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仍陷冤狱 周向阳依法抗议河北劳教部门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唐山法轮功学员李珊珊目前仍被关押在石家庄河北女子劳教所,因坚持信仰法轮大法,被非法加期十五天,被迫做奴工。两年前,因李珊珊控告天津港北监狱对丈夫周向阳的酷刑迫害,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唐山国保绑架、劳教李珊珊两年,因报复意图极为明显,至今不敢给家属“劳教决定书”。近日,周向阳就妻子被非法拘禁一事向相关部门提出抗议。

关于李珊珊被非法拘禁告相关部门书

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唐山市国保支队、唐山市劳教委员会:

关于我的妻子李珊珊被非法关押一事,作为家属,我现在依据法律,提出抗议:

有关部门对我妻子关押的行为属于非法拘禁。

众所周知:

1.中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应受它签署的国际公约的约束和制约,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确立的“思想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理应受到中国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普遍履行和遵守。从法律渊源上来讲,一经签署、加入和批准的国际公约是优先于国内法的适用的,应当受到司法机关的普遍遵守和履行。

《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

(注:《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其他的参与者还包括埃莉诺·罗斯福、夏尔·马利克、吴德耀、张彭春和勒内·卡森等人。其中有两名是中国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中国投了赞成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的基础上通过的一项公约。1998年10月5日中国代表在联合国总部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2.《宪法》是根本法,是其它法律的基础。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3.《刑法》的相关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其实,十多年来上百位正义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经阐明了,以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打压法轮功,是蓄意错用法律条文,因为第一,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给法轮功定性。第二,法轮功学员的制作,传播真相材料这是信仰自由基本权利的基本内容,也没有破坏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这一点在所有起诉和判决书中都是空白。而这一次,李珊珊所控告的张仕林,编造罪名,诬陷无辜的李珊珊,这是典型的公职人员打击报复行为,构成诬陷罪。

妻子珊珊在我被港北监狱(现改名滨海监狱)非法关押期间,所遭受的酷刑迫害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港北监狱酷刑迫害,并引起正义人士的联名支持。而遭到报复陷害的。

李珊珊为丈夫申诉(丈夫委托的),是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李珊珊在天津控告港北监狱,履行自己的合法权利,唐山国保徇私枉法,甘愿被恶势力利用当打手,对李珊珊实施非法抓捕,劳教委员会作出对李珊珊非法劳教的错误决定。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对李珊珊实施非法关押。这是对李珊珊赤裸裸的报复陷害。因此,唐山市劳教委员会,唐山国保大队,河北省女子劳教所属于共同犯罪,你们的行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宪法》、《刑法》(具体条文上文已经列出)。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有关部门违法作恶心虚,不敢给家属和律师出示劳教决定书。

我的妻子李珊珊现在仍被关押于河北省女子劳教所,最近劳教所又做了对我妻子非法加期15天的决定,我听说只要不“转化”,就会被加期,如果说两年的非法拘禁,劳教所可以找借口说自己被动执行。然而对这些无辜遭迫害的好人,反而变本加厉搞出了“加期”,劳教所有关人员是难逃罪责的。我的律师谢燕宜当庭正告枉法法官时说过──“你们现在不被追究,不代表你们将来不被追究!”

关于“善恶必报”的教训很多,任何人做的任何事都是要最终承担后果的。即便人世的法办迟迟不来,也将遭天惩,薄熙来、王立军的下场,已经昭示了许多天理。

世界形势在巨变,中国民众也今非昔比,支持法轮功的正义民众越来越多,李珊珊的坚贞大义和遭报复陷害的苦难经历,也感动了众多民众,听说唐山,秦皇岛民众已经有5000多人为营救李珊珊签名。感谢广大的善良民众,有这么多人给予我们热心救助,真是让人感动!而你们的行为和这些正义民众却形成鲜明对比。

各位公职人员,不能无视这一切了,把握好机会,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无条件释放李珊珊,并归还唐山国保对我们非法抄家时抢走的钱(唐山国保在把我和李珊珊都绑架了的情况下,从我们家里抢走我当时做生意的13000元现金至今不承认)和私人财产。神不会让那些泯灭道义、良知的人无休止的作恶下去的。把颠倒的一切,返正回来吧!

周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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