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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过器官移植修法 严惩移植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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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六日】(明慧记者苏容台湾综合报导)为防止器官移植商业化,台湾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禁止买卖非法器官,同时规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进行后续医疗时,必须提出器官来源证明。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

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立法院长王金平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至第十条之一,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之一条文修正通过。”

此法案是是针对买卖来源不明器官行为,修法遏止。其中明订移植器官必须无偿提供或取得,民众如果在国外移植购买得来的活体器官,最高处五年有期徒刑及一百五十万元罚金。如果医师涉及违规,最重可废止医师执照。

而在台湾立法通过前,为了制止中共活摘法轮功学员及良心犯器官,全台湾签名联署医师达到五千多人,包括多位现任的县卫生局局长、副局长、多位医师公会理事长、教学医院董事长及医院移植主任,此外,并获得两位前卫生署署长施纯仁及涂醒哲之公开表态反活摘,呼吁医界人士都挺身制止这场人类灾难。

台湾朝野立委支持修法,可遏止强摘盗卖人体器官。左起台湾立法院跨党派人权促进会会长尤美女、国民党立委徐少萍、民进党立委田秋堇。
台湾朝野立委支持修法,可遏止强摘盗卖人体器官。左起台湾立法院跨党派人权促进会会长尤美女、国民党立委徐少萍、民进党立委田秋堇。

台湾立法院跨党派人权促进会会长尤美女表示:“中共至今仍对法轮功学员的器官进行不当的中介及买卖,故希望透过这次修法,能有效遏止器官中介、买卖的恶劣行径。”

国民党立委徐少萍表示:“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全球医学伦理及国际人权的重大议题,尤其是强摘或者盗卖活体器官,涉及器官买卖等法律问题,违反国际刑事法中的‘反人类罪’。”

民进党立委田秋堇表示:“此次修法更强调禁止器官中介、买卖、境外移植旅行的相关条文及罚责,并禁止使用死刑犯的器官,让台湾的器官移植标准能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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