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会见当事人权利被剥夺 六律师投诉

Twitter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吉林报道)鉴于会见法轮功学员当事人的权利被剥夺、法院不接收辩护手续,六名律师联名向最高法院投诉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法院副院长徐洪杰、法官胡方权、看守所所长刘国军与松原市看守所所长史宏良。

十多年来,中共迫害法轮功修炼者,以前是随意劳教、关洗脑班黑监狱,很少走法律程序的,现在劳教取消了,不得不走法律程序来迷惑外界了。但司法机关阻挠律师承接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案子,阻挠律师会见被无故关押的法轮功学员,甚至威胁、恐吓要为法轮功学员维权的律师,种种行为可以说是明目张胆地践踏法律,企图以走过场的所谓“庭审”枉判无辜。

为何不敢让律师介入?为何偷偷抓人不敢让律师会见?为何不敢公开审理、不敢让更多的人旁听?司法机关的底气何在?你们不是自己都认为打压这个群体是违法的吗?这正说明相关公检法司人员做贼心虚。

关于吉林省松原市法轮功学员崔洪文等法轮功学员遭绑架、迫害的情况,请见明慧网相关报道《吉林松原市公检法司践踏法律、刁难律师》。下面是来自北京、湖北、山东的六名准备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的联名投诉书。

投 诉 书

最高人民法院:

我们六名投诉人是分别承办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郭县法院)审理的多起不同被告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辩护律师,同时也是经各省、市司法厅、局依法颁发律师执业证件并合法执业的律师。

投诉人于2014年1月至4月间分别接受不同案件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被告人依法辩护,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投诉人李国蓓律师、张科科律师首次于2014年1月13日至前郭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崔洪文,看守所按《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后正常安排会见。后案件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前郭县人民法院。

2014年2月8日投诉人李国蓓律师将办案手续交至前郭县法院,并于当日去前郭县看守所要求会见,被所长刘国军拒绝,告知必须提供松原市司法局开具同意办理案件的证明方能安排,前郭县法院承办法官胡方权事后也打来电话要求开具同样的证明才能正常代理案件,投诉人多方交涉无效。

为了能正常会见和办理案件,投诉人李国蓓律师和张科科律师无奈先后三次到松原市司法局,终于在第四次开出了证明,交给上述两单位办案人员,才于2014年2月13日得以会见。

2014年3月底,承办法官胡方权再次电话通知投诉人李国蓓律师,要求到投诉人执业地即北京市司法局开具“不是私自代理”的证明。投诉人李国蓓律师于2014年4月1日到北京市司法局律管处,办事人员告知本机关不向任何人、任何单位出具此类证明。投诉人李国蓓律师立即联系承办法官胡方权说明情况,并于4月9日上午赶到前郭县法院找到主管副院长徐洪杰,但仍被告知上级有规定,没有该证明肯定不让开庭!4月9日下午,投诉人李国蓓律师到前郭县看守所提出会见再次被所长刘国军拒绝,同样提出上级有规定,必须开证明。此后,投诉人为此事向松原市各机关、部门反映情况、控告,但得到的口头答复都是以领导规定为由推托。

蔺其磊、郭海跃律师于2月底、胡贵云、袭祥栋律师于4月初分别接受不同被告人家属委托,遭遇更加恶劣的处境: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看守所拒不安排会见,至今四位投诉人会见被告人零次;松原市中级法院、前郭县法院拒不接收辩护手续,承办法官对辩护人百般推托。

在争取律师合法执业权的过程中,众投诉人已分别、多次向吉林省各机关、部门控告、投诉、反映情况,无果!目前,松原市各案件开庭在即,而作为合法执业的辩护律师,不仅不被法院认可,而且连最基本的持“三证”会见被告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案,《刑诉法》用第四章专章规定辩护与代理,其中对辩护律师依法持“三证”会见的权利更是明确、清晰!

然而,《刑事诉讼法》在吉林省的落地情况却让全国各地律师见证了“奇葩”!由于跨省之间司法行政部门无协调,导致吉林省法院和看守所要求外省市司法局出具“不是私自代理”的这种证明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而据被告人家属反映,松原市的各相关部门给被告人家属的答复是外地律师开不出司法局证明就换本地律师,其实质就是在恶意侵害律师执业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规定,投诉人认为:在投诉人已经多次向前郭县法院的上级法院和各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无果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有责任、有义务行使监督权,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违法办案、侵害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合法执业权的错误行为,对胡方权、徐洪杰、刘国军、史宏良等人及制定“通知”、“规定”的“上级领导”们,责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通知律师开庭,依法安排律师会见!

投诉人:
李国蓓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胡贵云 北京市鑫程律师事务所
张科科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袭祥栋 山东天盟律师事务所
蔺其磊 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
郭海跃 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27日
附:
被投诉人:胡方权,男,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电话:1390 438 0927
被投诉人:徐洪杰,男,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电话:0438-2290354 1380 438 3837
被投诉人:刘国军,男,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看守所所长,电话:1315 958 5208
被投诉人:史宏良,男,吉林省松原市看守所所长,电话:1880 438 6611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