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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壮年被迫害致死 任桂芳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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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省涿州市义和庄乡王刚,是十里八乡有口皆碑的好人,因修炼法轮大法做好人,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遭酷刑折磨,于二零零四年被非法判刑十年、劫持到保定监狱,遭恶警酷刑造成右大腿坏死截肢,监狱一直对家人封锁消息,并于二零零七年六月秘密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关押迫害。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生命垂危的王刚被“保外”就医回家,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离世,留下两个未成年的孩子。

王刚生前的照片
王刚生前的照片

年仅四十一岁的王刚被迫害致死后,妻子任桂芳四处奔走为王刚申冤讨公道,并请求赔偿。曾给胡锦涛、温家宝写信,给国务院信访办写信、给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两监狱写信讨回公道,两年过去了,如石沉大海。

王刚妻子与小女儿王梦楠
王刚妻子与小女儿王梦楠

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任桂芳又向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当日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即受理此案。但是,尽管省高院赔偿委有意协调赔偿,要两监狱按补偿给付一部份钱,两监狱也表示了愿意赔付的意愿。但由于“六一零办公室”的参与,致使省赔偿委受案期限已到,依然没有得出公正的处理结果。

历经十三个月的磨难,河北保定、唐山两监狱分别作出不予赔偿的违法决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维持两监狱不予赔偿的违法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的违法决定,全部一概否认两监狱和高英、范建立等人的犯罪事实,使他们既未受到刑事制裁,也未受到经济处罚,继续逍遥法外。

任桂芳不服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作出的违法决定,并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闻听王刚被迫害致死,当地民众气愤难忍

王刚从唐山监狱回来十八天后就含冤离世了。下葬时,乡亲们望着五十年罕见的大雪含着眼泪说:多好的一条汉子啊,就这样活活的给整死了,她们娘儿仨可怎么过吧……

王刚生前严格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事事想到别人,处处与人为善。一次,王刚和邻居一块去买化肥,回来一数发现多了一袋。二话没说,他立刻骑上自行车把多出来的一袋化肥钱给送了回去。那年的一天,街上躺着一个人,生着病,但没人管。王刚看到后,背起来就给送到医院去了。病人出院后非常感谢。

王刚被保定、唐山监狱迫害致死的消息传开,当地民众气愤难忍:把这么好的人当作坏人抓起来坐大狱,酷刑折磨,把右大腿给锯掉,最后活活折磨死,这是什么世道?还有王法吗?王刚要是坏人,这天底下还有好人吗?王刚不偷不抢、不打架不骂人,不占别人的便宜,不嫖不赌,总是帮人做好事,入理在道的,共产党里的人有几个象王刚这样的好人?这公安法院要再不讲理,咱们这些老乡们替王刚申冤,咱们上访去,这事咱们要不管,谁管哪?这官司在共产党这儿告不成,咱们上联合国告去,不信这天底下就没有说理的地方!咱们给他们写信,打电话,打死人白打不行,不赔偿不行……

二、王刚赔偿未果的背后是中共的政法委、六一零插手阻挠

造成王刚赔偿未果的根本原因,不单是两监狱否认酷刑王刚造成王刚右大腿血液循环受阻致残直至被截肢,术后继续虐待、未得到及时治疗、未及时保外就医、直至生命垂危才不得已送回,回家十八天就含冤离世的事实,而是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省高院赔偿委受理期间,在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亲自授意下两监狱所在地和省政法委、六一零直接插手阻挠造成的。王刚案牵动的机关和人员太多太多!原因是中共害怕,害怕一旦赔了王刚,紧跟着,会有千千万万个王刚家人找他们算账,因此作为迫害法轮功的罪魁祸首江泽民的表侄女女婿周永康处心积虑、孤注一掷的维护着迫害,维持着他们苟延残喘的最后的一分一秒。

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在受理此案期间与王刚妻子任桂芳亲自面谈过,并做了笔录。

法官:由于找不到王刚在保定监狱被酷刑导致王刚腿残直至被截肢的直接证据,因此你提出的赔偿申请难以支持。

任桂芳回答:我们有证人,证人亲眼看见范建立等人怎样捆绑和殴打王刚的过程,只是现在对法轮功迫害这样厉害,我们不能让证人亲自出庭作证,怕证人也受迫害。

法官:那么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可以给你们协调一下。看看让两个监狱以补偿的办法给你解决一下经济困难,你同意吗?任桂芳表示:王刚在家的时候,身体好好的,炼功之后什么病也没有了,他又没有违法,就把他判了十年徒刑,他是冤枉的,现在不仅被监狱害的没了右腿,连命也没了。就算现在没人直接证明高英和范建立他们怎样酷刑王刚,王刚腿没了,回来十八天就死了,这不就是证据吗?就这些,这两个监狱和高英、范建立他们还不应该承当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吗?如果你们觉得赔偿困难,那么,你们本着人道主义原则,给我以补偿也行。

在这之前,保定监狱和唐山监狱主动和任桂芳的律师谈过,给任桂芳做做工作,给任桂芳二十至三十万的补偿,赔偿委法官也给律师谈过,给任桂芳做做工作,赔偿请求难以支持,通过协调,让两监狱给任桂芳以补偿。

之后任桂芳不断给省赔偿委打电话询问情况,法官告诉:补偿也难以支持了,……,过一段时间,任桂芳又问赔偿的情况,法官很难为情的告诉说:补偿也很难支持了,看来只能给以救助了……。再后来任桂芳又询问,法官告诉,看来救助也很难实现……就这样,任桂芳回答:他们应承当但是刑事责任和赔偿责任,而不是救助就完事了,请法官尽最大努力公正解决,如果在你们这里还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那我还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就这样,这两个监狱和高英、范建立他们在中共政法委和六一零等机关的袒护包庇下,再一次逍遥法外。

最终,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无可奈何的作出: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 的违法决定。

三、王刚被迫害致死,涿州政府公检法难逃罪责

为给法轮功申冤讲明真相,王刚多次到北京、涿州市政府和义合庄乡政府讲明真相。二零零一年,涿州市多名法轮功学员去北京上访被抓回来后,关在乡政府,被乡政府和派出所人员往死里打。王刚挺身而出,去找乡政府官员,要求立即释放所有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被乡政府工作人员一连气打了王刚五十多个大嘴巴子,当天被送进拘留所非法拘留。就在当天夜里,义合庄乡政府把外地的几名女性法轮功学员扒光衣服,强迫撅着屁股,几个乡政府人员用电棍电她们的阴部、大腿、乳房等处,其中一名被迫害得精神失常了。

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王刚被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非法抓捕,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涿州市法院作出(2003)涿刑初字第一百七十一号刑事判决书,以王刚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非法判处王刚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三日被送往保定监狱服刑。王刚在保定监狱不接受邪恶的“转化”,受尽了酷刑直至被截去右大腿。保定监狱对家属严密封锁消息,更不予释放或保外就医,并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将王刚偷偷的转入冀东监狱,继续迫害。

据《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1)冀法委赔字第九号记载(以下简称决定):“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二零零八年九月经对王刚病情鉴定,在认为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时及时启动了保外就医程序,并多次派员前往王刚户籍地协调办理相关事宜。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二零零九年四月十日批复同意王刚保外就医。”但是,涿州市六一零和义合庄乡政府官员邵长镇、付伟辉、王金丰等人和乡派出所拒不接受王刚,不许王刚回家,宁肯让王刚死在监狱里。而唐山监狱也怕王刚死在监狱。

“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派专车将王刚送回原住所地,……”涿州市六一零高健和乡政府官员和乡派出所人员以王刚回家后就不好要赔偿损失为由蒙骗家属,抵抗监狱保外就医程序的执行。监狱放下王刚开车就走,这帮六一零、派出所和乡政府人员骑摩托车围追堵截,逼着监狱警察把王刚带走,可怜奄奄一息的王刚再次被送进监狱。他们真正的目的不是为了给王刚妻子要赔偿,而是怕王刚回来再炼法轮功,怕王刚控告这些迫害他的机关和个人。王刚之所已回家死的这样快,与当地政府六一零和公安拒绝、拖延时间也有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也应当承担刑事和赔偿责任。二零零九年九月王刚病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家属把王刚接回家,十月三十一日王刚含冤去世。

四、王刚在保定监狱被酷刑截肢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在保定监狱,王刚被抬去关禁闭,由监狱长高英直接指使迫害。王刚被捆绑在床上,床面木板畸形焊了三道铁梁,脚下面是两个铁镣子,腰部有一条大带,两手用手铐铐在床上。在关禁闭的十天里不让说话,喝水只给一点点。

五月二十七日凌晨四点左右,范建立和冉林(狱政科的负责人)到禁闭室,范建立问“谁让给你垫的褥子”,抬腿踹王刚截肢前的那条腿,又把王刚身下的褥子拽下去拿到外面。范建立又再次踹,让王刚去监控室见他。王刚说腿疼走不了,他就叫人把王刚拖到监控室的门外,让他自己进去。王刚爬了进去,被范建立一脚踹在地上,又让出去,王刚就又爬出去,然后又爬进去,范建立又把王刚踹倒,就这样反复三次。范建力殴打王刚时,王刚的右腿内侧血管被踢断,大量的血液从血管断裂处渗出。当晚没发现。王刚由于长时间捆绑在床上造成全身血液循环受阻腿肿的象水桶粗。双腿失去知觉……

五月二十八日早晨,王刚的右腿已经变得紫青。经医院检查,王刚右腿的骨头、肌肉、血管已坏死。五月三十日,监狱长高英在拒绝通知家人的请求下,强行给王刚做了右下肢高位截肢手术,右大腿根部仅剩十公分。之后保定监狱封锁消息两年多,一直称:王刚没截肢。

《决定》记载: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晚,保定监狱在王刚违反监规且规劝无效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对其进行必要的看护。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监狱经合法的审批手续,决定对其实行关押禁闭措施,期间视情节使用了械具。上述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保定监狱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王刚合法权益的情形,任桂芳在赔偿申请中所称“王刚在保定监狱服刑期间,二零零五年五月十八日晚上左右,被狱警捆绑固定在队里办公室床上呆了一夜。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左右,王刚又被狱警抬出去关禁闭,并换了张床将王刚腿部腰部捆绑更紧”的事实,亦无证据。

这就说明,保定监狱只承认对王刚所谓的合法的使用了械具,而不承认范建立等人对王刚踢打和让受伤的王刚三次爬进爬出办公室并三次把其踹倒在地,大腿内侧血管被踢裂往出渗血、加上长时间在焊有铁梁的床上紧紧的捆绑,致使右大腿血管堵塞,……坏死,从而导致右大腿被高位截肢的事实。

《决定》中还记载: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监狱新生医院医生接禁闭室通知后,为王刚出诊《出诊记录》载:病人自述双下肢疼痛,以右下肢为显著,查体:病人被动体位(四肢有约束手段),双下肢无明显肿胀及破溃。右下肢大腿中内侧有一约15x15CM的皮肤发红区,左下肢能自主伸屈。

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点时,监狱新生医院医生再次为王刚出诊。《出诊记录》:患者王刚,男,三十七岁,神智清晰,自述“右下肢胀痛,麻木伴活动不便利一周余”。查体:右下肢肿胀,可见片状皮下瘀斑。《决定》记载: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王刚被送往监狱新生医院做进一步检查。《病情记录》记载:右下肢肿胀,内侧可见大片皮肤发绀,小腿有多处皮肤破溃……于二零零五年五月三十日将其送往保定市第一医院治疗。该院《病例摘要》记载;““患者入院后,完善常规检查,急诊行径双侧股动脉取栓术”。术后第二天,考虑肢体坏死,毒素吸收故行右下肢截肢术。“共住院十四天治愈出院”。

对“双下肢取栓术” 及“右下肢膝上截肢术”,王刚均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同意。 王刚生前陈述:不是王刚同意签字,而是王刚多次要求与家人见面,保定监狱对家人封锁消息,拒绝王刚与家人会见,更拒绝王刚保外就医。

王刚生前陈述:五月二十八日中午十一点狱内新生医院将王刚紧急转至保定市二五二医院做身体全面检查。二十八日下午五点左右,又紧急转院,至北京安贞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三零一医院检查就诊。五月三十日,医院通知王刚,这腿伤坏死感染已经严重恶化,如果再不截肢毒入心肝就必死无疑。监狱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强行让医院为王刚做了右大腿截肢手术。

这期间家属有所耳闻,任桂芳多次长途跋涉来保定监狱探视,并要求保外就医,都被监狱以各种借口拒绝。她要求王刚在家属面前走一圈,见他一眼,以证实王刚是否被截肢。监狱连这点要求都不肯给。四监区的宋志刚说:王刚一天三次喊法轮大法好,他不转化,等转化之后再让会见。王刚多次和监狱长讨说法,直到临终前,这个讨说法也没得到。

五、被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迫害

保定监狱封锁消息,拒绝家人会见,拒绝保外就医,是怕国际社会的舆论压力和干涉,是怕承当罪责!保定监狱一边撒谎:根本没有截肢这回事,一边于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偷偷的把王刚转移到唐山冀东监狱继续迫害。

冀东监狱明知保定监狱将王刚转狱是在推脱罪责,还继续收留迫害王刚,继续犯罪。为迫使王刚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监狱夺走王刚的拐杖长达三个月,可想王刚的生活是何等的艰难!唐山监狱何等的惨无人道!

王刚来到唐山监狱,继续讨说法。但始终没有答复,长年累月对王刚的摧残,王刚身心俱损,唐山监狱看王刚身体状况越来越危险,同意保外就医,并多次派人到当地与乡政府、派出所和六一零联系,他们就是不许王刚回家。

从中可见,这些政府官员、公安和“六一零办公室”人员为了保全自己,宁肯让王刚死在监狱里也不肯给他留条生路,如此的漠视王刚生命和家人的巨大痛苦,谈什么人道?谈什么法律?

六、任桂芳百折不挠,为夫申冤逐级申请赔偿

面对这一层层无法无天的官员和职员们,任桂芳决心向迫害致残致死的丈夫王刚的保定监狱和唐山监狱讨回公道,索取赔偿,追究两监狱、高英和范建立等人的刑事责任。王刚去世后,留下妻子和一双未成年的子女无法生存。为给王刚申冤讨公道,并请求赔偿,王刚的妻子任桂芳曾给胡锦涛、温家宝写过信,给国务院信访办写过信,也给司法部、公安部、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两监狱等单位写过申诉冤屈的信,但均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任桂芳从绝望中觉醒:王刚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迫害死王刚的人违法犯罪,心为亡夫申冤。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份,聘请了北京正义律师为她代理:根据《赔偿法》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第十七条、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条、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任桂芳于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分别向河北唐山监狱和保定监狱递交了“要求国家(刑事)赔偿的申请书”。要求两监狱赔偿各种损失一百万元,同时承当相应的刑事责任。

河北省冀东监狱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书面答复,决定不予赔偿;保定监狱于二零一一年三月四日作出冀保监字(2011)第一号不予赔偿决定书。两监狱拒不承当对王刚酷刑导致王刚腿残直至被截肢,不承认术后因未及时保外就医治疗导致王刚死亡的责任。

任桂芳不服保定、唐山两监狱的违法决定,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提出复议申请。二零一一年七月四日,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冀狱复字(2011)一号复议决定书,维持河北省冀东监狱作出不予赔偿的违法答复,维持河北省保定监狱作出的不予赔偿的违法决定。

任桂芳不服河北省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于二零一一年八月一日向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递交了《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申请》。当日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即受理此案。

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在河北省和两监狱所在地的政法委、六一零等所谓的高层机关和头目的高压下,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无奈的作出了:“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的违法决定。

任桂芳仍然不服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的违法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法院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规定,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七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赔偿委提出申诉。

任桂芳在写给最高法院赔偿委的申诉书中写到:

1、请求贵院赔偿委员会依法撤销河北省高级法院歪曲客观事实作出的“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书”这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决定。

2、请求贵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任桂芳请求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申请》直接审查并依法作出“由河北省保定监狱与河北省冀东监狱共同承担‘河北省保定监狱河北省冀东监狱工作人员高英、范建立、冉林、张炜、邵成军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致赔偿请求人的丈夫王刚在羁押服刑期间被伤害截肢并且术后医疗救治不当在必须保外就医救治时未能及时获得保外就医救治造成王刚右下肢术后死亡’的刑事赔偿责任‘向申诉人赔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未成年子女抚养生活费共计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赔偿决定。

王刚赔偿案不仅备受国际社会关注,而且王刚家乡父老乡亲们也翘首以盼,如果最高法院仍然走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和河北省高院赔偿委的老路,维持河北省高院赔偿委作出的:维持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狱复字(2011)第一号复议决定”的违法决定。很可能会引起当地民众为王刚集体上访。

七、向任桂芳提出一些司法建议:

一、修炼法轮功不违法,对王刚的判刑是非法的,公检法人员都涉嫌犯罪

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法院对王刚的判刑是执法犯法,涉及王刚一案的公检法人员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嫌犯罪,对王刚被迫害致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非法判刑,才会有监狱迫害的发生,监狱只不过是法院的刑罚执行机关。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所涉嫌罪行主要是渎职罪和滥用职权罪,触犯的主要是《刑法》、《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对于他们的罪行,可单独起诉、控告,也可与监狱恶警一并控告、追究。

二、监狱把王刚迫害致残致死,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王刚被迫害致死一案中,保定监狱长高英、狱政科的负责人范建立和冉林,于二零零五年五月对王刚施用酷刑,特别是范建立对王刚右腿多次狠踹,致王刚右腿内侧血管被踢断,大量血液渗出,医院检查确定为腿、骨头、肌肉、血管坏死,被迫高位截肢。其后,保定监狱继续迫害王刚二年多,又把他转到唐山冀东监狱迫害。冀东监狱为迫使王刚放弃修炼法轮大法,竟惨无人道地将他迫害致生命垂危。二零零九年十月初,冀东监狱通知王刚因右下肢截肢术后生命垂危已无救治脱险可能,并于二零零九年十月十四日决定:以保外就医名义将王刚送回家。即以保外就医名义让已无救治可能的王刚回家里等死。被送回与家人团聚仅仅十八天的王刚,于二零零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晚含冤离去。


可见,上述两监狱的高英等警察对王刚施用酷刑,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以下犯罪:

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规定,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非法的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刑法234条规定,犯一般伤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主要指那些以割耳、挖眼、低温冷冻、高温曝晒、火烫、针刺等特别残酷的手段而导致他人身体严重残疾的情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3、虐待被监管人罪,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進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指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進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站、罚跪、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刑法248条规定,前款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以上三项罪名,因第1种的“故意杀人罪”已包含后面的2种,所以应按“故意杀人罪”起诉和追究恶警。

共同维持不予赔偿就是在共同犯罪。《河北省高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2011)冀法委赔字第9号记载: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法定代表人,王建立。赔偿义务机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法定代表人张书奇,该分局局长。复议机关河北省监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许新军,该局局长。赔偿请求人任桂芳以其丈夫王刚在保定监狱服刑期间,被伤害截肢术后救治不当造成死亡为由,向河北省保定监狱、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死亡金584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78220元,未成年子女抚养费372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0万元。赔偿请求至今不能给予支持,是因为中共和中共的政法委、610的操控,从两监狱到监狱管理局到省监狱管理局,到省高院赔偿委共同维持不予赔偿的决定,实际上就是走了一条共同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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