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木兰在广东遭冤狱迫害二年 家人控告


【明慧网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省报道)柳木兰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遭绑架,后被惠州市惠阳区法院诬判三年半。二零一二年一月十日左右被劫持至广东省女子监狱四监区,短短的三个月内身体就出现了异常的变化,神智不太清,身体消瘦虚弱,疑遭狱方药物迫害。据悉,狱方每天逼她吃药,对家属说她吃的是所谓“降血压”的药。狱方不让家人接见。

柳木兰家人非常担忧她的情况,经商量后,决定聘请正义律师,要求会见柳木兰。但广东省女子监狱要求先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才能会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又要求要有柳木兰本人的委托书后才能批准,而家人根本见不到柳木兰本人。监狱与其管理局故意刁难,两边推来推去。

下面是柳木兰七十多岁的老父亲对相关人员的控告:

控 告 书

控告人:柳学应,男,汉族,生于1938年10月23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谢柳湾,身份证号:420124193810235513

被控告人:惠阳区三和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陶所长
地址: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御和路
联系电话: 13928378811 0752-3501333

被控告人:惠阳区看守所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桥背路龙尾村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薛梧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开城大道北57号
联系电话: 0752-3386500

被控告人:惠阳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开城大道中113号
联系电话: 0752-3371808

被控告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芳昌路33号
联系电话: 0752-2234913

被控告人:新洲区仓埠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陶小白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
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广东省女子监狱 法定代表人: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竹料镇大罗村飞来岭
联系电话:020-87413069 020-87413120 020-87413186 020-87413113

被控告人:肖慧玲(广东省女子监狱直接参与迫害柳木兰的恶警)

控告事项:
1.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非法拘禁,非法抓捕行为。
2.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玩忽职守罪。
3.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徇私枉法罪。
4. 依法恢复柳木兰的人身自由。
5. 保护柳木兰的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25日晚上8时,柳木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三和经济开发区盈丰小区附近被三和派出所警察蹲坑绑架,关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7月21日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给柳木兰家属下达《逮捕通知书》。同年9月开庭。开庭不到四十分钟就结束了,在没有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下,柳木兰被冤判三年半。柳木兰于是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而该法院并没有开庭审理,就直接驳回上诉,维持所谓的“原判”!柳木兰一直认为自己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没有违法,要求重新审理本案,希望得到法律援助。在广东省女子监狱短短的三个月内柳木兰身体就出现了异常的变化,神智不太清,身体消瘦虚弱,而以前她的身体是非常的健康,十几年没有生病和打针吃药。现在,作为她七十多岁的老父亲和我们全家上下,都非常为她的安危担忧。

无奈之下,我们家人经商量后,决定聘请正义律师,要求会见柳木兰。但广东省女子监狱要求先由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才能会见,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又要求要有柳木兰本人的委托书后才能批准。我外孙刘军在会见他妈妈柳木兰时,狱警不让带委托书和其它任何法律文书,广东省女子监狱说这些资料由他们带进去,然后邮寄给我外甥刘军本人。但女子监狱的干警收到刘军的材料后却没有递交给柳木兰本人,理由是需要监狱管理局的介绍信。去找监狱管理局,结果监狱管理局要家人在女子监狱签了委托书才见律师。为什么一个孩子为了让自己蒙冤的妈妈按法律程序签个字,却被这样两边推来推去,这不明显的是故意刁难,如果他们没有做违背良心的事为什么互相推脱,如果他们真的没有虐待柳木兰为什么不敢堂堂正正的让律师会见?是因为他们问心有愧!不敢承担这些责任。如果我的女儿有什么三长两短,叫我豁出这条老命,那也完全是被你们逼的?!

我们一再坚持要柳木兰签字,警号是4455522的警察谎骗我们说等会柳木兰同意的话再帮家属出来取。在会见时得到柳木兰的同意,多次要求去取资料,4455522推托说等会见完再去取,出了铁门后,管教说绝对不可能让律师会见柳的,委托书是不可能递进去的,让我们“先回去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当时这种行径令我们家人感到很气愤,我外孙当时拒绝出铁门,质问狱警这是明目张胆的欺骗家属的不道德行为,是执法犯法!柳木兰请律师是完全合法的,家属签字和柳木兰本人签字是一样具有法律效应的,不让律师会见柳木兰和阻碍她签字都是违法的,是直接剥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当我们家人说可以依法控告其非法行为时,4455522拍着自己的胸脯大声扬言说你尽管去告吧,这警号在全国是唯一的!这就是共产党培养出来的警察?尽说假话,霸道蛮横,无法无天!广东省女子监狱的刘警官还说,这申诉材料不是柳写的,柳可以自己在里面提出申诉,自己写材料,我们有人专门负责这块的。但5个月过去了,还没让柳写出来,这明显是在哄骗家属。

对于我们家人提交的要让柳木兰签字的申诉材料,刘警官说要加两份材料:律师的证明和监狱管理局的介绍信。其实申诉根本不需要这些额外材料。家人索要申诉材料,她不给。刘警官说可以在家人会见时,告诉柳让她提出申诉,写材料。我外孙在会见他妈妈时,因为时间有限,他妈妈也听不懂,记不住。于是对警察提建议,说家人帮妈妈已经写好了申诉材料,他们要审核也行,合格了,他们帮忙带进去,如果妈妈同意申诉材料的内容,就签字画押,然后邮寄给法院;如果不同意,那就暂停申诉。这么简单的事情,你们非要搞得那么复杂?该干警说,材料是不准进去的,需要监管局批准。至今女子监狱的干警一直没有把申诉材料递交给柳木兰本人。

我们家人见他们这样互相推托,拖延时间,如果这条申诉途径不行,柳木兰的签字被阻挠,为了亲人的安危和清白,那只能走另一条申诉途径,以家属的身份帮柳木兰申诉,我们自己签委托书,递交到惠州中院,现在你们立即归正此案。如果你们继续不明辨是非,那我们就直至北京!

我们作为家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没做任何危害社会的坏事,相信叫人锻炼身体和按照真善忍的信念去做好人,却被蒙冤入狱、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女儿的家庭因而受到严重打击和破坏。贤妻良母遭受不公、失去自由,女婿家原来办的厂也办不下去了,女婿也整日消沉,各种恶习又回到了身上,真是夫离子散!我们家人想依法帮其申诉和讨回公道、维护合法权利,却被监狱等部门无端的阻挠!监狱里关押的应该是干坏事的流氓、坏人和贪赃枉法之徒,而不是用来迫害和打击遵纪守法、道德高尚、珍惜生命、敬畏上天的好人!好坏颠倒,这是什么社会?!如果你们不依法办事还要你们做什么?制定的法律又有何意义?如果设立的政府机关拿着老百姓纳税的血汗钱迫害好人,不为百姓伸张正义和维护法律公正还要这些机关有何用?

对于无理的阻挠,我们只有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控告这种非法行径!希望有广大的善良的世人秉承良心站出来匡扶正义!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各部门在本案中都有违法行为。绑架柳木兰的三和派出所的执法人员绑架柳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这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9条。该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而参与绑架的警察没有任何人遵守该规定。

对柳木兰进行刑事拘留和执行逮捕的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和进行审判的惠阳区法院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柳木兰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危害性,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有关人员明知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仍然对其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惠阳市法院的相关法官也明知柳木兰的行为实质上并不构成犯罪仍然对其判刑,他们的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该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应对他们故意徇私枉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柳木兰就被迫害的完全脱样,在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直接参与迫害柳木兰的恶警肖慧玲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新洲区仓埠派出所明知柳木兰是好人还积极参与配合,多次提供相关信息,共制冤案,而且在这十三年的打压中一直充当中共的急先锋。这也必将受到天理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

广东省女子监狱明知柳木兰整个诉讼程序中没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理程序不公正,只有重新审理才会得到公正的处理,但他们害怕法律会公正,故意阻挠柳木兰行使申诉的权利。《监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第二十三条规定:“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即使对于真正的罪犯,法律都规定了有这些权利。而我女儿柳木兰,作为一个地地道道的对家庭、对他人和对社会负责的好人,没有危害任何人和社会的行为,只是善意的向人民讲清法轮功遭诬陷的事实真相,却被草率冤判,提交了申诉材料后,监狱至今没有向有关部门转交任何资料,也没有为柳木兰的申诉提供方便,拒绝让其签署委托书,也拒绝让其审查由法律专业人士代写的《申诉书》。

广东省女子监狱的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滥用职权,使本应得到公正审理的案件不能及时得到审理,其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关人员应根据该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东作为一个号称改革开放都走在前列的前沿阵地,法治建设是否更应走在全国的前面?本人强烈要求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依法重新审理本案,立即无罪释放柳木兰,还她一个公道,让她早日恢复自由!

控告人:柳学应
2013年 8 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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