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街上行走 遭中共恶徒绑架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内蒙古莫旗法轮功学员夏秀文于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在街上行走,被当地恶警绑架,遭非法审讯,之后被劫持到西旗思阁腾宾馆洗脑班迫害,十二月十四日夏秀文离开洗脑班。以下是她自述遭受迫害的经过。

在路上被恶警绑架,遭非法审讯

我叫夏秀文,女,五十一岁,住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简称莫旗)尼尔基镇。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一点左右,我在莫旗巴特罕大街由西向东走,走到物资局楼时,遇见一个法轮功学员,她骑自行车,我步行,我们一起走了一段路,走到西门桥生资楼,她骑自行车走了,我步行去了修鞋店,看鞋未修完,就去了市场。

此时我已经被国保大队一个姜姓女人举报、跟踪竟然全然不知。等我返回时,走到物资局楼时,一辆警车停在我身边,从车上下来几个恶徒:有国保大队张柏明、黄姓警察、第二派出所恶警苏晓明、举报我的姜姓女人。他们将我绑架到车上,拉到第二派出所。姜姓对我搜身、张柏明在一旁指使,姜翻我包,翻我衣服兜,之后将我带到一间审讯室,对我非法审讯。

恶警苏晓明对我破口大骂,还要动手打我。他们问我:“跟你一块儿走的那个女的是谁?”我说:“今天跟我一起走的有好几个?你问哪一个?”他们说:就骑自行车的那一个。之后恶警苏晓明拿出一张《九评共产党》光盘,问我,“这是不是你发的?”恶警苏晓明又问:这里说的是什么?我说:你要想知道是什么,你就播放一遍,你不就知道了?

姜姓、苏晓明、张柏明他们做伪证让我承认是我发的一张《九评共产党》光盘,我将他们的伪证——假材料撕毁,张柏明气急败坏,又重新做了一份,之后,让我按手印,我拒绝。

他们拿着他们的伪证,把我送到公安局约二个小时,又去我家里,因为我经常不在家,朋友住在那里,他们什么也没有得到。之后又将我送到看守所,我在看守所两宿没有行李,无人问津。

莫旗国保大队、第二派出所恶警苏晓明对我的绑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我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我在看守所非法关押的第四天,举报我的姜姓女人,强行给我照相,让我画押,我拒签。

在看守所非法关押的第五天早上,看守所还没有开饭,国保大队张柏明、黄姓警察从看守所将我带到看守所院里,不一会,又来了一辆车,司机是他们雇来的,车里坐着社区两个女的:蔡新国、杜艳波。还有莫旗国保大队恶徒吕淑媛(女)。他们在张柏明、黄姓警察指使下,将我送往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西旗)思阁腾宾馆洗脑班。

和我同车随行的有:国保大队恶徒吕淑媛(女)、布西社区蔡新国、杜艳波(高欢是跟另一辆车来的)、还有他们雇的一司机。

在西旗思阁腾宾馆洗脑班遭受的迫害

车行九个多小时到达西旗思阁腾宾馆,受到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头目田甫的“迎接”,服务员开了一个房间让我们进去休息。之后又换了一个房间,我知道这个房间肯定有文章(后来证实里边被安放窃听器,社区三个陪同人员的手机都被监听),又进来三个犹大,冒充是宾馆工作人员,嘘寒问暖,我从早上就没有吃饭,因为我不知道他们将我送到哪里?那个姓吕的不告诉我,我一路颠簸,来到这里,但我头脑非常清醒,知道她们的来历与目的。房间有三张床,我每天和社区三个“陪教人员”住在一起,我在那里绝食九天。

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在西旗思阁腾宾馆给内蒙古法轮功学员办学习班,他们打着“法制学习班”的幌子,非法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劫持法轮功学员,强行向他们灌输中共诽谤法轮功的谎言,强迫他们背弃对“真、善、忍”的信仰,也就是所谓的“转化”。这是践踏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那里既没有正规的法律教师,又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属于非法机构,这个“学习班”将法轮功学员拘禁于此,强迫人转变信仰,不仅非法,更具有邪教的思想控制特性,完全是侵犯人权的精神迫害。内蒙古莫旗扎如木台乡法轮功学员何宝太被强制“转化”,被关押在这里的法轮功学员家庭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有家不能归,这些恶警、恶徒,他们严重破坏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十二月八日约深夜三点左右,我破解了社区人员的手机密码,给家人打了电话,告知我在西旗思阁腾宾馆洗脑班,因为我家中还有一位八十一岁的老母亲,我不知道在这个所谓的“学习班”被关押多久,担心母亲惦记。

我在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因为电视插播,播放天安门自焚真相,被黑龙江省讷河市恶警绑架、抄家、关押、后被黑龙江省讷河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关押在黑龙江省女子监狱,身心备受摧残,我八十一岁的母亲这么多年来,因为我深受邪党精神迫害,所以我就用社区人员的手机打了电话。打完电话后,我把手机放回原处。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头目田甫、莫旗国保大队恶徒吕淑媛及西旗思阁腾宾馆几个犹大说我是小偷,偷社区人员的手机,她们在阴暗角落里迫害大法弟子,还不许大法弟子发声,命令社区人员不许借我手机,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后的几天时间里,我在大陆大法弟子、海外大法弟子的真相语音电话的声援中,震慑了邪恶。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头目田甫经常找我谈话,我和他谈话的话题就是法轮大法,我首先阐明我这十七年来对法轮大法的坚贞不渝。我告诉他:二零零九年我师父李洪志荣获“世界杰出精神领袖奖”,并四次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我首先阐明我的观点:不背叛师父,不背叛大法,捍卫大法。田甫没有强制“转化”我,但是思阁腾宾馆的所谓工作人员陈浩(男),强制给我放光盘,我据理力争,拒绝播放。犹大尚慧英、郭俊秀,断章取义的念师父的经文,我拒听。这类人破坏力较大,法轮功学员一不留神就容易被他们的伪善所欺骗,放弃信仰。

十二月十二日晚九点后,内蒙古莫旗国保大队吕淑媛(女)、鄂温克旗妇联一个女性恶徒还有一个不知姓名的犹大,剥夺我的睡眠时间,灌输他们的歪理邪说,我抗争,她们威胁我将我送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等之类的鬼话相威逼,他们不是在依法执法搞法制教育,而是在集团犯罪,践踏法律,非法限制和剥夺法轮功学员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对法轮功学员不择手段地进行精神和肉体的双重折磨与摧残,用强制、恐吓等手段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放弃修炼,它是超越宪法和法律的非法机构,是中共“六一零”私设的黑监狱,是名副其实的法西斯集中营。

十二月十一日,因为我绝食,身体虚弱,他们找来一个大夫,给我量血压、测试心脏。大夫走后莫旗国保大队吕淑媛买来白糖、红糖、牛奶。欺骗我说:你血压正常。后来又来了一个男的,大概是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的,莫旗国保大队吕淑媛告诉他,说我不吃、不喝、不说话,之后,他们就走了。

十二月十三日,莫旗国保大队张柏明通知我家属接人,因为我在那里绝食。车费、路费自己拿,路费大约三四千元。我姐姐很生气,正告他们:你们已经违法了。第一:我人在大街上走,你们无凭无据,私自抓人。第二:你们未经我们家属允许,私自将人从看守所送走,你们已经违法了。后来,莫旗国保大队自己出车,他们怕我死在途中,通知我家人陪同去接我。

十二月十四日早上,莫旗旗政府一个司机(罗x)开车,莫旗防范办王仰泰、我姐姐、扎如木台乡何宝太(被强制“转化”)、国保大队恶徒吕淑媛、社区蔡新国(杜艳波、高欢于十三日上午乘火车离开),我们同车离开内蒙古新巴尔虎右旗(西旗)思阁腾宾馆洗脑班——迫害大法学员的魔窟。

修炼法轮功是天赋人权,不违法,更不犯罪。即使是中共司法系统使用最多的中国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的决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释,都没有涉及法轮功。中共迫害法轮功十多年来,没有一条法律依据。相反,对法轮功的庭审、判决都是犯罪,即使按照中国法律也是违法违宪的。

据《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要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也就是说,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之外,其它任何部门都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此外,《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内蒙古莫旗国保大队、第二派出所恶警苏晓明及内蒙古呼伦贝尔自治区国保大队洗脑班全体迫害大法弟子的恶警、犹大,他们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和宪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我的人身合法权益。

《中国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也早就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二日《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三尺头上有神灵,“人心生一念,天地尽皆知”,希望那些还在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国保大队(“六一零”)人员,立即停止迫害,将功赎罪,恪守良知,支持正义。大限将临!无论是人治,还是天惩,中共江氏流氓犯罪集团及所有迫害的参与者,至今仍在作壁上观者,甚至反其道者,都必遭清算,与其同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希望还在被动参与或主动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莫旗政法委、公、检、法、司、政府官员们,释放被非法关押在外地监狱、洗脑班的所有大法弟子,不要再助纣为虐。法轮大法是救度众生的高德大法。珍惜、善待大法,保护法轮大法修炼人,将功折罪、秉持正义,阻止迫害。


莫旗政法委办公室:0470-4613717
莫旗“610办公室”:0470-4622610、4621889
莫旗公安局局长办公室:0470-4613876、4613571总机-2088、4626660、4626625传真0470-4623476
国保大队大队长张伯明:13847092340
莫旗尼尔基第二派出所:办公室0470-4622110、所长林永利13604703445、恶警苏晓明13848871009
莫旗综治办:0470-4610019
莫旗政府办公室:0470-4613871、0470—4626034
恶意举报者:国保大队约姜姓(女)
参与绑架:国保大队张柏明13847092340、黄姓。第二派出所恶警苏小明13848871009、国保大队约姜姓(女)
陪教人员:莫旗社区蔡兴果 13847043792、杜艳波、高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国保大队(原“六一零”)头目:田甫15904709931
内蒙古莫旗国保大队恶徒:吕淑媛(女)1384709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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