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白吉达遭非法庭审 律师:法轮功无罪!


【明慧网二零一二年六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内蒙古报道)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内蒙古赤峰松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白吉达进行非法庭审。律师在为白吉达做无罪辩护时,堂堂正正地发出正义之声:“法轮功无罪!”呼吁立即释放白吉达,并要求以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依法追究剥夺白吉达信仰权利的相关司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轮功学员白吉达'
法轮功学员白吉达

白吉达,赤峰市松山区人,男,三十二岁,蒙古族,大学文化,在赤峰市政府打工。白吉达的母亲胡素华因修炼法轮功,二零一零年三月四日被呼和浩特警察迫害致死。白吉达因利用网路讲法轮功真相,于二零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正月初五)被中共警察绑架,三月二十八日被非法批捕。

在五月二十九日的法庭上,白吉达告诉法庭人员,自己修炼法轮功无罪,并当庭指控恶警对他实施的犯罪行为。律师也有理有据的为白吉达做无罪辩护,明确指出:

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就加入了这两项公约。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白吉达的公民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利干涉白吉达的信仰自由。

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不是邪教宣传资料,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也不是“利用邪教组织”,这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所谓起诉书指控白吉达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不能成立,白吉达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中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机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来构陷白吉达已经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注: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害人的邪教,是中共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假借法律陷害好人。)

律师在法庭上堂堂正正地发出正义之声:“法轮功无罪!” 律师的无罪辩护使在场的人们都很震撼,有良知的人都意识到了修炼法轮功无罪,是邪党无端挑起的血腥迫害,终有一天会申冤昭雪。

据悉,所谓公诉人当庭被质问的哑口无言,法官们听了律师的无罪辩护后,也觉理亏,非法庭审進行了一个多小时就草草收场。

赤峰松山区法院参与本次非法庭审人员:
审判员:郭文秀 刘庭革
公诉人:隋伟华 冯桂娟
(审判长姓名待核实,可能是李月明)

下载相关人员电话(50KB)


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12/6/6/内蒙古白吉达遭非法庭审-律师-法轮功无罪--2585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