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公检法构陷莫惠萍 律师要求释放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开庭,审理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莫惠萍女士,家人聘请的北京律师辩护无罪,要求当庭释放。

在辩护当事人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证据中,律师当庭指出,当事人破坏了哪部国家的法律?法律被破坏到什么程度?哪部法律得不到贯彻执行?具有什么危害性?等等,卷宗中没有,据此律师认为这直接导致本案无法成立。

在辩护中,律师指出,截止开庭的今天,认定法轮功为×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人大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办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两高的解释,均没有为法轮功定性;国务院、公安部认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因此依法不能对莫惠萍用刑法三百条定罪量刑。

莫惠萍在自我辩护中,当庭让公诉人指出她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危害社会什么了?我伤害了谁?让他站出来指控!公诉人无言以对。

莫惠萍在质证证据时指出,《全球华人新年晚会》是歌舞晚会,演的是传统文化,这有什么错?!是不是歌舞晚会,当庭播放就知道了,莫惠萍要求法庭当庭播放,被审判长当庭拒绝,说不可能播放。

莫惠萍自我辩护中,当庭指出没有散发行为,只是“在吴忠逛一逛,没做什么”,而律师也指出了证人、证言根本证明不了莫惠萍有散发行为。

辩护过程中,公诉人马玲燕说两高的“内部通知”是各级部门必须执行的,是法律,就据此定案、判案。律师当时即指出“内部通知”不是法律,连司法解释都不是,只有人大定的才是法律。

在辩护的后期,被驳斥的无言以对的所谓“公诉人”马玲燕,语出惊人,公然声称“散发宣传品就是破坏法律实施”。律师当时回应,如果根据公诉人所言,那街上散发小广告的都应该抓起来判刑了。那么试想,若按公诉人马玲燕的结论,中国大陆社会上只要是散发宣传品的,不管是海报、广告,还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普法等之类的散发宣传品的,都应当抓起来判刑;再推论下去,中共的宣传机构更是罪魁祸首,直接指使全国散发,而中共的党魁更是最终负责人,是否也应按此抓起来以“破坏法律实施”判刑!

由此而知,是否所有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判刑都是据此而判的。一个从业至少十年以上的公诉科副科长,竟能做出如此荒唐的结论,恰恰证明了中共邪党的公安、检察院、法院在邪党的610非法组织的操控下,公然践踏法律、藐视法律的流氓行径!

莫惠萍今年三十七岁,一九九九年三月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短短的几个月后她的胃炎好了,严重的偏头疼也再没犯过。在一九九九年七二零中共江泽民团伙迫害法轮功后,曾被非法劳教三年、非法判刑三年半,二零一三年二月十六日在吴忠市被吴忠市民生派出所副所长王涛等绑架、非法关押至今。莫惠萍女士请亲属辩护遭重重刁难。

此案吴忠市利通区法院公开公示,公布此案为“公开审理”,社会群众都可以公开旁听。开庭前,在宁夏自治区610的指使下,银川市610参与,由吴忠市610、国保赵斌(利通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马明朗(国保大队长)的带领下,进行了精心的策划和布控,其还组织了四、五十人的“群众”旁听。还对旁听的莫惠萍的亲友进行“非法”的拍照,法院在开庭前不许旁听人员携带录音、录像、拍照的工具、不许旁听人员携带手表、包、水、笔、钥匙等等,而却公开听任不明身份的人员“非法”拍照,别有用心。

在所谓的庭审中,审判长开始就长篇宣读让律师遵守的法律、法规等,妄图拖延时间,被律师智慧制止。在辩护过程中,审判长不许律师就“法轮功是否是×教”进行辩论和法律上的论证,只准就公诉人提出的所谓的证人、证言、证据进行辩护。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种做法直接就是在未经法律程序就先行定罪,因为“法轮功是否是×教”直接关乎指控莫惠萍的刑法第三百条能否成立。这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辩护中,杜卫军、李红、周生林都无理打断律师,所谓让律师只准就公诉人提出的所谓的证人、证言、证据进行辩护,不准讲其它的。

在证据辩护中,律师指出,所列的证据较多,希望一组一组分别质证,否则,谁也记不住、也记不清。公诉人马玲燕反对,审判长杜卫军坚决支持公诉人。结果在公诉人马玲燕长篇宣读完所谓的证据后,审判长让莫惠萍一一辩护,莫惠萍直接指出,根本记不住也记不清,在律师的建议下,法庭不得以才把证据清单拿出来让莫惠萍确认。

在证据辩护中,律师指出起诉书中说莫惠萍与另一人(另案处理)一起散发并被抓,而控方的材料显示两人家分别在两市,相距很远,她们是如何联系的?谁的主意?如何分工?谁起主要作用?资料来源何处?怎么携带?数量多少?名称是什么?散发了多少?等等,律师指出按刑诉法,这些是应当依法查明的基本问题,但卷宗中没有任何相关的有效证据,事实无法认定。

在辩护中,关于证人,律师指出只有一个叫“金刚”的一人在此案中多次出现,无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卷宗中也没有,律师当庭指出完全有理由认为此人是警方专门培养的职业证人,根本不具备证人的客观中立性,不能做证。

在辩护中,律师指出关于莫惠萍的笔录,前三次都是“沉默不语”,第四次只是说,“是来吴忠逛一逛,什么也没做”,否认有散发行为,且举报人所说的内容与当事人的事实不符。律师认为在无别的客观旁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莫惠萍的散发行为。同时,律师指出没有法定的鉴定,所涉及的物品的内容对非法轮功修炼的人来讲不得而知,没有权威部门的鉴定,看不出与本案 有任何关联,更不能作为基本证据。

庭审最后,据前述的辩护,莫惠萍要求法庭当庭无罪释放!律师做出依据中国的宪法、法律,当庭无罪释放莫惠萍的辩护结论。审判长宣布,合议庭合议,提交审判委员会,择日宣判。

民众拭目以待,看看到底是谁在违法犯罪?!是谁在践踏法律?!是谁在真正破坏法律实施?!在此正告那些正在参与和已经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员,谁做了什么都将自己负责,没有人会为你开脱和承担责任,知法、执法、犯法更是罪加一等!在中共即将解体完蛋之前,做出自己的选择,做出公正的判决,无罪释放莫惠萍,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

此次开庭的所谓“审判长”:杜卫军(刑庭庭长),“审判员”:李红(刑庭副庭长)、周生林;书记员:马晓波;“公诉人”:马玲燕(吴忠市利通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此人非常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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