竭力全面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是个彻头彻尾的邪教,这是另话。

(3)民政部的“取缔决定”和公安部“禁令”都是国家行政行为的结果,这两个部门有必要出示证明其行为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然而,这两个部门均未出示表示其行为合法性的具体、确凿的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给予授权。民政部声称其作出的“决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是“非法组织”,但是由前面的分析,“法轮大法研究会”在一九九六年三月退出中国气功科研会以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在之后解散,解散后法轮功就再也没有组织存在,所以不是“非法组织”。再加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大量条例规定相当模糊,并没有对社团的具体行为规范、承担的法律责任作明确规定,所以“非法组织”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而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是在民政部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取缔决定”基础上作出的,当然就更没有法律支持其合法性。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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