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公检法滥用职权 律师得见当事人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禄丰县法院5月3日突然对刘翠仙、彭学萍、冉晓曼、刘晓萍四位修炼法轮功的善良妇女非法开庭,然而直到开庭前,都没有让律师见到当事人、阅卷和复印。

律师们再次向各上级相关机构控告禄丰县公检法人员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把禄丰县公检法机关完全变成了无法无天的黑社会组织,肆无忌惮剥夺律师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最近禄丰县法院迫于压力,通知重新开庭(5月3日的强制庭审无效)、律师可以会见和复印卷宗材料。

在几经周折后,5月17日,辩护律师终于见到当事人冉晓曼,阅卷并复印了大部份卷宗。冉晓曼对黎律师讲述了自己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其他几位律师将在开庭前陆续会见当事人和复印卷宗。

昆明市刘翠仙、彭学萍、冉晓曼、刘晓萍四人,2012年12月20日在禄丰县妥安镇向村民们赠送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神韵光盘时,被妥安镇保安恶告,遭禄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绑架、非法抄家、构陷。随后,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为她们聘请了四名北京律师做无罪辩护。

当这四名律师依法为当事人行使应有的权利时,禄丰县公安局居然下文暂不执行刑诉法,14次拒绝律师会见;检察院和法院不让阅卷和复印;律师广泛向各上级检察院、法院、纪检委、政法委、党委、人大、政法委控告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要求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禄丰县法院继续违法,突然通知5月3日开庭,开庭前依然不准律师会见、阅卷和复印。

5月3日禄丰县开庭史无前例地非法动用几十名武警持冲锋枪布满法院大门内外威胁恐吓,法警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律师和检察官不安检的规定,强行对四位律师安检搜身,在法院楼大厅有不明身份人员对律师和家属进行恐吓和摄像。律师指出安检及摄像违法却得不到任何制止。

每名被告家属只准许发一张旁听证,后因家属极力争取法警才加了一张,旁听席四排共31个座位,大量都被禄丰县国保,法院,检察院和610等人员占座,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合并开庭审理优先安排家属旁听的规定。

开庭前法院违法没有通知四名当事人,因辩护人从侦查、审查起诉、法院阶段一直无法会见被告人,相互不认识,到开庭时当事人才知道家人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过程中,律师要求法庭给予辩护人向他们交代相关诉讼权利并了解案情的机会,审判长李良升不准。

律师申请公诉人、检察长、审判长、院长回避,审判长胆大妄为,越权代表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全部驳回,继续庭审。因律师辩护权被剥夺,开庭时四律师和四位家属辩护人依法拒绝辩护退庭,法院在无一个辩护人的情况下非法强行继续庭审。

律师们再次愤然广泛向各上级检察院、法院、纪检委、政法委、党委、人大、政法委控告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要求保障律师依法参与诉讼的权利。

以下是邮寄的控告状,共寄出100多份:

再请求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卷宗复制权,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

再控告禄丰县公安局胡晓东、王明,禄丰县法院李良升、汪天勇、

汪建荣、杨副院长、甘兆林十多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

控告人(被害人)程海,男,汉族,61岁,北京市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被害人)董前勇,男,汉族,1980年12月31日出生,北京市京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被害人)王全璋,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控告人(被害人)黎雄兵,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北京市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

1、云南省祿丰县公安局胡晓东(局长)、刘副局长;禄丰县看所所长王明、教导员罗开文,警察李学祥、牟顺清等人。

2、云南省禄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俞敏、公诉人王进忠、案管办徐检察官、副检察长邓敏等人。

3、云南省禄丰县法院刑庭庭长李良升,立案庭法官汪天勇、副庭长汪建荣,分管刑事杨副院长、院长甘兆林。

涉嫌犯罪事实:

一、王明、罗开文、李学祥、牟顺清、胡晓东、刘副局长等人14人次非法剥夺四律师的依法会见权,情节恶劣,涉嫌玩忽职守罪。

受亲属委托,控告人董前勇、程海、王全璋、黎雄兵分别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刘晓萍、刘翠仙、彭学萍、冉晓曼的辩护律师。2013年1月4日董前勇在禄丰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刘晓萍,依法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禄丰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黄大队长不仅拒绝介绍,还当着家属的面和律师讲:党政机关也参与办案,他们都是吃共产党的饭,现在就是权大于法!完全可以不让律师进行上午的会见。2013年元月13日黎雄兵到禄丰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冉晓曼,被告知需县公安局国保批准。自称国保大队负责人的黄绍荣说不准律师会见,还说“局里刚刚发了文件,暂不执行刑事诉讼法!”。2013年4月11日王全璋去会见彭学萍,2013年4月12日黎雄兵再次去会见冉晓曼,都被看守所拒绝,理由同上。2013年4月7日下午,4月8日上午和下午,董前勇三次去会见刘晓萍,依法向看守所递交了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出示了律师证。看守所警察称领导通知不让见。董前勇向所长王明、教导员罗开平交涉无果,随向该局法制、纪检、政委、主管刘副局长、局长办公室等交涉,向禄丰县检察院、监察局,楚雄州检察院投诉,均未能解决。

2013年4月18日上午,我们四律师一起到禄丰县看守所再次要求会见四名被告人,向接待的警察李学祥、牟顺清递交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出示律师证,仍不让会见,理由是领导不让见,他们只能听领导的,不谈法律。我们在该所找不到所长和值班负责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也找不到。下午我们去禄丰县检察院和政法委投诉,县检察院检察长李云当面给公安局长胡晓东去电话,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安排律师会见,仍遭拒绝。5月2日四控告人又去禄丰县看守所要求会见四被告人,还是不给会见,王明称是刘副局长、局长、云南省公安厅反邪教处处长等人的命令,称自己不懂法,只能执行上级命令,交涉无果。又去县检察院投诉,被纪检委和监所处科人告知,该检察院已经在2013年4月19日向禄丰县公安局发处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不让会见检察院没有办法。

禄丰县公安局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依法通知辩护人董前勇、王全璋、黎雄兵律师,起诉意见书也没有依法列明辩护律师情况。

二、禄丰县检察院的公诉科长俞红、公诉人王进忠、案管办刘某,分管副检察长邓敏,监所科王科长等人,剥夺律师阅卷权、不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情节恶劣,涉嫌玩忽职守罪。

董前勇律师4月7日下午向禄丰县检察院案管办刘检察官递交担任刘晓萍辩护人的法律文书,要求阅卷。她说该院3月19日立案后请示公诉科长俞红,以案件承办人去北京学习为由拒绝安排阅卷,也拒绝送达起诉意见书,不告知承办检察官的姓名和电话。董前勇找到李云检察长投诉,他要求邓敏副检察长安排人陪同律师去会见,并尽快安排律师阅卷,但无人执行。之前董前勇多次找驻禄丰县看守所的驻所万检察官,均不见人影。我们之后在法院收到的禄丰县检察院起诉书制作日期为4月8日,是董前勇在禄丰县检察院和看守所交涉的第二天,承办人是王进忠,说明该院人员都在蒙骗律师,为阻止律师在检察院阶段依法会见和阅卷,赶紧制作起诉书并向法院起诉。

三、禄丰县法院汪天勇、汪建荣、杨副院长、甘兆林、李良升等人非法剥夺四控告人依法阅卷和复制卷宗权,涉嫌玩忽职守罪。

2013年4月18日,四位辩护律师一起去禄丰县法院,向立案庭了解案子分派哪位刑事庭法官承办,以便联络。接待的汪天勇法官称案子尚未分下去,收下我们递交的律师所函、委托书,查验律师证后,请示副庭长汪建荣和杨副院长,说只允许阅五本卷中的两本(检察院起诉书上列明案卷是五卷),而且不给复制,另三本卷不给阅,理由是涉及国家秘密。律师告知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包括涉密材料,但有保密义务,他不予理睬。4月19日,程海要求阅卷时,汪仍坚持只能阅两本卷,程海向立案庭汪建荣、院办卢主任交涉,找院长交涉解决,卢主任联系院长,但该院拒绝纠错。李良升不让律师复印。

四、李良升和合议庭越权驳回四控告人申请公诉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审判长李良升的回避申请;强行继续开庭,剥夺四被告人依法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多个法警推打律师。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3年5月3日上午8点办开庭前,禄丰县法院大楼内外有几十个手持冲锋枪的特警护卫,法警违反最高法院关于律师和检察官不安检的规定,强行对四位律师安检搜身,在法院楼大厅有不明身份人员对我们进行恐吓和摄像。

因辩护人因从侦查、审查起诉、法院阶段一直无法会见被告人,相互不认识,开庭过程中,要求法庭给予辩护人向他们交代相关诉讼权利并了解案情的机会,审判长李良升不准。

四律师分别以口头和书面方式当庭申请公诉人、检察长、邓敏副检察长、院长甘兆林、杨副院长、审判长李良升回避,理由是以上人员剥夺律师阅卷权、复制权,已经被控告涉嫌玩忽职守罪,与本案形成了利害关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回避。审判长李良升组织合议庭讨论后,宣布驳回律师提出的回避请求,并不准辩护人提出复议。

四律师和其他亲属辩护人当场书面提出在律师依法获得会见权、复印卷宗权之前,依法拒绝出庭辩护的书面声明,法庭准许。辩护人退庭后,按照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54.255条的规定,应当宣布休庭,但李良升无视最高法院的规定,在四名被告人没有一位辩护人、没有告知被告人有获得辩护人辩护权利情况下,强行庭审至结束。

四律师退庭时,法警五六人用力连推带打把律师赶出法庭,为首者是法警杨(?)队长,30多岁,1.5米个子,圆头短发,极其野蛮。我们感觉这根本不是法院,而是被某些人控制的黑社会组织!

被控告人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撤销公职或开除。

刑诉法第三十七规定辩护律师有会见权,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审查阶段和法院阶段,辩护律师可以随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最高法院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但法律没有规定本案卷宗材料属于此类情况。刑诉法第三十条规定,检察人员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回避由同级检察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公务员法、警察法和法官法等都规定,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各级主管部门也应履行自己的职责。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警察不得“ 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者应当给与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第十三条规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八)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第397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被控告人都是资深警察、检察官和法官,明知法律的上述明确规定,公然藐视和践踏法律,把禄丰县公检法机关完全变成了无法无天的黑社会组织,肆无忌惮剥夺律师和被告人诉讼权利,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涉嫌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应按照公务员法、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规定,撤销被控告人的职务或开除。

最后,控告人请求有权机关依法恢复法律在禄丰县的效力、保障律师的依法执业权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责令禄丰县公安局立即安排控告人会见被告人、责令禄丰县法院立即依法安排律师复制卷宗,要求禄丰县检察院和法院对律师的回避请求依法做出决定,依法重新组织开庭。

此致

云南省检察院、楚雄自治州检察院及主要负责人

云南省高级法院、楚雄自治州中级法院及主要负责人

抄报:

中央常委、纪检委、政法委及主要负责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法院及主要负责人

公安部、云南省公安厅及主要负责人

楚雄州和禄丰县党委、人大、政府、纪检委及主要负责人

附证据

投诉控告人程海、董前勇、黎雄兵、王全璋

2013年5月5日

再次投诉控告证据目录

1、控告人的律师证复印件 。

2、2013年4月7日、4月18日、5月2日控告人递交禄丰县看守所的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递交的律师证复印件(略);4月7日董前勇交禄丰县检察院的律师所函(委托书略)复印件。

3、2013年4月18日和19日控告人递交禄丰县法院的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和出示的律师证(略)复印件。

4、控告人程海、董前勇寄交禄丰县法院的《行政起诉状》(要求依法责令禄丰县公安局安排律师会见),正文和证据目录共3页、邮寄凭证和邮局送达查询单;同案4月19日向楚雄州中级法院起诉,该院《诉讼证据收据》1页,4月23日寄来的《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通知》1页。

5、禄丰县法院给律师的5月3日的《出庭通知书》复印件3份。

6、2013年5月2日四律师提交李良升的《关于强烈要求依法复印案卷会见被告人的申请》,李良升个人当时即口头驳回。

7.2013年5月3日控告人程海、王全璋、董前勇庭审时交审判长李良升的书面回避请求共7页。

8、2013年5月3日开庭时四控告人提交李良升的《律师会见权和复制卷宗权被非法剥夺,依法拒绝出庭辩护的声明》2页(复打印件)。

9、刘晓仙证词2页,旁听人员赵咏梅证词1页、赵晨宇证词2页。

10、2013年5月3日,四控告人递交楚雄州中级法院、人大的《请求立即纠正禄丰县法院剥夺律师和被告人诉讼权利,查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正文2页,黎雄兵和王全璋《辩护权和诉讼权利被非法剥夺,请求依法监督纠正禄丰县法院的严重违法审判行为》的投诉信正文1页,递交楚雄州的检察院和中级法院。

11、2013年4月19日程海和董前勇递交楚雄州检察院的投诉信1页;4月21日寄交上级检察机关等的投诉控告状《请求保障律师依法会见权和阅卷权;要求追究云南省禄丰县公安局长胡晓东、县看守所长王明,禄丰县法院黑脸法官、汪副庭长、杨副院长、院长甘兆林等人玩忽职守犯罪责任》正文复印件4页。

投诉控告人程海、董前勇、王全璋、黎雄兵

201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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