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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市法院“口头”诬判苏丽娟、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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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四川西昌市法院秘密庭审米易县法轮功学员苏丽娟、冯娟。十一月二十七日,所谓的“判决”下来,苏丽娟和冯娟被分别非法枉判六年和五年半,可法轮功学员本人和家属至今没见到半页判决书等文件,是家属到法院,法院人员口头说的。

苏丽娟和冯娟不服非法判决,上诉到凉山州中院,二零一一年三月,凉山州中院无视市法院一审存在的严重问题,依然维持诬判。中院使用同一审一样的手段,不给家属发判决书。同时,家属去西昌小庙市看守所见苏丽娟,看守所又以苏丽娟不穿囚服为名,剥夺苏丽娟接见家属的权利。整个过程都在秘密掩盖、暗箱操作中进行。那么西昌市公、检、法、六一零(中共为迫害法轮功专门成立的非法机构,凌驾于公检法之上)、政法委和凉山州中院等到底在对苏丽娟和冯娟的非法判刑中,心虚和拼命掩盖的到底是什么呢?

西昌市法院判决认定,苏丽娟、冯娟给所谓的一些“证人”发送了有关法轮功内容的短信。在那些不敢当庭质证的“证据”中,有一个所谓证人“王春毅”,他在回答询问:“二零一零年一至五月间你是否收到过有关于宣传法轮功的手机短信?”时是这样说的:“收到过。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十七时三十九分,我收到过一个号码为15520381308的号码发过来的一条手机短信,内容为:‘四月二十八日上午9点西昌市法院将对两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北京维权律师团将出庭为她们做无罪辩护。欢迎您届时到市院参加旁听。’”

且不说这些短信是不是苏丽娟和冯娟发的,且不说凉山州公安局网监支队出具的手机电子证物检查结论根本无法定效力,均系无权鉴定,就被当着罪证的短信内容本身来说,并未触犯任何法律,相反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义举动,因为:一、《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二、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可见,短信转发告知法院开庭审判信息,完全正当合理合法。不能因为是中共枉法审理法轮功案件,就不允许发布开庭信息。任何案件均应该接受公民监督、鼓励和欢迎公民旁听。公民的监督,可以促成法院公正审判,避免违法和黑箱操作,避免司法迫害和司法腐败。从法律角度来说,西昌市法院将正当合法发布开庭消息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这是严重践踏和亵渎法律公正的枉法裁判。

西昌市法院对苏丽娟和冯娟的一审判决不仅非法,而且是荒唐的,任何有起码法律常识的人都会认为以这样的短信内容可以判公民五-六年重刑,是不可思议的事。其实,西昌市法院在六一零和政法委的指使下干出这种荒唐事的时候,也是心虚和理亏的。这从西昌市法院一审的种种见不得人的举动中就可明显看出来。

这里是两名法轮功学员之一,在被非法关押中,辗转带出的当时的情况: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两个大概三十多岁的男子,其中一个戴眼镜,到西昌市看守所送起诉书和传票,说是要想在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三日上午九时正要对我非法开庭,还说叫我准备坐牢。传票落款是:审判员 杨波。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警察在没有预先通知又没有补发传票,也没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在我和另一个法轮功学员拒绝下,将我们强行拖去法院开庭。开庭时没有任何证人,没有家属,也没有一个旁听者。法庭大门外有王永荣、刘国强等国保大队警察把守大门。

“参与非法庭审者有:西昌市法院:刑一庭审判长:刘勇,审判员:李玉、杨波,书记员:马秋,两个法警,西昌市检察院:杨军”

西昌市看守所(位于小庙乡的新监狱),则以苏丽娟不穿号服,拒绝认罪为理由,拒绝律师、家属会见苏丽娟。

苏丽娟的二审律师向凉山州中院提出一审中存在的两大严重问题:“第一,本案的事实认定和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第二,本案的法律基础和法律适用严重错误。”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立即释放苏丽娟,但中院仍然维持枉法诬判,而且同样不把判决书传给家属。

从整个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西昌市法院、凉山州中院等相关人员都在触犯和践踏法律,难道他们不懂法律吗?他们是一群法盲吗?不是,从他们对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秘密审判中也可以看出,他们是心虚的,他们心里应该清楚,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那么他们为何非要这样做呢?在那荒唐的罪名和秘审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罪恶呢?说穿了就是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的密令与指使。

中共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是非法的,它们所有栽赃法轮的谎言和残酷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事实是怕曝光的,它们耗费巨资(老百姓的血汗钱)用尽了各种手段比如网络中的所谓“金盾工程” 来封锁消息、掩盖真相,但现代化通讯工具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迅速化,使它们掩盖真相越来越困难,比如手机短信就是其中一种。西昌市法院、凉山州中院被政法委和六一零指使枉判苏丽娟和冯娟重刑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企图通过这种严酷的迫害来吓阻真相信息的传播,但是,十几年来,法轮功的真相一直以各种形式在传播,他们这样做是徒劳的,只能给迫害者自己增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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