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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军被非法庭审 律师要求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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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对遭绑架迫害而致精神失常的法轮功学员孙进军女士进行非法开庭,庭间维权律师辩护精彩有理有据,一诉一斥,公诉人蔫了,法官、陪审员、不明真相的家人懂了。

孙进军的父亲、姐姐要求到法庭旁听,法官无奈的说:只要国保大队的人不来,你们就可以旁听。家属说:旁听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怎么还能看国保大队来不来呢!法官无语。当天,国保大队的人没有来,律师也与法官沟通了旁听事宜,法官同意除直系亲属外,别的亲人也可以旁听。

孙进军
孙进军

孙进军女士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下班时正赶上下大雨,遂到法轮功学员周改清家借伞,遇上鞍山市铁西区国保大队、永乐派出所的一伙警察正在对周改清、孟祥君母子进行绑架、抄家,警察以孙进军也是法轮功学员为由,将孙进军也绑架、非法关押至今。

孙进军二零零零年末被非法劳教两年,又超期关押十个月,期间长期遭关小号、罚站、不让睡觉等酷刑折磨,导致她精神失常,被沈阳精神病院鉴定为“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回家后通过修炼法轮功,身体才逐渐恢复过来了。这次被绑架后,孙进军遭警察用鞋底踩碾她的手指,后又被非法关押到鞍山女子看守所,她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身体也遭到伤害,导致旧病复发。

律师在法庭上事实清楚、语言详尽的阐述了,孙进军修炼法轮功是合法行为。

一、信仰真、善、忍的行为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是基本人权,不容公权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律师说在一九九九年,社会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九千万以上。很多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不愿唯利是图,坚守做人良知。孙进军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的行为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是基本人权,不容公权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孙进军因下大雨到周改清家借伞,并在其家中打坐,被突然入室的警察带走、抄家,这就是“本案”的全过程。律师问:在住宅内打坐构成犯罪?单纯的、静态的持有法轮功资料构成犯罪?律师也用证据证明了“本案”的全过程也充分显示了公安局、检察院的违法!

二、公诉人张禹的荒唐狡辩

律师在法庭上论述,孙进军打工的饭店人员(共三人)证明,孙进军没有散发法轮功资料。公诉人张禹胡搅蛮缠的说:这三个人证言不能证明孙进军就没有散发资料。律师义正辞严的反诉:你可以举证说明一下你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你就推翻三个人的证言,那你的行为就如李克强总理说的:开证明证明“你妈是你妈”“我妈是我妈”,是全天下的笑话,荒唐至极!

持有法轮功资料是合法的。律师说我国刑法只规定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罪】,而没有规定【非法持有法轮功资料罪】。

三、公安局、检察院违背了《刑诉法》以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孙进军在周改清家打坐炼功的行为,是犯罪吗?这种行为产生什么危害后果?有犯罪事实存在吗?《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均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必须是“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公安局的刑事拘留、检察院实施逮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

四、把精神病患者拉到法庭受审是对依法治国的背逆。

二零零零年孙进军在马三家非法劳教时被迫害成“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二零零三年七月三日至九月八日由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律师说“未定型精神分裂症”不易治愈,且容易复发。孙进军被刑拘后,精神受到极大刺激而导致“未定型精神分裂症”复发。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法医司法鉴定只是对孙进军在未羁押之前鉴定,鉴定意见是:“行为当时”无异常,所谓的“行为当时”指的是犯罪行为发生时,那么孙进军的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究竟应该确定在什么时间?

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 在审查起诉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但遗憾的是我们的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对羁押前做鉴定),而是把她送上了法庭。辩护人认为把精神病患者拉到法庭受审是对依法治国的背逆。

五、两高院《司法解释》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五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締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法发(1999)29号】严重违背了人大《决定》和《两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突破了【决定】和【两高院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该【通知】不具有司法效力,不能作为司法依据。两高院《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五项与《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六、一个清醒法律人无需去背黑锅、承担历史责任。

律师善意的劝说公、检、法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察院对侵权、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也规定:“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不要因为办错案去背黑锅(迫害法轮功)、承担历史责任。

律师在法庭上痛斥说:从一九九九年以来周永康、薄熙来、徐才厚、李东生、王立军这些祸国殃民的国贼佞臣置国法于不顾,滥用公权残酷地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人为地制造无数的人间悲剧。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些置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于不顾的国贼佞臣有的已经受到了法律制裁,剩下的也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三中全会后中央制定了冤假错案终身责任追究的制度。特别是四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律师在法庭上最后陈述道:我是见证了几十年历史风云的人。我发表的辩护意见不仅仅是对我的当事人负责,也同样是对所有的办案人员负责。我真诚地希望合议庭能够依据事实与法律宣告孙进军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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