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法院枉法审判 法官公然犯法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省报道)吉林省大安市法院在610的恶头目直接坐镇指挥下,置法律于不顾,枉法审判法轮功学员王艳、纪辉、小岳等时,犯下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共新一届领导人提出所谓“宪政梦”,而在当今的中国,真正破坏《宪法》最严重的、造成中国无数冤案的正是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迫害政策。也正是这些政策的胁迫下许多本应是维护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执法者变成了真正践踏法律、助纣为虐、迫害善良的罪犯。

四月二十五日律师惊闻当局对王艳、纪辉、小岳等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消息后,赶到看守所见当事人,看守所不让见,推脱说:隋彦龙(国保大队长)和政法委610王德新、刘永波不让见。律师随即找到办案单位法院刑事庭长孙首航,孙心虚,面对面就说自己不是孙首航,不敢承认自己是孙首航。一个刑事庭的庭长心虚到这种程度,真是可悲!要不是干了伤天害理犯法的事,为什么不敢面对律师?

律师从看守所先后找到法院、检察院信访办等,对方全都推说找政法委(610)。在做贼心虚的大安市政法委书记王德新授意下,律师受到刁难、阻挡和各部门互相推诿,最终无法见到当事人。

四月二十七日,大安市法院对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非法宣判刑期:纪辉和小岳四年、王艳四年零六个月。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全都坚决反对这种践踏人权的迫害,提出上诉。律师也正在往中级法院进行上诉。

五月十日大安法院已将此案子移送到白城市中级法院。

大安市法轮功学员王艳、纪辉、小岳等二零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去农村时,被大安市古城乡派出所和国保大队陈亚民、刘玉明、穆子净等恶警绑架劫持、非法关押在大安、洮南、通榆看守所。家属多次和公安局交涉要求放人,公安局长说:政法委书记王德新下命令不得放人,谁放人我扒你们谁的装。

三月六日批捕,所谓案子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的李春波、曲武、吴洁冰、李平是办案人员。家属聘请了律师。四月七日偷偷转到法院,由刑事庭长孙守航负责。同时,在四月十五日开始,吉林省610、大安610恶徒刘永波伙同国保大队隋彦龙、穆子净等多次到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转化”、洗脑迫害,让其认罪,逼迫写五书(“揭批书”、“决裂书”,“悔过书”、“保证书”、“批判书”),并恐吓说:如果不“转化”,就判无期徒刑后,送到没有人烟的地方,与世隔绝,就是死了也没人知道。法轮功学员不为所动,坚决的抵制邪恶。

四月二十二日,大安市法院在不通知律师和家属的情况下,偷偷开庭,在610恶头目王德新、刘永波坐镇指挥下,法院诬陷说他们不认罪、不“转化”、态度不好,非法诬判被绑架的纪辉、小岳四年、王艳四年零六个月。

法庭本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正义的地方,大安法院为什么偷偷摸摸开庭,不敢通知律师和家属?是因为他们清楚,即使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信仰自由是受国家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修炼法轮功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合法的。根据刑法条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法院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传播真相资料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大家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各级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被司法机关昧着良心的执行着。

思想(信仰)不构成犯罪。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指控的罪名是违反宪法的。

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审判”过程,都是幕后的“610”一手操控。专职迫害法轮功的“610办公室”,是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盖世太保式的非法组织。既不是立法、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但是它们却在幕后操控整个“审判”过程,这种行为违反了《宪法》第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法官,本应维护法律尊严与正义良知。当法律与中共的某种“政治需要”相悖时,执法者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自己该维护法律、良知,而不是公然违法、按照所谓“政治需要”办事。然而对审理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的这些法官,心里明知真正按照法律无法对法轮功学员定罪,却要在政法委“610”的直接高压下必须给法轮功学员定罪。这也就是本文开头所述大安法院为什么审判不敢通知律师和家属,都偷偷摸摸进行的原因。而且面对律师时,法官孙首航不敢承认自己是刑事庭的庭长。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也不会发生中国现在这种情况。但法官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事实:正是由于你们违法的“审判”使法轮功学员遭受这样的迫害,你们为了眼前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审判”已经使自己变成了罪犯,判决书上法官的签名会留下永远的犯罪证据和耻辱,也是未来审判你们的依据,这种犯罪行为将给你们带来什么样的后果?站在道德的层面,你没有道德勇气去维护善良而是选择了助纣为虐,这是你们的耻辱;站在法律的层面,你们的行为犯下了徇私枉法罪和渎职罪。

你们也许会觉得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即使中共操控制定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条法律也堵死了你们推卸责任的退路,决不会因为你们执行的是上级的命令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参与迫害主要责任人及相关电话:区号: 0436 邮编:131300

大安政法委
王德新 5202692 5258529 13904365818(政法委书记,610头目)

、(王德新:妻子,张晶霞,教育局教材办。车:白色,吉G6V666,

电话:13596819001 )

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中共是地地道道的邪教)
刘永波 5236789 5236688 13904365201( 610副头目、主任,和政法委是一个非法机构)

法 院
姓 名 办公室 住 宅 手  机 房间号
院长:
时子宪 5292001(内线) 13843650008 301
副院长:
张毅威 5292003 5238866 13804365019 401
专职委员
李国实 5292009 13704373088 202
李迎明 5292010 13804363807 507

刑事庭 (主要参与迫害大法弟子)

孙守航 5292033 13843655115 庭长403
夏艳娣 5292036 5224488 15643651099 副庭403
辛广军 5292039 5205858 13596855858 403
郁洪铮 5292035 5231399 13180614488 403
张桂晶 5292038 15043633760书记员 403
侯长振 5292030 15843655032书记员 102
民一庭 金书光 5292040 13904365303
民二庭 靳 军 5292046 13804365604

检察院
姓 名 办公室 住 宅 手  机
彭大羽 5200095 5085858 13943680005
孙维成 5223430 5226998 13904365899
李兴武 5222622 5220533 13704375688
王长武 5249552 5246666 13843653355
纪检书记
李永军 5241411 5245885 13304363003
公诉科
李 平 5292216 2913023 13804363023
侦监科
李春波 5292227 13894652080

国保大队 5053012
隋彦龙 5222470   13894655119 队长

刘玉明 副队长 18043608180
穆子净 5220036 13943655652
李爱民     13894655055
刘树仁
王晶 宅5201860 13039065599
陈亚民 5225595 18043608061 13894655021被撤职

看守所 5222893(值班室)

张俊涛 5222166 5205566 13904365566 13304365666所长
孙晓明 5222893 副所长
常占臣 5249618       13894655057指导
赵颖波 5226298       13894655052副所长

洮南看守所赵所长13704371515
洮南看守所孙所长13894677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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