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是维护知情权的善举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山东省潍坊恶警在二零一三年八月绑架了李德山等法轮功学员,迫害借口是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潍坊恶警又在二零一四年四月,绑架了高密、青岛十一名法轮功学员,抢走单玉成家的卫星电视天线。恶警对李德山、单玉成等七人下了非法批捕书,预谋对他们非法判刑,严重侵犯了民众的知情权。

(一)人人有收看卫星电视的知情权

“知情权利”指人们有“不受限制、充分获得资讯”的权利。知情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收看卫星电视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也是维护民众的知情权。

(1)人人有权通过媒介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包括卫星电视天线,“寻求”“不论国界”的国外卫视节目信号,“接受”国外卫视上的“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公认的、普世共知的、人的基本权利。接收、“接受”新唐人电视台节目信号是行驶“知情权”的正当之举。

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此强制性《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此《公约》重申了:“人人有”“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包括卫星电视天线、收看“不论国界”的卫星电视节目、“接受”卫星电视上的“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2)知情权在中国理应受到保护

中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障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主权的重要体现。《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知情权在中国理应得到承认和保护。

(3)帮助民众收看新唐人电视台是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义举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人们有权利选择收看自己喜爱的电视台。《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关心国家的爱国之举。新唐人电视台报导事实真相,关心国家时事,提出批评、建议,其道德勇气应该受社会称道,是中国新闻的脊梁,是中华民族重塑道德良知的希望。全中国社会的人们都应该看新唐人电视台。收看新唐人电视台是维护言论自由、维护新闻自由的正义之举。

高密法轮功学员单玉成、王致利家中,二零一四年四月被恶警抄出卫星电视天线,并不能证明他们收看了新唐人电视台,即使他们收看了新唐人电视台,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维护知情权的合法行为。

(二)人人有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的传播权

传播权是人的基本权利。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也是维护传播权的大善之举。

(1)人人有权通过媒介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也就是说,人人都有权“通过任何媒介”包括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传递”“不论国界”的国外卫视节目信号,“传递”国外卫视上的“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这已经成为国际公约公认的、普世共知的、人的基本权利。传播、“传递”新唐人电视台节目信号是行驶“传播权”的正当行为。

中国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强制性《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它媒介。”此《公约》重申了:“人人有”“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媒介”包括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传递”“不论国界”的卫星电视节目、“传递”卫星电视上的“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传播新唐人电视台,或者通过“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方式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是人人应有的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2)给他人安装卫视天线是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的善举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人们有权利宣传自己的信仰,也有权利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

新唐人电视台即使有宣传信仰自由、对国家机关提出批评、建议,也是维护宪法、关心爱护国家的爱国之举,应广泛传播。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帮助他人收看新唐人电视台,是帮助他人的热心之举,也是维护言论自由、维护新闻自由、维护传播权的大善之举。

高密法轮功学员李德山家中未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李德山没给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恶警却用安装卫星电视天线诬告他,即使李德山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帮助他人收看新唐人电视台,也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和信仰的权利、维护传播权的大善之举。

(三)人人有接受媒体采访、在媒体发声的权利

媒体使用权是指人们(包括平民百姓),有使用媒体,要求媒体提供帮助,在媒体上阐述观点、发表言论、表达意见的权利。如果媒体不能给老百姓提供帮助,拒绝老百姓在媒体上自由表达,言论自由就不能得到保障。

中共媒体不让老百姓说话,老百姓无处喊冤。新唐人电视台,秉承新闻从业者的良心,为老百姓提供帮助,无偿为老百姓提供一个说话发声的地方。民众不但有收看、传播新唐人电视台的权利,还有使用新唐人电视台、接受新唐人电视台采访、在新唐人电视台上发声的权利。

(四)强拆、抢走卫星电视天线严重破坏了民众的知情权

新唐人电视台在全球范围,多次举办国际性大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使海外各国对中华民族刮目相看,提高了华人在国际上的地位,使华人感到自豪,对国家有利无害,对提高中华民族的国际形象作出了贡献,应该受到国家的赞誉。

新唐人电视台,忠于事实,恪守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不屈从强权,不受中共官员左右封杀老百姓的声音,不被中共收买,为民发声。中共为了阻挡老百姓收看真实新闻,不想叫老百姓知道它的腐败、恶行,就强拆老百姓的卫星电视天线,严重破坏了民众的知情权。

中共对李德山、单玉成等法轮功学员非法批捕、预谋诬判、强拆单玉成、王致利家的卫星电视天线,才是违反宪法、破坏知情权的犯罪。

(五)律师称安装卫星接收器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我们来听听专业律师对安装卫星电视天线、收看新唐人电视台的说法:

(1)律师:安装卫星接收器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律师指出:安装卫星接收器,完全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法轮功学员因市场需求,应他人需要,为他人有偿提供安装数字卫星接收器服务,不违背任何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轮功学员即使参与了安装卫星接收器,这也是公民不可剥夺的生存权、与劳动权利。

(2)律师:收看境外节目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信息选择权利

律师指出:无论公民安装还是收看境外节目,都是公民不可剥夺的信息选择权利。公民通过多种渠道,有选择的收看电视广播,客观上有利于人们了解事实真相,有利于提高公民辨别是非的能力,对培养理性、客观的现代公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安装卫星接收器,双方平等自愿,没有任何强迫交易,全国普遍存在。当事人喜欢看新唐人、还是美国台、香港台、还是中央台,他人无权干涉。

(3)律师:法轮功学员舍身救世是大慈大悲的情怀

律师特别指出法轮功修炼者的伟大:“由于个别当权者的错误,自1999年以来全国千千万万的法轮功学员仅仅因为坚持‘真善忍’的信仰,而遭受了人类有史以来极为罕见的残酷迫害与镇压,多少人家破人亡、多少人流离失所,但他们对这种不公与残忍,仍然以和平、理性、忍让、克制的态度回应之,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依靠对信念的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可歌可泣的和平申冤与抗争,向世人讲清真相,……这是一种怎样的舍身救世精神,这是一种怎样的大慈大悲情怀?”

综上所述,李德山、单玉成、荆秀玲、杜启海、刘文明、张孟雷、陈广霞七名法轮功学员,坚守对真善忍的信仰,即使他们中有人收看新唐人电视台、或为他人安装卫星电视天线,也是维护信仰自由、捍卫新闻自由、维护知情权、传播权的慈悲之举。他们是为中国撑起新闻自由之伞的道德勇士。他们的精神和勇气会永远记载在历史的史册上,而诬告、陷害、预谋诬判他们的人,也一定会永远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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